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与机械》心得体会

时间:2024.4.1

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与机械》心得体会

运行部

20xx年7月20日,进入电厂工作第一天所上的第一堂课就是安全教育。工作一年以来,安全的话题也在无时无刻伴随着每一项工作。对于《安规》的学习也需要每一名电厂工作者贯穿工作的始终。用《安规》知识,处理好作业环境、设备及设施、作业装备、危险点预控措施及与同事间心理沟通,努力实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看着他人受伤害的安全目标。我认为,《安规》的学习决不能“走形式”,安规考试也不能是“记忆力”的考试,它是几代人用鲜血换来的经验和活生生的案例。以下是我结合一年来的工作经历,关于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与机械》的一些心得体会。

1、强意识

安全生产,这是我们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者看到的警句。但是这不仅仅是个口号,更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后的危险。安全学习也绝不能流于形式。必须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增强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企业成于安全,败于事故。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是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让大家知道若责任心不到位就会酿成事故,正确认识到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一个上下关联、人人互保、环环相扣的链,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企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安危。痛定思痛,从一幕幕血的教训中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坚强的安全意识。

金陵电厂“3.31”6kV开关短路人身伤亡事故:20xx年3月31日23点23分,金陵电厂运行四值在进行“#1炉磨煤机E开关61A20由冷备用转热备用”操作中,开关进线侧发生三相短路,造成在现场的三名电厂运行人员电弧灼伤及

1号机组停运。其中一名人员经抢救医治无效于4月2日死亡;某电厂“5.1”电气误操作人身伤亡事故:事故中操作票填写错误,审核、批准不仔细,未能发现填写的操作错误项。操作时未按票逐项操作,存在跳项、漏项随意操作的现象,且“五防”闭锁管理制度混乱,随意解锁。种种错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某电厂“3.31”6kV开关短路人身伤亡事故:事故中检修人员在工作结束后未拆除自装的短路线,没有认真确认场地清洁、无遗留物件。运行值班人员未能将开关试验作为检修工作对待,且未正确地执行开关检修改冷备用的操作步骤,进而导致了事故发生;某电厂“4.18”带地刀合闸事件:事故中运行操作人员在接地闸刀的操作中仅观察B、C相接地闸刀已分开而未能注意到A相闸刀的未联动断开。测量绝缘中发现绝缘值明显偏低而未做原因分析并仔细检查急于复役导致了事故发生。

通过对事故通报的学习,总结出事故原因大多是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不强,习惯性违章,现场设备不熟悉,安全措施不完善,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等,因此我们应吸取经验教训,反思日常运行操作和运行管理行为,开展学安规、守安规、反违章的活动。完善自身安全意识,提高自身思想认识,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心中由安规。日常操作中要明确操作目的,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工作,正确的执行操作步骤,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杜绝违章操作。

通过学习,让我们对安全生产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规范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对我们的日常工作进行谨慎仔细的排查时,要把一切安全隐患和危险都消灭在萌芽状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每个安全责任人都要100%的严格按《安规》办事,检查要到位,不能漏过一个细节;措施也要到位,绝不漏过一个疑点,只有这样许许多多的事故才可以避免。要从所学习的事故通报中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在自己身边出现类似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全年各项安全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2、守规程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安全生产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你个人不遵守安全生产准则,后果可能是对别人造成伤害,也可能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这就是“危害国家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你也是“玩忽职守”罪。我们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如“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严格遵守,而是走走过场形式

主义,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是威胁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就是犯罪。 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氛围。从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出发,充分利用每周的安全学习,以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和激励人的目的,进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人人事事保安全”即要求全体员工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重视安全,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也特别要求每一个电力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电力设备和电力职工的安全,还要准确地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安全生产管理者也应把“安全重于泰山”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安全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

每个人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遵守“两票三制”等安全保障措施,决不麻痹大意,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事业的繁荣,而珍惜自己和他人宝贵的生命。安全生产的现实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我们每一个电力职工都不能高枕无忧,一定要不断地加以改进。

3、提高安全防控能力

《安规》培训必须将课堂延伸到作业现场,加强基础、培养能力,使员工重视安全生产并灵活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运行人员要熟悉本站的设备,对日常的设备管理必须到位,并且及时进行消缺管理和准确判断缺陷。认真做好日常的设备巡视,使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得到及时解决。对安全工器具及其它防护用品的配置工作一定要落实到位,对绝缘棒、验电器等绝缘工具,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不能流于形式,现场查勘必须到位;“重大危险点”作业人员现场操作必须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不能形同虚设。只有这样,电力生产中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才能发挥其应有威力。

如果没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电力工作的危险程度要远远大于战争。打仗如果没有运筹帷幄、如果没有灵活指挥、没有各兵种、各单位协调配合,就要输掉战争。电力工作也一样,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为武器、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挥,松松散散、各自为战、不服从指挥,就很有可能造成自伤、误伤事故,甚至发生

