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xx]133号

时间:2024.5.2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xx年7月6日 成府发[2001]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 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 投资管理

(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 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资产变现收入及融汇资金要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政府派任财务总监,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六条 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或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可研报告后,由投资公司负责以招投标形式,选择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总承包商或承包商)由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直至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工程建设管理公司自身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能力的,必须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具体按《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二)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将项目资金进度拨付给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并监控资金

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规模、标准等。

(三)培育项目管理中介市场,大力发展综合性和专业性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政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项目管理中介市场。鼓励打破行业、部门及地区界限,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做大、做强,逐步发展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

(四)把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建设施工职能剥离出来,组建并培育为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参与建设市场竞争。政府部门不再担当项目业主,不得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运营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移交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按项目性质或交付使用单位,或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行政、业务用房和纯公益性项目由投资公司交付使用单位。城市道路维护和改造由投资公司交付有关单位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维护管理。

其他投资项目的运行管理由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营利性项目招投标的主要指标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等;非营利性项目折主要指标是资产的安全性和政府补贴标准等。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对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目标、标准、收益和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由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的房产、自来水、收费公路和桥梁、天然气、污水处理、河道、绿化园林、公交、路灯、垃圾清运和处理等资产可由投资公司所属的经营公司运营管理,走集团化道路;也可交由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或社会经营者运营管理。

(三)运营管理市场为开放式市场,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不受地区、所有制限制。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不得直接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不得从中获取收益。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决算审核。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由市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市建设、水利、交通等管理部门负责;竣工决算的审核由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一般中、小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大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由市计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决策。特别重大的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项目,在公开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政府,最后提交市人大审议。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超过市本级权限范围内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国家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投资公司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更新改造项目报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由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报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工程概算由项目业主报市计划管理部门审批。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5%。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5%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因其他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业主报市计划管理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由项目业主报市计划管理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鉴证,及其他竣工资料。上述竣工文件资料必须经监理责任单位鉴证认可。竣工决算由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报项目业主审查,市审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年初由市财政部门和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____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性资金来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并作为安排当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依据。

第十七条 用于投资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排,由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批准后,市计划管理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年度制度计划进行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要对“政府拥有的各类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全年的收支使用情况要进行决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此类项目的其他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条 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有资产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运营,并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国有资产存量盘活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一部分交市政府安排,一部分留作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投资公司留用部分也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计划管理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乾地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恪尽职守,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察部门查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资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十六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禁止其有限期甚至无限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及政府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

实施监督。对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 投资、建设、管理三分离 的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投标活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运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成委发

[2003]19号),结合代理业主招标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理业主的,适用本办法。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及市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行政性收费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多元化主体投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

代理业主即项目建设管理公司,是指受项目业主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期内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代理业主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代理业主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代理合同估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

第五条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是《成都招标投标网》()、《成都日报》;招标人也可以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第六条 邀请招标必须向三家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代理业主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2名以上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招标人不得改变已载明的资格条件,不准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资格审查方法一般采用强制标准法。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各项被审查的内容、标准以及淘汰办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代理业主的工作范围及内容,一般包括:

(一) 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 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前期报建手续;

(三) 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等货物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 组织开展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

(五) (六) (七) (八) 实施项目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方面的控制及合同管理; 协调项目建设的内、外部条件; 组织竣工验收,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决算及权属登记; 其他委托的工作。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内容和要求,对投标人代理业绩、管理人员、管理方案、投标报价的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并以醒目的方式注明。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参加代理业主投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商注册地点及办公用房;有专职项目管理技术人员10人以上,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3人;有相应的工程服务交通车辆、通讯及办公设备等。

(三)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其中,投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其他项目,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初次参加投标的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只能参加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的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及保函等。

第十六条 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至少有一方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有关要求。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业主招标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代理业绩、综合能力、人员素质、企业信誉、投标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投标报价的权重一般不超过40%。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以最后综合得分高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 (三) (四) (五)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 废标情况说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 综合评比表;

(七) 经评审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有投诉,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暂停的除外),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10%-20%,最高不超过25%。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及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代理业主招标实行事后一次性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完成招标活动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提交同级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标的代理业主根据合同授权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建设管理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的招标投标活动。牵头制定相关配套规则,组织对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代理业主招标投标的具体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密、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规谈判、违规确定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信用情况的管理。对项目建设管理公司在招投标活动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布,并根据情节给予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

第二十九条 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对代理业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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