成都市东区医院
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川卫办发?20xx?289号)《关于开展分级诊疗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分级诊疗工作任务,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切实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院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实施方案,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上下联动、注重实效、保证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提升医疗服务的原则,统筹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为公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目标
建立本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合理、服务规范、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运转有效的新型医疗服务管理机制,引导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将危重患者转送上级医院救治,确保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危。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 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医院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管与考核。 组 长:王远远
副组长:王琼英
成 员:任胜勇 唐 翠 鲁奇志 罗善杰 白炬焱
李国久 吴服群 邹 童 吴林芳 张小溪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医务科合署办公,由任胜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完善制度 加强控管(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健全首诊制度、首接制度、双向转诊制度、分级诊疗制度和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将分级医疗工作实施情况与具体任务科室绩效考核挂钩。
2、完善双向转诊流程:规范本院转诊程序,明确转出、转入标准。建立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对下级医疗机构转入我院的病人开通绿色通道,方便转入患者及时获得诊疗服务;同时协助和指导转出的病人选择合适的三级医院,并提供相关诊疗资料,方便转入医院获得可靠信息,减少重复检查。
3、确定就近的三级医院1—2家,与其商谈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签订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协议书,共同做好分级诊疗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安全、便捷、实惠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4、把分级诊疗工作列入医疗质量、安全与服务考核的指标体系,同步进行监管、考核与持续改进的分析评价,与科室和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
四、保障得力 规范运作
1、紧密联系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对联系的医疗机构力争每周组织1次专家查房;每周组织1次管理人员督查;定期与其召开联席会议,对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定期将双向转诊情况向锦江区卫生局报告。
2、对转入上级医院的病人实行追踪随访,病情允许情况下再转回我院治疗。
3、对上级医院转入的病人,制定专门的服务流程,精心制定诊疗方案,列入重点服务对象进行管理,并随时向转出医院通报诊疗情况,向转入患者及家属征求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好医疗安全和做好医疗服务工作,使分级诊疗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4、门诊部、急诊科、住院部各病区对转入、转出的患者都要按医院的规定认真做好登记,每月向医务科完整、准确地报出统计数据,医务科向锦江区卫生局报送评价分析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
二○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扬州市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
扬州市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节选)
目标任务: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
的适宜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
禁忌等)进行评价,针对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临床提高医疗质量。也是对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市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医
院门(急)诊中(西)药处方分别进行抽样检查和评价。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
的1‰,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
数计)不少于1%,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相关内容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通过点评,
达到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提
高不良反应主动上报率等目的。
工作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
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
代号(大输液、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
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
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
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
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
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
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
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
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
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
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
品名以示区别;
4、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核、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5、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
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
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
进行评价。
(七) 处方合理用药评价: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评价方法:
(一)各医院药剂科每月随机抽一天门诊处方,根据本办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在通报全院同时报送市医院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如果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医院医务处和医院质量管理办公室。
(三)市医院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要求每月随机抽取各医院100张门诊处方和50份出院病历,重点评价处方书写格式、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通用名开具等情况,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结果分析:
处方评价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四)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和管理:
1、各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2、各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3、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扬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