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同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绝不亚于输掉一场战争造成的后果。因此电力工作就要象军队那样,纪律严明,指挥到位。

附:在实习岗位关于《安规》学习笔记

一、化学安全知识点总结:

1、常用试剂的危险性及防护:

1.1 氨:

主要中毒表现:吸入: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吸入极高浓度可迅速死亡。皮肤:接触液氨可致灼伤。眼睛:接触液氨或高浓度氨气可引起灼伤。误食:灼伤消化道。

事故应急处理:如管道破裂、阀门爆裂导致氨泄漏,则抢救人员应戴正压式呼吸器,开启通风扇,降低室内氨浓度,用水喷淋设备泄漏处,关闭钢瓶出口阀门,防止进一步大量泄漏。无法关闭阀门时,应将氨瓶浸入水中或用大量水喷淋。 个人防护:保持良好通风,局部排气或呼吸防护。工作时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穿戴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抢险时戴面罩。

现场急救: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进行简单救助。皮肤污染和灼伤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清水及时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洗涤。眼污染灼伤时立即用流动清水或凉开水冲洗至少10分钟。误服者可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尽快就医。

1.2 联氨:

主要中毒表现:吸入:鼻或咽喉灼烧感、咳嗽、恶心、痉挛皮肤:可被吸收,发红、皮肤烧伤、疼痛眼睛:发红、疼痛,视力模糊,严重深度烧伤误食:恶心、神志不清、呕吐、虚弱、痉挛短期接触:对眼睛和皮肤有腐蚀性。蒸汽对呼吸道有腐蚀性。该物质可能对肝肾、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作用。长期或反复接触:可能引起皮肤致敏反应。该物质可能对肝肾、中枢神经系统发生作用。该物质可能是人体致癌物。

事故应急处理:着火时用灭火剂扑灭、大量喷水保持料桶冷却泄漏到地面,应立即用水冲洗干净。

个人防护:保持良好通风,局部排气或呼吸防护。工作时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

穿戴防护手套、防护服、面罩。

现场急救:吸收新鲜空气,休息,半直立体位。用大量清水冲洗皮肤或眼睛。误食时立即漱口,禁用催吐,不饮用任何饮料。

1.3 盐酸:

主要中毒表现:吸入:吸入酸蒸汽,轻者红肿,疼痛,重者引起皮肤组织坏死。如误食,则会引起全身中毒。皮肤:皮肤粘膜受酸侵害,皮肤灼伤、溃疡。眼睛:出现眼结膜炎。误食:引起消化道灼伤、溃疡,可能引起胃穿孔。慢性影响:长期接触,可引起慢性鼻炎、支气管炎、牙齿酸蚀、皮肤损害。

事故应急处理:小量盐酸应用水冲洗,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个人防护:穿耐酸碱服。戴橡胶防护手套。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饮水。 现场急救: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立即脱去衣服,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医务室急救。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的稀碱液(小苏打等)中和,最后用水冲洗。吸入者迅速脱离现场到空气清新处,保持呼吸畅通。误服者可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

1.4 氢氧化钠(烧碱):

主要中毒表现:吸入:由于腐蚀作用,会对鼻、喉和肺产生刺激。皮肤:极严重的腐蚀作用,造成严重的灼伤和深度溃疡,灼伤可能不会立即产生痛感,而是在数分钟或数小时后产生。眼睛:极严重的腐蚀作用,造成严重的灼伤,严重暴露会造成疼痛和永久失明。误食:会产生严重疼痛,口、喉和食道灼伤、呕吐、腹泻、虚脱,可能死亡。

事故应急处理:应先用酸中和,再用黄沙或泥土吸除溅出的溶液,中和残余物并用水冲洗。

个人防护:戴用面罩或化学防护眼镜。如尘粒浓度不明或超过暴露限值,应戴用合适的呼吸器使用无渗透性的手套、工作服、工作鞋或其他防护服装,合适材料是氯丁橡胶。在直接工作的才场所应备有安全淋浴和眼睛冲洗器具。

现场急救:脱离氢氧化钠产生源或搬移患者到新鲜空气处。使眼睑张开,用微温的缓流的流水冲洗患处至少30分钟,在流水下脱去受污染的衣服。再用2%的稀

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用水充分漱口,如需要用鸡蛋清灌胃或给患者饮水约250ml。如呕吐自然发生,使患者身体前倾并重复给水。

1.5 次氯酸钠:

主要中毒表现:皮肤:皮肤或粘膜接触后局部变白,周围红肿,起水疱,严重者可引起糜烂,呈化学性烧伤现象。

事故应急处理:当药品泄漏到地面上时,应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干净。

个人防护:穿耐酸碱服。戴橡胶防护手套。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饮水。 现场急救:当次氯酸钠溶液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若灼伤皮肤比较厉害,则应立即到医务室处理。

