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学习国际商法的体会

时间:2024.5.15

浅谈对学习国际商法的体会

国贸091邱倩

这学期我学习了商法这门课,刚刚开始的我有点摸不着头脑,渐渐的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慢慢摸着了一点门路。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取消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而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家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商法老师的讲学过程中,我感觉到老师有几个特点:对待生活幽默、风趣;对待学问严谨、创新;对待学生亲切、随和。她为我们带来了专业、丰盛的学术大餐——商法前沿动态。她主要围绕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我国公司法立法、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我国的证券立法及其监督体制的改革等方面来论述。

国际商法是国际商事法的简称,它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门法律所包含的方面很多,所要规范调整的对象也是越来越宽泛。正因如此,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才会变得愈加重要。

国际商事法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比如:传统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国际商事法和国际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点为: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换言之,国际经济法的主题更加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国际商法的渊源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商法必须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主要特点。同时也要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经济贸易立法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国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再次,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大。

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判例法的作用,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将法律结构分成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

国际商法中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二、合伙,合伙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三、公司,公司既是以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而合伙法是对于合伙的法律规范,因此合伙法的学习也是很重要的。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主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了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既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来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依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4)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对于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解散等内容也是我们所要掌握理解的重要内容。而其中我们所要重视的还是区分开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

学习国际商法就必然要对公司法做个深入的探讨,首先我们要知道公司是指以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为: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然后我们要清晰的知道公司的主要分类有哪些;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另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中还规定有无限责任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有关公司的内容也很多,我通过学习懂得了公司的设立程序、什么人才是公司的创办人、公司的章程、公司的内部细则、基本权利、年度报告等等。我也知道了股本就是公司的股东(企业主)对该企业的永久性的投资,我也知道了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哪些内容,公司债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公司怎样管理以及怎样治理及主要法律措施是什么,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外国公司的有关含义和规定。而在这里我还是要重复提一下几个重要的概念的含义,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公司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公司设立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任何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都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第二,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第三,公司必须经常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实际财产,不得以公司的资本进行分红。股票的定义也很重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说的详细点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当然,我也对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了更为准确的认识。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三资企业有许多独特的法律规定。我了解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资金来源、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借款比例、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等法律规定,同时我也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了更透彻的理解。

商事合同法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分类我也是第一次有所了解。其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步骤,也是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界定合同、订立合同、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而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各国有所不同,英美法强调的是“投邮主义“既是电报做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强调的是“到达主义”原则,既是承诺于到达相对人时始发生效力,合同亦于此时成立。

票据法也是很重要的内容,通过学习我知道了票据就是指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更具体一点来说就是由#5@p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通过学习,我知道了什么是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抗辩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规定的日期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5@p据,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我也知道了各国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及我国对汇票出票的规定。汇票的背书就是执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或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背书的方式包括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我也知道了背书包含的种类,背书与汇票的转让,背书的连续性,及背书人与受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汇票的提示是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我也知道了我国《票据法》对承兑提示的规定对付款提示的规定。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表示同意支付汇款金额的义务,并以书面签名记载于汇票之上的票据行为。我也知道了汇票是怎样的承兑的,汇票保证的概念与特点,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汇票的付款及汇票的拒付、追索,汇票上的伪造签名等等。而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允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我也知道了支票与汇票的区别有哪些,支票项下银行和客户的关系,支票的停付和确认,横线支票等等。

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及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了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

通过一学期对国际商法的学习,我懂得了很多宝贵的法律知识,当然由于这门课程的博大精深,我也只能从其表面略加体会,要想学好它,我以后还有

很长的路要走。

在授课的过程中,老师还会根据课时需要放映一些教育意义深刻的影片供我们交流理解学习,老师的讲学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解开了不少疑惑,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问题上老师的阐述也十分详尽,在商法的学习上给了我们很多新的观念,使我们在商法上有了许多新的认识,确实可谓受益匪浅! 本学期,我对商法的学习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我也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继续关注法学关注商法,以期能更好的为我的学习铺设平坦宽阔的道路。


第二篇:国际商法学习心得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

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商务英语系的学生,但是经济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再加之,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与矛盾。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消除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不久的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国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

“商事”为本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商法在20世纪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国际商法立法机构相继设立,拟定了众多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仲裁备受欢迎,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各国法院在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适用国际商法,并日益尊重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立法机构相继成立,民族国家和国际商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商事立法活动。国际商事实体法已蔚为大观,初步形成体系。上述立法活动有以下特色: 1.国际商事立法机构总是首先在国际商法中选择那些发展成熟的特定领域作为其立法议题。2.从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运用的立法方法来看,如前所述国际商会方法单一,只从事惯例的编纂。 3.国际商事立法强调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重述的优先适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富有成效 国际商法

的自治性要求争端解决的自治性,因此商人们更愿意选择自治性争端解决途径——国际商事仲裁,当他们不得不运用国际诉讼时,他们又希望各国法院能够尊重和适用国际商事规则,而不是适用国内法。 进入21世纪,国际商法教学和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才重视国际商法的研究。大国际私法将直接和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置于一体,可以获得对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的整体认识,但目前还很难逾越各国学者长期以来将国际私法主要视为冲突法这一约定俗成的做法所导致的障碍。广义国际经济法将公法和私法融于一体,可以较为全面地把握企业从事国际商业所面临的各种跨国法律问题,但无法成立一个和谐贯通的学科体系。

但是,随着国际之间的日渐密切合作以及经济的进步,国际商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和全面。本学期,我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已经告一段落,但是我也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涯中继续关注法学关注国际商法,以期能更好的为我的学习铺设平坦宽阔的道路!!!

但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还有几个问题,在我国国际商法建设的还不够全面,这方面的资料也不够多,专业性的人才更是少的可怜,而且在当今社会,处处都与国际联系,更是要强化本身的能力,但在我国还不够重视,希望可以有更多的学者研究国际商法,是我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占上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祖国富强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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