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科院关于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3.31

中国林科院关于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办法 林科办字〔2008〕24号

研究生部 时间:2010-3-1 16:29:00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妥善解决我院在校研究生实行计划生育相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2008〕12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对已婚研究生的生育管理

研究生院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从研究生入学开始,全程掌握在校研究生婚育情况,对在校研究生婚育状况进行登记备案。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办理在校研究生的《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情况及时提供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其纳入该生的人事档案,在该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在校研究生正处于学知识、长才干的黄金时期,作为一名消费者,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具备结婚、生育的基础,应以完成学业为重,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已婚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生育申请及《生育服务证》办理

在校研究生生育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女研究生同时须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院审核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后,持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生育服务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我院女研究生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并需同时提交休学材料复印件。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入学前怀孕并要求生育者,必须在报到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一年后跟随下届新生入校学习;入学后怀孕的已婚女研究生,须休学一年。

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身份证

(3)户口本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入学后领取结婚证的,由研究生院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入学前领取结婚证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已婚研究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三、已婚研究生子女的户口办理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本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1)拟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的,学校所在地与入户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持学校所在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更换手续。在外省市办理《生育服务证》,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应在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本市《生育服务证》。

(2)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的,需提交研究生院出具的研究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及其父母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家庭关系的

证明。父母无单位的,由其父母户口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3)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为违法生育的,不得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本市申报常住户口。

2.已婚研究生夫妻一方户口为我院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常住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3.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我院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女方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女方为我院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双方毕业或转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四、其它

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研究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我院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研究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生育的研究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办法中的“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以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非高校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以迁入而没有迁入我院的在校学生。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第二篇:中国计划生育章程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驻地为北京市。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 产 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会员,遵守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结合本国

国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开展群众性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

第九条 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生殖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

(四)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接受表彰和奖励;

(二)听取并审议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

个人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

格。个人会员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被劝退会、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对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协会集体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提供计划生育协会所需的服务,经个人申请,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

志愿者。

第十八条 在计划生育协会范围内,志愿者不履行入会手续,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定期评估,对不能按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发挥作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会员总数、工作需要、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中央机关和团体会员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相关单位协商。

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违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单位和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全国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方便工作,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理事会;

(二)审议通过提交全国理事会的相关文件;

(三)研究、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履行全国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 副会长职责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研究、解决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要文件;

(五)组织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省、地、县、乡

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职权和组织原则等,参照全国组织执行。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

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

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组织网络,联系和带动群众;

(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倡导活动,使相关政令、知识、信息、理念入户到人;

(三)提供各类服务,组织开展互助活动,为会员和计划生育家庭排忧解难;

(四)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畅通反映群众诉求的渠道,在基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五)收取、管理、使用会费。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决议。建

立并执行学习、会议、培训、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并提供服务;

(三)负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业务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协调执行机构其它问题。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章 资产及管理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资产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提供;

(二)国内外组织、机构、个人的捐赠和国际合作项目;

(三)会费;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每届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

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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