1.6 事故易发生的区域、地点或主要装置的名称:

1.6.1 12号化学制水系统高低位酸储存罐、34号炉后高低位酸储存罐、56号炉后高低位酸储存罐、灰库酸储存罐、废水零排放系统酸储存罐及所连接管道系统易发生盐酸泄漏。

1.6.2 12号化学制水系统高低位碱储存罐、34号炉后高低位碱储存罐、56号炉后高低位碱储存罐、废水零排放系统碱储存罐及所连接管道系统易发生碱泄漏。

1.6.3 化学1、2号炉内氨储存罐及所连接管道系统、34号炉后氨储存罐及所连接管道系统。

2、制氢站、氨站工作的注意点总结:

氢气和氨气在浓度达到一定范围内极易发生爆炸,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社会环境影响,所以在制氢站和脱硝氨站的有着严格的操作和控制措施。

2.1制氢站注意点:

1)定期进行系统密封性检查,加强现场氢气浓度监测。2)进入氢站穿着全棉工作服、不带钉子的鞋,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进入制氢站触摸装置释放静电。

3)检修时使用防爆工具,检修时值班员加强对检修作业过程监督,值班室配置备用防爆工具。4)在制氢站和汽机房作重点监视和测量,尤其是在动火之前,更要严格测量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可以杜绝因氢气泄漏而发生的爆炸事故。5)当发生氢气泄漏时,用红白带等围起来,挂好警示牌,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并严禁动火。6)在发电机制氢站及其管路或发电机氢冷系统内部的氢气外漏时,相关运行岗位人员做好临时安全措施,严禁动火和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2.2脱硝氨站运行维护注意事项

1)槽车进厂后必须经消防车引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2)槽车停在装卸栈台后,汽车熄火,驾驶员及押运员离开驾驶室,车钥匙由运行人员锁在指定钥匙箱中,用垫木将车轮抵住防止槽车移位。3)卸氨过程中消防车必须在场,消防人员做好应急准备。4)氨站的现场运行操作必须有二人,须佩戴氨泄漏检测仪及防护工具,并严格按操作票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及唱票。5)液氨储存罐最高液位绝对不允许超过罐容积的75%所对应的高度2.7m。6)控制罐内的压力在

1.9MPa以内,温度在43℃以下;如果存储罐内压力高于1.9MPa或者温度高于43℃时,喷水装置要求能够自动打开进行喷水冷却降压。

二、化学岗位相关异常案例学习

2.1 #1机曾发生的锅炉磷酸盐暂时消失现象引起炉水pH异常:

#1炉的负荷较低在150MW增大到280MW以上时,由于 #1炉的负荷急剧升高,炉水的酚酞碱度突然上升,PH值也从9.3上升至9.5以上而磷酸盐的浓度降低很快,这是典型的磷酸盐隐藏现象,发生此现象时,磷酸盐溶液以结晶析出并伴有游离氢氧化钠产生,因此炉水磷酸根下降而酚酞碱度上升,在这样的情况下,锅炉中不能再加入磷酸盐溶液。但此时由于值班员未能立即判断出锅炉发生了盐类隐藏现象,磷酸盐泵根据炉水中的磷酸根含量自动不断地向锅炉加药,导致炉水的pH值几小时后已经上升至9.70左右。后两日尽管对炉水的磷酸根含量控制低限从0.5PPM下降到0.3PPM,但由于机组负荷较高,磷酸根溶液的隐藏现象还比较严重。于此同时#1机精处理混床的出水水质稍差加剧了炉水品质异常现象,#1机精处理混床C的出水从一开始正常的0.06us/cm上升到0.089us/cm,在这样的运行情况下,如果在炉水水质正常时,精处理混床的开始失效阶段将不会影响炉水水质,但由于此时炉水品质异常,精处理混床释放出的微量碳酸盐和钠离子等可在锅炉内产生化学反应,使锅炉内产生更多的游离氢氧化钠,从而使炉水的PH值难以降低。

原因分析及处理:由于锅炉负荷变化较大,相应的磷酸根含量变化较大的情况,为了避免磷酸盐隐藏现象发生,磷酸盐加药系统必须撤至手动控制运行。同时化学值班人员特别是向我们这种新进员工要培养分析异常情况和事故的能力,及时汇报处理。加强对精处理混床的监督、及时投撤换。最后向锅炉加入了1

公斤磷酸氢二钠及撤出快要失效的精处理混床C后,炉水品质才开始趋于正常。

2.2二期除盐设备#1混床出水DD上升原因分析

异常经过:投运二期#1除盐设备,从除盐设备开始投运,发现其中的#1混床出水导电度开始上升,并迅速超过1.0μS/cm, #1混床停运,1号混床出水导电度还是在不合格状态。

