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时间:2024.4.20

姓名:陈明利

班级:10级思想政治教育班

学号:201010300076

指导老师:肖立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他是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家”,他所经历的法国的大革命时代,这本书很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世界。我大概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去读这本世界名著,我也不得不承认这本书确实有值得我们去寻觅的东西。

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卢梭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由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高贵的礼物,是无价之宝,与任何其他东西交换都是疯狂的不等价交换!他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用武力的政府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就算带来了一时的和平也是建立在专制的封建制度下的不长久的和平。

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它不是专制制度下形成的象征,而是真正维护人民的权利,按照人民意愿做事的一个社会组织。当然,我认为这样的政府在中国应当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代表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契约的各方是可以相互制约的,他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现在世界上的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就起源于作者这种思想。

当然了,就现在我们对于世界各国政治的了解,我们会认为作者考虑的社会太过于理想。而且根据当时的体制和人们的观念,作者笔下的社会还不能实现。可能受到原来的思想观念,或者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一点又让我不敢苟同。

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但是在以后法国革命的道路上,他的思想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他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只有人民相互的互惠互信,自己的国家才能达到民主。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像罗马一样的民主制度,也就是贵族民主制。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

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毕竟是西方在自由和人权下诞生的政权,当然也有不少与中国现实差异很大的观点,但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不免有些曲折,我们看这本书还是应该怀着去糟粕取精华的理念。


第二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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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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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卢愿光律师 发表时间: 2009-9-13 12: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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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述: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前言: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 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控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伏汉本)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当人民被强力迫服从时,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强力,从而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神圣的基础权利,是通过人们的约定而建立。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产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

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卢梭指出,专制主义无法进步,它与治理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 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体。当其是被动时,叫做国家;当其主动时,叫做主权者;结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权在民的思想观点。

第七章 论主权者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众与个人之间的规约,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对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考虑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26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 论所有权

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

第一章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让,但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指出,公意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构成法律。个别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主权永远是以至高无尚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共公共利益为依归。35所以永远具有正确性。 众意与公意有很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由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当形成派别的时候,大集团的意志就形成了公意,公意就成为个别意见,而不是大众的意见。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由全体成员通过契约组合的国家,对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和安排各个部分。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对其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形成了主权。公民对主权应当服从,但主权者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人的生命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生命,没有保障,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的义务。

为非作恶的人由于攻击社会权利,不再是国家成员。对罪犯判处死刑,是因为罪犯已成为公民的敌人,破坏了社会的公约。

主权者没有对罪执行惩罚的权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执行。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应当相分离。

第六章 论法律

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七章论立法者

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公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

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

第八章 论人民

制订法律前必须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适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须考虑民族性及其特点。

第九章论人民(续)

体制良好的国家幅员也应有界限,距离愈远,行政就愈发困难59。治理不容易,法律应当考察到不同地区、不同风尚、不同生活习惯的人民加以制订和执行。

第十章 论人民(续)

论述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足的人民、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欧洲科西嘉岛是适合立法的国家。 第十一章 论各不同的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各个国家应根据当地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对法律体系加以修改,确立一种不一定最好、但对自己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 论法律的分类

卢梭把法律划分为政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

第三卷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汉伏本)

第一章政府总论

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个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则

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 国君制三类。民主制的政府适合于小国;贵族制的政府适合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政府则适合于大国。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84

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适用的条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国家,且该国民风淳朴,人们很少争议,没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现象的国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由贵族来治理的。贵族制分为自然的、选举的、世袭制的三种形式,其中选举制的贵族制是三种之种最好的一种。采用这种政府形式的国家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务托付给予那些最能贡献出自己时间的人完成。

第六章 论 国君制

国君制中仅仅适合于大国,一个大国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 国君一人治理好国家就更加困难,所以 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无论单一的政府,还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优、缺点,无论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类似的补救方法弥补其不足。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适合所有国家

由于一切的政府只消费而不生产。可见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重;因此民主制之下的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较大;在 国君制之下就承担着更大的负担。所以 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国家。100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客观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定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107

第十章政府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一个政府的蜕化的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收缩或政府的解体。当政府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贵族制过渡到王朝的时候,政府收缩了。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就是无政府状态。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政治的生命原则就在于主权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113

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主权者只能依靠法律行为,主权者只有立法权。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必须根据法律召集会议,非经负有责任的行政官依法的形式召集的会议,都是非法的,所决定的一切也是无效的。

政府也应由立法者指导,这是使行政者不至于篡夺立法权威。

第十四章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在主权的权威与专制的政府之间,有时会出现中间力量——议员或代表。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国家议会中的人民的议员或代表,属于第三等级。

第十六章论政府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行政权与立法权应相分离。行政权只能由行政官施行,行政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权的行为,不属于立法的本质。

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政府的创制是法律的确立及法律的执行。法律的确立是政府按照法律建立。法律执行是人民任命首领来管理已确立的政府。

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对于人民的官吏,人民有权根据意愿予以委任或撤换。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推翻已经腐化的政府。

人民定期集会是防止或推迟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部分 继续讨论政治法,进一步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汉伏本)

第一章 公意是不可摧毁灭

公意关系着共同的生存及公共幸福,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并坚持公意不可摧毁的情况下,进一步引出公民享有投票权、发言权、提论权、分议权、讨论权。

第二章 论投票

经过投票的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决定公意性质,经过公意制定的法律,少数不同意的人,也必须遵守。

第三章 论选举

关于君主和行政官的选举可以通过选定和抽签两种途径进行。需要专才的地方应由选举来任用人员;公正、廉洁的地方如审判可以采用抽签方式。

第四章 论罗马的人民大会

通过论述多罗马部族大会、百团大会、库里亚大会,得出对结论:部族大会最有利于人民政府,百团大会最有利于贵族制,库里亚大会有 利于暴君制。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保民官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者在君主与主权者之间的职位,其职责是保卫平民不受贵族高级官吏的侵犯。

第六章论独裁制

罗马共和时期的政府通常由两名执政官负责掌管,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由一名执政官任命一名独裁者在短期内掌握绝对权力。

不应由法律来决定设置独裁者,因为任命一个独裁者的行为是一项个别的、特殊的行为。

第七章 监察官的职位

监察官的职务是监察公民道德风纪,它对保持道德风尚、防止道德败坏是有用的。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宗教分为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人类的宗教只是对最高的神加以纯粹的崇拜,是自然的、神法的宗教,与国家没有关系。公民的宗教是各国自行规定的宗教,有法外的崇拜,规定该奉什么神,其教条只普及该国内部,其他国家的人都被视为异教徒。它以国家为宗教崇拜对象,凭此最能强化社会的结合。

三、《社会契约论》全面反映卢梭的自然权利、人民主权、法治的重要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自然权利的思想: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思想。

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 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三)、《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

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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