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经验谈(刑事案件)
我到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已经有大半年了。起初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工作可做,我只是一天呆在办公室里。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律师实习证。在20xx年9月20日我就正式拿到了律师实习证,随后在刘吉鲜主任的指导之下进行了实践。下面谈谈我自己的一些感受。
一、接案的时候必须留意的内容:我们在接到一个刑事案子的时候,要弄清楚以下几点:
1,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是什么?
这主要是考虑罪名所对应的法条、相关的证据材料是怎么要求的、相关法律文书应该怎么样的准备;
2,了解当事人是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现在押在哪个看守所。
这主要是牵涉到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的计算、看是否到了检察院予以提请批捕的阶段、看守所的了解我们可以准备第二天怎么样的实地去进行会见。
3,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看当事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智力有问题等等。如果是学生的话,那么一般就是要到学校去开具一个表现良好的证明。
4,然后再就是要询问一下当事人有没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和可能。
二、先会见再去查询和复制相关的证据材料。
1,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准备工作。
A,不需要批准的准备三证就可以啦。
有的区域,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很自由的,那么直接拿着三证去会见就可以啦。
三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会见在押人员的介绍信,律师证。
当然我们还得带上身份证,这主要是为了换取进入看守所的临时出入证。 B,会见需要批准的情形需要准备: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去侦查阶段的办案人员那里进行联系与交涉。我们需要交的东西就是律师证复印件、会见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的函件以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在递交了材料之后的48小时之内,我们就要进行联络,约定具体去会见的时间。
当然在看守所,我们会见还是需要三证,只不过警察有时会陪同或者不陪同而已。
A、B之额外注意的:
会见笔录纸要备齐,把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等等都要让犯罪嫌疑人签字并按手印、印泥要带上等等。
2,会见时可以一人,但最好两人。
两人的原因:心里踏实、增加保护措施等。
会见问的就是涉及案情,注意倾听等。
3,在相应地的阶段在复制某些证据材料。
三、刑事案子到了批捕阶段——转机之一:争取取保候审。
在公安机关拘留后的第30天的次日赶早去找检察院,谈谈这个案子的情况。那时,检察院一般还没有去提讯,那么我们就可以灌输与影响办案思维,有利于顺利的取保候审。
在这个阶段,尽量争取检察院的不批捕的决定。
可能做的事情就是:
1,去蹲点守候检察院的承办人,交流意见;
2,陪同当事人的家属去签字(诸如监管承诺等)
3,让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因为检察院不批捕。
四、由起诉意见书——起诉——审判等阶段
这应该都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来一个阶段阶段来予以推进就可以啦。
第二篇:李浩律师: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李浩律师: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李浩律师专业解读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一)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
3、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7、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8、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9、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10、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11、死刑复核后向一审人民法院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12、一审人民法院自接到死刑执行命令之日起7日内执行死刑。
李浩律师专业解读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二)
一、担任公诉案件律师:
(一)、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法定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可以: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并会见嫌疑人;
3、会见时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实并提出律师的解释与建议;
4、审查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如不完备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交涉;
5、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有无受到侵犯,如存在违法情况,向有关单位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6、应家属要求,可以在会见嫌疑人经其同意录音或录像,保全有关证据。
7、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委托人或家属的要求下可以协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8、经了解嫌疑人罪名及相关事实后,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嫌疑人委托,代理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
9、经了解认为侦查人员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接受委托,代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
自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委托,可以:
1、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2、与嫌疑人会见与通信,审核有关指控与嫌疑人陈述的矛盾、疑点,确定辨护的初步方向;保留有关的会见与通信记录以备查。
3、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前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要求申诉的,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审判阶段
在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接受委托:
1、审查管辖,如发现本案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或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发现检察机关移送不全,申请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
3、会见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提纲,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以确定辩护方向以及调查证据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虑多次会见,直至充分明了被告人意图,案件事实。
4、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自行决定调查证据。如遇证人不同意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证。
5、及时将有关搜集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予以说明。
出席准备。制作出席材料清单,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出庭作证情况。如有未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情况,协助被告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7、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仔细审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驳斥理由或意见。举出收集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法庭对有关证据不予采信。或者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法庭调查的综合情况,展开与公诉人的辩论。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提出建议或异议。
8、休庭后工作。与法庭办理有关证据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向法院报送。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判决结果的意见。
二、担任自诉案件律师:
(一)、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可以:
1、收集相关指控证据。
2、提请有关司法鉴定。
3、制作刑事自诉状。
4、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计算有关的起诉数额。
提出刑事自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引发审判程序。
5、出庭支持起诉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当庭提出控诉。
6、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7、接受委托人的要求,与被告人进行调解。
(二)、自诉案件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其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律师。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
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原裁判文书是否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问题
3、对原审判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4、制作申诉状等法律文书,引起再审程序的开始。
5、在再审程序引发后,可继续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参与庭审程序。
四、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代理人,可以:
1、制作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向进入公诉程序的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及代理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5、建议或协助委托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
6、代理委托人出庭,提出诉请,与对方展开辩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征得委托人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
7、对于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协助其提出上诉。
8、担任二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与一审相同。
五、担任刑事控告程序的代理人。
1、对于被害人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接受委托,可以:
2、搜集相关证据及证据线索。
3、整理相关控告材料。
4、对委托人的控告方法进行指导。
5、与有关司法机关进行联系,交涉
李浩律师,男,湖北荆州人,现执业于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xxxxxxxxxxxx24。
李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律师、经济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专
业资格。法律、经济理论知识扎实。
本文摘自李浩律师网:/guide/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