值班员检查除盐设备运行历史趋势,发现在#2除盐设备投运前,1号除盐设备运行正常,各参数均在合格范围内,混床出水水质在0.06μS/cm ,因此完全可以排除1号混床正常失效的可能;值班员开始投运#2除盐设备,进行自动投运,23:07分#1中间水箱液位低。#1混床出水关闭。

原因分析及处理:从历史趋势来看,2列除盐设备投运时,2号阴床没有进行正洗合格而直接投运,不合格的水进入了1号和2号混床,导致1、2号混床的出水水质直线下降,导电度直线上升,一部分不合格水进入了除盐水箱。在投运2号除盐设备时,值班员没有认真检查已投运设备的状态及各种连锁,实际上2号预脱盐水泵没有投入连锁,导致进入1、2号制水设备的水量严重不足,2号阳床投运不久,1号中间水泵由于水箱液位低而跳泵。而值班员在投运2列设备时,没有认真监盘,而是去澄清池排污,在进行排污时,又考虑除盐设备的预脱盐水泵未投连锁,又跑回来,看到1号中间水泵已跳泵,水量较少,于是未查看阴床的正洗情况,直接投运。从而导致最终混床出水不合格。而且二期三个除盐水箱的进水阀都同时打开(要求是单独运行)事后,使少部分不合格水进入除盐水箱使情况扩大。

所以作为化学运行人员要加强生产责任心,投运制水设备时要严格按照化学规程操作,同时认真监盘,发现问题不能只认为是表计不对,要及时核实情况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 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方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定中规程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和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

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超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们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 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而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 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务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

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包。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3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8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 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 ],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4节 设备的维护

第33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5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

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时加油。

第37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8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入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39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5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1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43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

备除外)。

第44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5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46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于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6节 工具的使用

(一) 一般工具

第47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48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49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50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51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第52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

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3条 使用锯床时,工作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4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5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6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7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要使用Ⅱ类(结构符号-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 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8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9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60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

(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 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 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61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三) 风动工具

第62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3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实质上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64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5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 喷灯

第66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67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⑴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⑵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⑶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8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⑴点火时不确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⑵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⑶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⑷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⑸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⑹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⑺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69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70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第71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⑴工作票签发人;

⑵工作负责人;

⑶工作许可人。

注 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72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73条 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74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⑴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⑵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⑶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75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⑴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⑵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⑶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6条 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⑴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⑵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⑶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77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78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⑴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

⑵烟道的清扫和检修;

⑶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⑷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⑸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⑹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 ⑺除灰装置和除尘器和检修;

⑻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长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⑼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⑽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⑾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79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⑴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⑵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⑶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80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81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82条 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第83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标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84条 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三个月。

第85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86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第87条 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第三章 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88条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讯设备。

第89条 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

第90条 在运煤设备运行中,禁止不停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 第91条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通行运行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92条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

第93条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第94条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有必要时应戴安全帽。 第95条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节 厂内铁道

第96条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第97条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

第98条 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第99条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

第100条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第101条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102条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

第103条 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汽门关闭,压火下闸,将车门上锁。 第104条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第105条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3节 储煤场

第106条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路应畅通。

第107条 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间至少应有1.5米的距离, 如有装煤或卸煤的机器(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须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放宽。

第108条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一般应不大于200×200毫米。

第109条 寒冷地区的发电厂,卸煤车内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第110条 工人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时要注意站的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第111条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第112条 卸煤工应熟悉各种形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开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第113条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跳下。

第114条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第115条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第116条 用小推车人工推煤时,前后车辆要保持一定的距离,禁止蹬上推煤车。煤车须有煞车装置,禁止使用损坏了的煤车。

第117条 装有煤所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第4节 各式运煤机

第118条 所有运煤机(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机、扒煤机、推煤机、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煞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第119条 桥式及龙门抓煤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第120条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运煤机旁逗留。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121条 司机开动运煤机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始可起动。

*第122条 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嘹望或走出操作室。 第123条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第124条 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拉开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这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第125条 坦克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最大高度。

第126条 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倒。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第127条 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

第128条 更换钢丝绳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第129条 轮斗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起动时应行发生音响信号,推土机配合轮斗机作业时,应保持三米的安全距离。 第130条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⑵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

⑶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⑷当翻车机回转到90度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⑸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挂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⑹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

第5节 运煤皮带

第131条 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第132条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原设计安装事故停机按钮者,应更换为“拉线开关”。沿运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第133条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止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第134条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在运行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部分。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第135条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第136条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第137条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第138条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外人进入以上地点时,应先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并遵守注意事项。

