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4.5.4

济南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确定实施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实现企业再生、产业重构、环境重塑、民生改善等共赢发展为目标,积极推动老工业区企业搬迁改造升级,全面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全市产能布局,逐步形成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基本相适应的产能规模。通过实施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及淘汰落后产能,大幅削减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排放强度,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实现搬迁改造。采取搬迁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关停腾退一批的方式,推进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济南盛源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搬迁改造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石化济南分公司调整升级任务。

(二)淘汰落后产能。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的钢铁、石化等重点企业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完成蓝星石油济南分公司、济南长城炼油厂、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和搬迁改造任务。

三、具体措施

(一)调查摸底,研究制定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和支持政策。

1.排查落后产能。20xx年底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完成辖区落后产能、产品和工艺排查,确定需淘汰落后产能名单。

2.制定搬迁改造方案。按照“一企一策”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和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市环保局要尽快提出东部老工业区废气排放重点企业名单。20xx年底前,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历城区政府等单位,研究制定重点企业调整改造方案和落后产能淘汰计划。

3.研究制定支持政策。20xx年底前,市发改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意见。

(二)强化监管执法,倒逼企业转型发展。在实现企业产能转移和搬迁改造之前,市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按照严管严控的原则,引导督促企业压缩产能。

1.加强环境和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市环保局要严格落实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密环境监察监测频次,督促企业完善治污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钢铁企业完善烧结、焦化等产污工序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鼓励企业按照超低排放模式实施工程治理,并保持治污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督促石化企业配套建设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设施,完善硫磺回收及尾气加氢还原装置,加强生产、输送和储存环节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泄漏管理及污染防治。督促各类企业对煤场、堆场及厂区道路扬尘污染加大监控力度,落实防治措施。对排放超标的生产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对经限期治理仍然超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实行绿色信贷控制,将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信贷约束。市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排查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艺、设备依法实施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实行淘汰。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根据我市转方式、调结构总体要求和产业发展实际,逐步提高产业准入方面的能耗、物耗、水耗、环保、技术等标准,形成倒逼机制,加快淘汰压缩落后产能。重点对石化、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加大淘汰力度,对符合淘汰条件和环保、能耗等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制定方案限期淘汰。

3.强化煤炭消费和用能管理。市发改委要严格控制企业煤炭消费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煤质监管,推进节能管理,对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效率利用低的用能单位实施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实施限产、淘汰关停、搬迁改造的企业,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新的投资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予核准、备案新的技改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三)加强规划引导,限期完成重点企业搬迁和调整升级任务。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国资委、历城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和环保治理要求,限期完成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重点完成以下8家企业搬迁及调整升级任务。

1.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督促企业实施搬迁,20xx年上半年完成新厂区选址及迁建项目审批立项前期准备等工作,20xx年底实现全面停产并完成搬迁任务。

2.济南盛源化肥有限公司。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督促企业实施搬迁,20xx年上半年配合企业完成新厂区选址及迁建项目审批立项前期准备等工作,20xx年底实现全面停产并完成搬迁任务。

3.济南长城炼油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国家淘汰200万/年吨(含)以下常减压装置的要求,会同有关单位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搬迁转产。20xx年底前协调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研究确定搬迁工作,20xx年上半年制定搬迁工作方案,完成新厂区选址及迁建项目审批立项前期准备等工作,20xx年底实现全面停产,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并完成搬迁任务。

4.蓝星石油济南分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国家淘汰200万/年吨(含)以下常减压装置的要求,

会同有关单位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搬迁转产。20xx年底前协调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研究确定搬迁工作,20xx年上半年制定搬迁工作方案,完成新厂区选址以及迁建项目审批立项前期准备等工作,20xx年底实现全面停产,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并完成搬迁任务。

5.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章丘市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逐步限产的方式督促企业就地转产(搬迁),并于20xx年上半年研究确定企业改造(搬迁)工作方案,20xx年底实现全面停产并完成转产(搬迁)任务。

6.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历城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逐步限产的方式督促企业搬迁。20xx年底前,历城区政府督促企业拆除现有违法烧结生产设备。20xx年上半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历城区政府及企业研究确定搬迁工作方案,配合企业完成新厂区选址及迁建项目审批立项前期准备等工作,20xx年底实现全面停产并完成搬迁任务。

7.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市发改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历城区政府,协调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加大环保投入,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确保达到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拟定球团、烧结等重污染工序产能转移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中石化济南分公司。按照20xx年5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山东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我市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指导中石化济南分公司尽快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安全、环保和清洁生产水平。同时,我市积极策划规划商河石化产业园区,以适应中石化济南分公司远期发展需要。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行动工作组(具体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开展。建立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

济南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行动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苏树伟(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义洪(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宏志(市发改委主任)

李会宝(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郑金松(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明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赵辉强(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 毅(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主任)

黄厚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兴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林海铭(市规划局副巡视员)

武兆军(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侯翠荣(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承喜(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郭象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齐先文(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张 磊(市安监局副局长)

孙世会(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际水(市物价局巡视员)

孙建忠(市工商局总经济师)

丁正罡(市质监局党委副书记)

刘庆祝(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刘建东(市城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 斌(章丘市副市长)

于 红(市中区副区长)

李庆东(历城区副区长)

林祖栎(济南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吕 杰(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王宏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金松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二篇:济南市实施方案--终稿


