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学习要点

时间:2024.5.13

国际商法复习

第一章 绪论

1 国际商法调整的范围

2 国际商法的渊源

3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第二章 合同法

1 合同有效的要件

(1) 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要约

① 要约的有效要件

②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③ 要约生效的时间

④ 要约邀请

承诺

① 承诺的有效要件

② 承诺生效的时间

③ 承诺的撤销与撤回

(2) 对价的有效条件

(3) 合同的合法性

法、标准条款

(4) 当事人缔约能力:未成年人

(5)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不当影响

(6)合同的形式:签字蜡封合同、要式合同 2 违约的类型:按照时间和严重性划分

3 救济方法:损害赔偿、违约金、实际履行、修补替代和重做、禁令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 卖方与买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2 卖方的品质担保与权利担保义务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1 产品、缺陷及缺陷类型

2归责理论及举证责任

3追责理论:市场份额理论、后续责任与后续者责任 4 被告的抗辩

第五章 代理法

1 代理关系

2 代理的类型与要件

①法定代理、意定代理、不容否认的代理、追认的代理、客观必须的代理、披露本人的代理、部分披露本

人的代理、未被披露本人的代理

②表见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③无权代理、利益重合的代理

3 代理的内部关系

4 代理的外部关系: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 主仆关系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1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合伙类型

2公司:类型和公司法人格之否认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1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2 仲裁协议:作用、内容、独立性

3 承认和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案例

1 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

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3)列出邀约

(4)列出卖方的救济方法

(5)买方申请仲裁的依据是什么?

2、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

4.5美元。

问:这时该合同成立吗?

3、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

问: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B公司音像发行及演出的合同,

问:在什么情况下A公司也承担责任?


第二篇:浅谈对学习国际商法的体会


浅谈对学习国际商法的体会

国际商法是国际商事法(国际的生意法律)的简称,它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门法律所包含的方面很多,所要规范调整的对象也是越来越宽泛。正因如此,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才会变得愈加重要。

国际商事法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比如:传统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国际商事法和国际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点为: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换言之,国际经济法的主题更加广泛, 它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国际商法的渊源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商法必须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主要特点。同时也要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经济贸易立法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1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国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再次,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大。

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判例法的作用,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将法律结构分成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

国际商法中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二、合伙,合伙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三、公司,公司既是以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而合伙法是对于合伙的法律规范,因此合伙法的学习也是很重要的。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主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了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既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2) 2

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来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依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4)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对于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解散等内容也是我们所要掌握理解的重要内容。而其中我们所要重视的还是区分开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

学习国际商法就必然要对公司法做个深入的探讨,首先我们要知道公司是指以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为: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然后我们要清晰的知道公司的主要分类有哪些;公司主 3

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另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中还规定有无限责任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有关公司的内容也很多,我通过学习懂得了公司的设立程序、什么人才是公司的创办人、公司的章程、公司的内部细则、基本权利、年度报告等等。我也知道了股本就是公司的股东(企业主)对该企业的永久性的投资,我也知道了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哪些内容,公司债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公司怎样管理以及怎样治理及主要法律措施是什么,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外国公司的有关含义和规定。而在这里我还是要重复提一下几个重要的概念的含义,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公司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公司设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第二,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第三,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不得以公司的资本进行分红。股票的定义也很重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说的详细点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当然,我也对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了更为准确的认识。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三资企业有许多独特的法律规定。我了解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法 4

律特征、资金来源、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借款比例、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等法律规定,同时我也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了更透彻的理解。

商事合同法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分类我也是第一次有所了解。其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步骤,也是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界定合同、订立合同、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而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各国有所不同,英美法强调的是“投邮主义“既是电报做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强调的是“到达主义”原则,既是承诺于到达相对人时始发生效力,合同亦于此时成立。

票据法也是很重要的内容,通过学习我知道了票据就是指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更具体一点来说就是由#5@p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通过学习,我知道了什么是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抗辩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规定的日期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 5

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5@p据,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我也知道了各国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及我国对汇票出票的规定。汇票的背书就是执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或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背书的方式包括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我也知道了背书包含的种类,背书与汇票的转让,背书的连续性,及背书人与受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汇票的提示是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我也知道了我国《票据法》对承兑提示的规定对付款提示的规定。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表示同意支付汇款金额的义务,并以书面签名记载于汇票之上的票据行为。我也知道了汇票是怎样的承兑的,汇票保证的概念与特点,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汇票的付款及汇票的拒付、追索,汇票上的伪造签名等等。而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允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我也知道了支票与汇票的区别有哪些,支票项下银行和客户的关系,支票的停付和确认,横线支票等等。

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及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了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

通过一学期对国际商法的学习,我懂得了很多宝贵的法律知识,当然由于这门课程的博大精深,我也只能从其表面略加体会,要想学 6

好它,我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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