第139条 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 第6节 原煤斗

第140条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和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第141条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第142条 进入原煤斗的入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入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第143条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行长取得联系,把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第144条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⑴能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⑵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⑶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度)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⑷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入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入孔重新盖好拴牢;

⑸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时,除了执行上述第⑵、⑶、

⑷项的安全措施外,还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煤斗工作。

第145条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第四章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146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附录Ⅱ)

*第147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栓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148条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149条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第150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

第151条 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152条 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

第153条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第154条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第155条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第2节 卸油工作

第156条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第157条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重油一般不超过80℃。

第158条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第159条 油车、油般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

第160条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第161条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欧姆。 第162条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5公里/小时,不准急煞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第163条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第164条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第165条 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第166条 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第167条 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第3节 燃油的储存管理

第168条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第169条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⑴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⑵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170条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171条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第172条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第173条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第4节 燃油设备的检修

第174条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第175条 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都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第176条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⑵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⑶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⑷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⑸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⑹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⑺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177条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应明确规定。在油区内的燃油设备上动火,须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178条 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他的职责是:

⑴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⑵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⑶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遣留任何火源。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第179条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第180条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第181条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第8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第五章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182条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炉升火期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第183条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第184条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第185条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第186条 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

第187条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

第188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189条 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处理。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 5.884兆帕的:0.294兆帕;

额定汽压 〉5.884兆帕的:0.490兆帕;

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

第190条 安全门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试验。

第2节 吹 灰

第191条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第192条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出吹灰管。

第193条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第194条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烯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第3节 排 污

第195条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第196条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第197条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第198条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第4节 除 焦

第199条 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第200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第201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第202条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第203条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司炉同意。除焦时,司炉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司炉操作处所,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第204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

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第205条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须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206条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第207条 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第5节 出 灰

第208条 担任出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训练。

*第209条 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第210条 出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一定的地方。

第211条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出灰。出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

第212条 出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第213条 出灰前应先通知司炉,在司炉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出灰”的标志。出灰完毕后也应通知司炉。

第214条 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应无人工作或逗留。

第215条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须力求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第216条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第217条 放入灰车内有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须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出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第218条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2米, 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

第219条 运灰铁道应尽可能平坦。运灰的铁道应保持畅通,并应经常清除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

防滑倒。

第220条 灰车须有煞车装置。不准使用损坏了的灰车。

第221条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第222条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223条 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第224条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第225条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 第226条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227条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第6节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第228条 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然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然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第229条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然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第230条 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 第231条 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分场领导的同意。

第232条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须注意防止自然的煤粉伤人。

第233条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第234条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

第235条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入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第236条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给粉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

第六章 锅炉设备的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237条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第238条 在工作人员进行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第239条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40条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

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第2节 燃烧室的清扫

第241条 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第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班长。

第242条 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

第243条 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

第244条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第245条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第246条 若燃烧室甚高,须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验收。

第247条 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外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第248条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第3节 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第249条 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第250条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

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第251条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拾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

第252条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第253条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第254条 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第255条 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第256条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第257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

第4节 煤粉仓的清扫

第258条 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

第259条 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分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不准开启”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入工作。

第260条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

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二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要拿住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也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工作人员进行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第261条 煤粉仓内必须使用12伏的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残留在煤粉仓内死角处的积粉内。

第262条 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及烟或点火。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第263条 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第264条 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第265条 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第266条 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煤粉仓内,然后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

第5节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鼓内部的检修

第267条 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汽鼓人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按第237条的要求检查该炉是否确已与各母管和总管可靠地隔断。 第268条 打开汽鼓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汽鼓内。

第269条 工作人员进入汽鼓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鼓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在汽鼓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第270条 进入汽鼓的工作人员,衣袋中不准有零星物件,以防落入炉管内。

第271条 在汽鼓内清洗汽鼓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监护。

第272条 在清洗工作开始前,应检查洗管器的电动机、电线和行灯是否完好,电动机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刀闸及开关须有良好的绝缘把手。

第273条 汽鼓内禁止放置电压超过24伏的电动机。电压超过24伏的电动机只能放在汽鼓外面使用。

第274条 在汽鼓内用电动洗管理清洗排管时,指定操作电动机开关的工作人员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汽鼓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根据汽鼓内工作的需要,操作电动机的开关。操作电动机的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275条 洗管器软轴放入汽鼓内的部分不可过长,以免不能伸直而搅伤人身或搅缠衣服。

第276条 洗管器放入炉管内以后,才可通知启动电动机。洗管器从炉管抽出以前,须先通知停止电动机。

第277条 如使用高压水洗管器清洗炉管时,应有人负责高压水阀门的开关工作,按着清洗工作人员的要求来开关阀门。在高压水洗管器放入炉管以前,不准开启水门,在未将水门关闭之前,不准将洗管器抽出管外。