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落实山东省《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建发[2008]15号)和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底,市辖六区既有民用建筑总量12259.21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7810.40万平方米。在既有居住建筑中,非节能建筑约占80%。既有居住建筑以19xx年以后建成的建筑为主,约占既有居住建筑总量的80%以上。我市20xx年以后建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开始逐渐执行50%节能设计标准,20xx年6月开始执行6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xx年以前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垂直单、双管顺流式为主,没有计量装置;20xx年以后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单户水平循环系统为主,预留了安装热量表的位置,但未设置恒温阀自动调节装置。

二、改造计划

“十一五”期间全市完成24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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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实现节能量26万吨标准煤。

20xx年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20万平方米;20xx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20万平方米。

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主要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对项目进行改造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国家或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

(二)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因地制宜,优先选用投资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且对环境影响小、居民干扰少、安装工艺便捷的技术方案。

(三)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确保改造后的建筑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入改造对象。

四、改造项目技术方案

依据《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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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实际,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主要是对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进行节能改造。如不具备实施全面改造条件,可分步实施,应优先对围护结构的薄弱环节(例如外窗)实施节能改造。

1、 外门窗

外门窗改造可根据既有建筑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和节能等性能要求。可在原有单玻窗外(或内)加建一层,确定合理间距,并能满足窗户的热工性能指标;或更换能满足外窗热工性能指标的中空双玻节能窗。在每个单元应增设集保温隔热、防火、防盗等一体的单元门。

2、 屋面

屋面保温改造,根据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况选择直接做倒置式保温屋面或翻修防水层后做倒置保温屋面,倒置式屋面的保温材料必须是低吸水率和长期浸水不腐烂的材料。 将平屋面改为坡屋面且该空间不使用时,应在原有建筑屋面上增设保温层。

3、 外墙

建筑为砖混结构,外墙为370mm厚砖墙的住宅,屋面传热系数不大于1.00W/(m〃K)的,可只进行外门窗节能改造。

3

2

进行外墙保温节能改造的建筑,应按照热工计算结果,采用外墙外保温做法,在墙体外侧粘贴或干挂厚度使外墙满足导则及标准规定指标要求的保温材料。

(二)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或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改造后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

1、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要尽量利用原系统,进行适度改造,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能够满足室温可调又可计量。以楼栋或热力站为热量结算点时,楼栋热力入口处或热力站应安装热量表,该热量表是供热量的热量结算依据,而楼内住户设置相应的测量装置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当以户用热量表直接作为结算点时,则不必再度进行分摊。用户热量分摊计量的方法主要有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户用热量表法和温度法等。改造时要根据原系统情况选择相应的计量方式,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热源(热力站)与供热管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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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应采用气候补偿、自动调节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并安装热计量装置;更换或维修渗漏的管道和构建设备,加强室外管网保温。

五、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属地化的原则,采取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和财政支持等融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制定优惠政策,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等各方面力量加大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投入。

(一)国家奖励资金。依据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7]957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京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

[2008]9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均可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

(二)省级奖励资金。按照《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积极争取省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

(三)市奖励资金补贴。市建委、市财政在编制城建计划及资金预算时,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补贴。凡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系统同步全部进行改造的项目补贴40元/㎡;只进行窗户、单元门和供热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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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补贴20元/㎡。

(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和居民分担。居民承担部分主要用于节能门窗、散热器等自身产权部分的更换改造,居民承担的费用可由个人凭交费凭证及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按交费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的,单位也可以出资,可从原法定公益金中列支。

房屋产权人可以按规定程序支用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居住建筑共有部分的节能改造。

(五)鼓励供热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热源、管网、供热系统计量及节能改造,通过降低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成本,收取新增用户的入网费和采暖费实现投资回报。实施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可按照《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

(六)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可从与供热企业协议的热费价差及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作为收益回报。

六、改造效益分析

按照“十一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40万平方米的目标要求,全部改造完成后,全市每年一个采暖季将节约标煤2.3万吨,每个采暖季减少排放二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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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碳5.73万吨、二氧化硫1725吨。夏季还将节约空调用电费用,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1、市成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负责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工作。

2、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落实和组织工作。

3、市财政局、市建委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建设部的要求,管好用好节能改造资金。

(二)建立完善技术支撑体系

以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省建科院、济南大学、建筑设计院等科研院所为依托,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出台《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指导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技术及标准等相关配套技术保障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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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三) 建立节能改造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完善的申报立项、过程监管和改造后的验收评估机制。

1、申报立项

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安全可靠并且建筑所有权人自愿要求改造的,首先应由项目改造责任主体代表业主向市建委提出改造申请,填写基本情况表,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节能改造设计方案,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改造要求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地确认后,批准立项。

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项目确认函,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补贴。

2、项目实施与监督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和财政局,负责辖区内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并按时向市建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改造的进度及完成情况。

市直改造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实施,所委托的施工单位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对进场材料和构件进行抽样检测。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拨付的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随时接受市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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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

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3、项目验收与评估

改造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参加,并接受建设主

管部门指派人员的监督,形成验收合格报告。确定达到项目

验收条件后,向市建委、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市建委、市财政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将组织能效测

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按照

有关要求进行评估验收。

(四)搞好宣传动员

通过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开展节能改造宣传,营造

气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编印技术手

册和宣传册,重点宣传居民关心的内容,让居民真正了解居

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了解节能改造的内容、实施步

骤和有关政策办法。充分利用节能改造试点工程的示范作

用,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体会到节能改造带来的好处,让居

民理解节能改造,支持节能改造。

附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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