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机电的学生,很喜欢法律,于是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
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
最后,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争取达到目标。
观《今日说法》
—— 一个母亲与她的七个儿女
下面是我对视屏中相关问题的总结与解答
问题一:抢劫骨灰的事儿发生后第二天,孙学英老人的二儿子于康军向警方举报自己的大哥于康林一家嫌疑最大。于康林委屈伤心,兄妹说他偷了骨灰盒,儿子为什么要偷自己母亲的骨灰呢?都是同胞手足,为什么势同水火呢?
答:原来老大于康林和几个弟弟妹妹是同母异父的关系,孙学英老人嫁过两个丈夫,生有7子女的学英老人嫁过两个丈夫,生有7个子女,一边是跟前夫生的老大于康林,一边是和后来丈夫生的于康军兄妹6个。很多年以前,于康林和于康军兄妹就形成了对立的两个“阵营”,争抢孙学英老人的骨灰。于康林说兄妹几个一直不让他和母亲见面,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么排斥自己,双方的关系发展到后来已经是水火不容了。两兄弟争抢老妈的骨灰,父亲是亲兄弟,又是同一母亲,兄弟本该和睦相处。可是随着母亲孙学英年岁渐长,因为老人后事的问题,兄弟矛盾日趋激化。老大于康林提出,当地有女奔前夫的说法,就是改嫁女死后要随前夫合葬,按照这种说法,母亲孙学英死后,骨灰应该和自己的生父合葬。可是于康军兄妹不同意,认为母亲的骨灰应该跟自己的父亲合葬。当地的风俗是,如果父母不能合葬,将会殃及子孙后代夫妻不能合葬。因为有这样的说法,于康林坚持让母亲孙学英死后和自己生父合葬。
问题二:于康林的父亲在60多年前就死去,尸骨无存,怎么进行合葬呢?
答:于康林说,按照当地的风俗,可以用招魂的方式,用母亲的骨灰,召回父亲的魂魄。于康军兄妹认为:于康林的生父几十年前就已经死去,尸骨未存,康林一直是由自己父亲抚养成人,母亲孙学英和父亲一起生活了60多年,感情深厚。而且多年来,孙学英一直跟着于康军兄妹生活,并没有和于康林一起生活过,母亲孙学英的后事就应该由于康军兄妹办理。因为母亲的后事问题,于家兄妹反目成仇,就在孙学英老人还健在的时候,就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在当地法庭的调解下,孙学英的骨灰盒暂时存放在茆圩乡公墓的灵堂里,交给蒋大爷看管。
问题三:老大于康林坚持按照当地的风俗来办,而于康军不同意,提出要按照老人自身的遗愿来办,孙学英生前对自己的后事究竟做出了怎样的安排呢?
答:于康军拿出了两份证明,一份是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是20##年3月份,沭阳公证处公证过的一份声明。在这份声明证过的一份声明。在这份声明上,孙学英提到:我的后事全部由于连分和我所生的6个子女料理,其他人不得干涉。
问题四:那么这两份材料中提到的内容,是孙学英老人的真实意愿吗?
当时书写这份证明材料的原村干部证实了当时的情况。这位原村支书说,于家多次发生矛盾,孙学英曾经哭着来找过自己。考虑到是家庭矛盾,一开始村里并不愿意介入。但是经不住孙学英老人多次来找,最终村里根据老人的口述情况,出具了证明。
问题五:除了村里出具的这份证明,孙学英老人去公证又是怎么回事呢?回事呢?
答:20##年3月份,孙学英跟着于康军兄妹,到沭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问题六:对于这份声明,老大于康林却说他自己并不知情,而且因为是于康军兄妹带着老人去的,于康林对这份公证充满了怀疑。都是做儿女的,母亲为什么不告诉自己公证的事?而且,老太太已经80多岁了,不识字,怎么可能会想到去公证?
答:于康林父子说, 20##年2月份,关于老人的后事,双方曾经达成过调解协议。协议上,老三于康军兄妹同意将孙学英老人送到于康林家,由于康林养老送终。可这份由部分儿女达成的协议,孙学英老人似乎并没同意。因为协议上没有孙学英老人自己按的手印。虽然有了协议,实际上孙学英老人轮流在几个子女家居住。最终还是留在于康军兄妹这边。
问题七: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这个公证到底合不合法,那么这份公证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答:20##年11月18日,江苏省沐阳县庙头镇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死者生前已经对自己的生后事项予以安排,所以从尊重死者意愿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原告的主张来处理本案。
第二篇:民法的学习心得与体会
学习《民法学》 ——心得与体会
学号:
我是文院的学生,但是考研想考法律硕士,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 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展开来看,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三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它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物权的相关知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关于合同的相关知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这五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
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及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大概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关于继承权部分,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本位继承和顺位继承。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
最后,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
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争取达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