第278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汽鼓内部后,始可关闭人孔门。

第6节 燃烧室内的检修

第279条 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清扫燃烧室时,分场领导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实没有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着的热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旋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体,并按第237、238、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始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第280条 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可由电工安设110、220伏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杯查。禁上带电移动110、220伏的临时

电灯。

第281条 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要开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需先通行内部工作人员,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先到锅炉外面,待吸风机开出,锅炉内部灰尘减少后再进入。

第282条 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炉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

第7节 烟道内的检修

第283条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一般应先清扫烟道,如因工作紧急不能预先清扫时,检查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239、250等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烟道灰斗内的灰渣,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事先清除。

第284条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有一人站在人孔外面递送材料和工具并进行监护。

第285条 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木板并固定牢。

第286条 在烟道内进行工作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须起动吸风机来加强通风时,应符合第254条的要求。

第8节 转动机械的检修

第287条 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和负责人应按第35条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288条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切断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正式通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已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内。

第289条 所有转 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的要求进行,检修工和人员不准自已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第290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关孔、门。

第291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

第292条 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始可试运行。

第293条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第9节 水压试验

第294条 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前须检查炉内各部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并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

第295条 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汽鼓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汽鼓内的工和人员离开。

第296条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第297条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须先将压力降到符合第189条的规定。

第298条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了解放水总管处无人在工作,才可进行;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则须取得运行班长的同意。放水完毕后,须再通知运行班长。

第299条 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可进行检查。

第七章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300条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第301条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第302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⑴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边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⑵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以上工作须由分场领导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第303条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等189条规定。

第304条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第2节 汽轮机的检修

第305条 揭开汽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⑴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⑵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第69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⑶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修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第306条 大修中须将汽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⑴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

⑵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⑶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使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⑷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第307条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第308条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⑴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⑵为力校正转子中心而须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⑶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⑷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须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指挥和操作。

第309条 装卸汽机转子,须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第310条 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311条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⑴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⑵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不准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⑶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不准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接合面。

第312条 盖上汽缸盖前,须先由分场领导检查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方允许盖上。

第313条 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⑴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⑵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入内;

⑶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⑷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⑸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的开关;

⑹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第314条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第315条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第316条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 第317条 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第318条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第3节 凝汽器的清洗

第319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值长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这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第320条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伏行灯。

第321条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

以防人、物落入。

第322条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泡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

第4节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第323条 只有经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后,才可进行热交换器的检修工作。

第324条 在检修以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25条 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疏水门应打开。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第326条 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第327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5节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第328条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第329条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330条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 ̄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31条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

第332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进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第6节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第333条 进入喷水池和冷水塔内工作,必须事先得到分场领导和运行班长的许可。

第334条 进入喷水池或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第335条 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第336条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第337条 在水沟、水井、进入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也地面至少200毫米,旁边应有便道。

第338条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爱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第339条 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须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第340条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第341条 检修冷水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作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第342条 检修冷水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不准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第343条 使用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第344条 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第345条 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到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如有附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第十五章 土 石 方 工 作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800条 在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方进行土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第801条 开始挖土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浓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802条 挖掘石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防止坍塌事故。

第803条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804条 在挖掘地区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他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第805条 在可能出现瓦斯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行工作人员,并作好

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瓦斯用具及瓦斯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搞通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806条 沿轨道边缘进行挖土时,应设围栏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以防危险。

第807条 在交通拥挤地点、广场或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808条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米,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米。但当边坡为直坡度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809条 当发现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所有在下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离开工作面,然后组织工人将滑动部分先挖去,或采取防护措施再进行工作。在雨秀和化冻期间,更应该注意土方坍落。

第810条 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厘米。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811条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812条 开挖没有边坡的沟、井,必须根据挖掘的深度,装设支撑;开始装设支撑的深度,根据土壤的性质和湿度决定。如挖掘的深度不超过1.5米, 可将两壁挖成小于自然坍落角的边坡,而不设支撑。在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安全状况,危险征象时,应立即加固。

第813条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814条 已挖出的基坑、沟槽等,遇到雨、雪浸湿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⑴工作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土壤变化情况,如有滑动、裂缝等现象时,应先将其消除才可继续进行工作;

⑵土方有坍塌危险者,应先将积水排出,暂时停止工作;

⑶局部放宽土坡边坡或加固边坡,以保持稳定;

⑷坡顶附近,禁止行人或车辆通过。

第815条 拆除支柱、木板的顺序应从下则上。一般的土壤,同一时间折

下的木板不得超过三块;松散和不稳定的土壤,一次不得超过一块。更换横支撑时,必须先安上新的,然后拆下旧的。拆卸工作必须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下工作。 第816条 冬季挖土,在冻层深度范围内,可不设支撑但超过此范围时,必须作适当的固壁支撑。

第2节 挖土

第817条 人工挖土和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 第818条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819条 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820条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要大行70厘米。

第821条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订出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822条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823条 当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⑵禁止任何工作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⑶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824条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825条 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工作。

第826条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米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3节 打眼工作

第827条 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⑴打眼的位置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⑵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胶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⑶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⑷打锤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⑸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⑹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828条 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⑴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⑵检查工作面时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⑶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⑷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829条 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830条 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831条 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832条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第4节 爆破工作

第833条 进行爆破工作,必须订出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只许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执行爆破任务和帮助搬运爆炸物品。

第834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和携带,不准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应设专人管理。储存地点,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携带时,应放在专用的背包内,禁止把炸药和雷管放在衣兜里或揣在怀内。

第835条 对地效的炸药进行处理时,应采可靠方法,不准任意销毁,一般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⑴硝酸炸药--用爆炸法、溶解法、淹溺法或烧毁法;

⑵黄色炸药--用爆炸烧毁法;

⑶导火线--用烧毁法;

⑷雷管--用爆破法。

第836条 炮眼装药前,应检查眼内是否还有钻粉及杂物,将眼内清理干净后方可装药。在同一工作地点一次放炮的炮眼,应全部打好后,再行装药。往炮眼内装药须用木棍轻轻送,不得用力过大压挤药包;严禁使用铁钎子往眼内推送药包。

第837条 放炮地点与建筑物距离不符合放炮的规定时,应在爆破点的上部加保护设施,防止岩石块飞出打伤人。

第838条 在放炮前,要把工具及爆破材料全部拿出现场。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退出现场200米以外。如为土方爆破,应在10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隐避。如采取深孔爆破并加大药力时,可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第839条 担任放炮人员,应经过学习并考试合格。采用电放炮时,接线与放炮必须由一人担任。

第840条 雷管和导火线连接时,应用特殊钳子夹雷管口部,严禁碰雷汞部分或用牙代替钳子。

第841条 放炮前,要同附近工作人员及居民取得联系,并应在危险地区内,设立明显的红旗及标示牌,交叉路口应设专人看守。

第842条 爆破工作只准由一人负责统一指挥。必须在得到爆破指挥者同意后才能进行放炮。

第843条 炮响后,应详细检查是否有瞎炮,但必须等待20分钟后,方可

回到坑口进行检查。

第844条 点导火线须用火绳或其他特殊办法。在同一基坑内不能同时点4个以上的导火线,如需要时,可集体引导火线。

第845条 未响的炮眼和剩药的炮底,不准继续打眼或从炮眼里往外抽药包和雷管。重新打眼时,要离瞎炮60厘米以上,并须与原来包眼方向相同。 第846条 放完炮后,必须清点雷管、药包数目是否相符,再把剩余的雷管和药包退回仓库。

第847条 岩石经爆破后,松动的以及的裂缝的部分和孤石,须先用撬棍撬下或用大锤敲下后,才可在下面进行其他工作。在山崖上或斜坡是进行撬石工作应由上而下,工人应站在石头的两侧橇,严格禁止站在石头滑落的方向撬。用撬棍撬厂,不准将棍端紧抵腹部,撬棍撬着地点的仰角在60℃以下时,不准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防止重石滑下发生危险。

第十六章 潜水工作

第848条 潜水工作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专门潜水人员担任。

第849条 潜水员下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戴好头盔后应试验排气阀门,调节空气,确认正常无异时,方可沿水绳下水;

⑵当头盔刚淹没水线下时,停止排气,检查潜水衣、头盔、接口、袖口等有地漏气现象,经信号员检查许可后,方可下潜;

⑶下潜速度一般不超过10米/分;

⑷到工作位置后,立即打信号报告,说明自己的感觉和情况,并将水绳按水流方向旋转在身体的下游侧。

第850条 潜水员在水下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工作开始前应先了解周围情况,调整好空气,辨明方向,然后进行工作; ⑵应将信号绳和气管在臂上缠一圈;

⑶应随时清理信号绳和气管,以免工作位置转移时缠绕;

⑷禁止将信号绳作他用,打信号要清楚,接到转移方向指示时,应先面对信

号绳和气管,再按指示方向前进;

⑸水下行走应侧身移动,不准在重吊物件、其它悬障吊碍物和船只下在穿过,不随意触动无关物体或水生物;

⑹应避免踏动淤泥,在淤泥上工作时,应调整空气,使潜水衣有一定浮力,当陷入淤泥中时,应缓慢小心地调整空气,改变潜水衣的浮力,从淤泥中拔出来时,要注意防止放漂;

⑺使用调整阀时要谨慎小心,不准打开过大,防止放漂,在任何情况,下肢不准高于头部;

⑻带着多根绳子进行工作时,应预先做好记号,工作时未查明是哪根绳子前,不准冒险割断。进行复杂的水下作业时,必须利用“进行绳”来引导方向。 第851条 潜水员自水下上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上升前应清理信号绳和气管,收拾好工具,检查周围环境,开始上升时应向水面报告;

⑵应沿入水绳上升,并按减压规定进行减压,服从水面关于减压停休的命令; ⑶上升速度一般为5 ̄6米/分;

⑷接近水面时,手抓前压重物,大量排气,并应注意防止头部与船底及其他物体相碰。

第852条 潜水员在进行水下闸门作业时,必须在闸门关闭以后下水,在闸门开幕词之前出水,并有可靠措施,保证潜水员在水下时不会误开闸门。 第853条 在水下检查闸门下放位置时,潜水员必须将身体避开,手扶门面。

第854条 在闸门漏水较大处工作时,应在离漏水处2 ̄5米处下水,下水前应先用物体试验吸力大小,防止潜水员被吸。

第855条 在水下坝体前工作时,工作段两边闸门不准开启放水。

第856条 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夜间水下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应注意下列各项: ⑴潜水作业船上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⑵自作业开始至结束,必须有强光照射潜水员排出气泡的水面;

⑶必须保证在电气照明故障时有常明设备。遇电气照明故障时,应立即命令潜水员按减压规定上升出水。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以下简称《安规》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特作本补充规定。原《安规》第二章中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1 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1.1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

1.1.1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补充规定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冲灰、输灰系统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1.1.2 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但对一览表中虽未列入而按1.1.1和1.1.2任何一项规定应填用工作票的工作, 仍应填用工作票。

工作票格式见附件1。

1.2 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补近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对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

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

1.3 在生产现场进行不填用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应根据直接领导人的口头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

若工作由非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在开工前还必须得到当值运行值班人员的允许。

1.4 同一车间有两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一般应由车间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1.5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1.6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2.1 工作票签发人

2.1.1 工作票应由车间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

2.1.2 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厂有关部门考核、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本班组管辖的设备系统,且同其他班组工作无关的工作票,但公用系统、主机组及某些重要辅机(由电厂自行规定)的检修除外。 2.1.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1.3.1 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1.3.2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2.1.3.3 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2.1.3.4 了解检修工艺。

批准后的工作票签发人(包括车间主任、副主任)名单应由发电厂书面公布。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2 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运行正、副班长担任,必要时班长可

以指定经过车间批准的、有能力正确执行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担任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检修的工作许可人,但主要设备大、小修和公用系统除外。车间批准的工作许可人和由于变动工作岗位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担任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 工作负责人

2.3.1 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1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3.1.2 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2.3.1.3 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2.3.2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一级工、学徒工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2.3.3 车间批准的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值长、运行班长,各有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4 集中检修单位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运行单位担任工作负责人时,除必须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尚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 3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写

3.1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1.1 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

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截门(应写明名称和纺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按《安规》规定应加锁的截门。

3.1.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1.3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3.1.4 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3.1.5 3.1.3及3.1.4两项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3.1.6 大、小修工作的安全措施项目较多,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

对工作项目虽不属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页,格式见附件2。

3.2 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3.2.1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3.2.2 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

3.2.3 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3.2.4 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3.2.5 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3.3 安全措施的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4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4.1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4.2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电气运动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热机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3)取代此项检查。

4.3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4.3.1 氢气、瓦斯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 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4.3.2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车间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4.3.3 4.3.1及4.3.2两项中,凡属电动截门应将电动截门的电源切断。热机控制设备执行元件的操作能源也应可靠地切断。

5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5.1 签发工作票

5.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5.1.2 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两份。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发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班长。

5.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各个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填在由其负责的那一项工作内容之后。

5.2 接收工作票

5.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班长,由运行班长对工作票全部内容 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5.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5.2.3 运行班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2.4 必须经过值长或单元长审批的工作票,应由发电厂作出明确规定,印发运行班组及有关车间科室。

5.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5.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和值长或单元长意见,由班长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发电厂自定)应由班长或司机、司炉监护执行。

5.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系单,送电气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如果工作负责人符合《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要求的条件,《安规》能按第77条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则可不使用停电联系单。

5.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应报告运行班长,经运行班长了解执行情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5.4 工作许可

5.4.1 《安规》第77条关于“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5.4.2 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5 开始工作

5.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5.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并双方同意。

5.6 工作监护

5.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规》第75条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5.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变更手续。

5.7 工作延期

5.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班长、单元长或值长)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5.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办理延期手续。

5.7.3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5.8 检修设备试运

5.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标交工作许可人。 5.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4),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5.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并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5.9 工作终结

5.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9.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5.9.3 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双方各留一份。

5.9.4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变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5.9.5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5.9.6 每月底由车间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已执行的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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