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时间:2024.5.13

南方医科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试 行)

为了全面推进学分制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使培养的人才能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特制此细则。

转专业的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一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非定向生。

(2)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所学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必修、限选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8择优选择。对转入冷门专业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对学业成绩的要求。

(5)从未转过专业。

第二条 每个学生可以在以下三个时间段申请转专业:入学军训期间,一年级、二年级的春季学期。

第三条 受理时间:转专业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和新生入学的军训期间。

第四条 受理程序:

1、入学新生转专业:

新生转专业按照进出平衡和自愿选择的办法实施。新生转专业主要考虑到各省新生志愿分布存在明显差异而实施。各位欲转专业的新

生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计划,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最大招生人数,综合新生转专业要求,择优选拔,进行合理调配。原则上某一专业有转出学生,可按等同数量安排转入新生。

2、在校生转专业

(1)4月上旬,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填写“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并连同计划表上报教务处。

(2)4月中旬,教务处对各学院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理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及考核核程序。

(3)4月下旬各学院应安排时间,指定咨询人员回答有关学生的咨询。各学院应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在咨询期间向学生公布。

(4)5月上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按规定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按指定时间将申请表交各学院教学办,各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学籍科,逾期不再受理。

(5)5月中旬,教务处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登记后交各转入学院。

(6)5月底,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拟录取人员名单填入统一印发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教务处。同时,为每名拟录取学生制定课程补修计划。

(7)6月中旬,教务处公示“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初审)”,1周内对公示结果无异议者即被确定为初定转专业者。

(8)暑假期间,初定转专业者必须按补修计划至少补修3门课程。

(9)新学年开学前,由教务处组织相应课程考试,所有课程考试达到及格水平者可以升级转专业,有课程未及格者可以留级转专业

或选择不转专业。教务处汇总转专业情况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全部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各学院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工作。

(10)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凭学生证与原专业的学籍卡到转入学院的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二周不报到者,学校视为自动放弃)

(11)跨学院跨学科调入新专业的学生可试读一个月。如不适应,本人提出申请可退回原专业,但不得申请二次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同一学院同一学科的学生转专业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备案;其他学生转专业按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受理。

第六条 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

(1)少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0%以内;`

(2)大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5%以内。

(3)各专业的转出和转入的人数以学校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转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原所学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及学籍管理按《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院应指派专门人员指导转入学生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并将该计划作为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转专业的学生,原学过的课程,如学时数、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现行教学计划的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并且成绩及格的,可予以承认,不必重修;对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因转专业未修的,应予补修。

第十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具体实施方法以每年教务处下发的红头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关于修订《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

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20xx年学校转制后,为规范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为《细则》),在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了使《细则》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我们结合实际和上级有关要求,对《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

南方医科大学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各方面的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可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成绩优异毕业生;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或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犯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终止处分。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实施细则》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2%以内,2000元/人 二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5%以内,1200元/人 三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13%以内,800元/人

(二)评定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8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

考425分以上成绩。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优秀。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二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8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3)本科二、三年级需分别获得国家英语四、六级统考425分以上成绩。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良好。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2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三等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本科二年级以上(含)国家英语四级统考425分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课外活动,体育成绩达标。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40%。

(6)达到以上条件并被评为学年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奖学金等级;各学院学工办根据学生平时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进行初评后,报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评审推荐,报校领导审批。

2、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时间安排在秋季学期的第一、二个月。

第九条 成绩优异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2、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名列前茅。

(二)评定办法:各专业(年级)按3%的比例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并在毕业典礼上表彰、授奖。

(三)奖励标准:奖品及荣誉证书。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含)以上或平均成绩在85分(含)以上。各专业、层次单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含)。

本科二年级学生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须在425分以上,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大学英语六级统考成绩须在425分以上。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5%。

6、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育成绩优秀。

7、在全国或省、部级组织的各项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或学年因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组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交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4、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关于组织评审国家奖学金的通知受理学生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学生学习成绩后,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5、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汇整并审核各学院申报名单后,向学校提交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6、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广东省教育厅。

(四)奖励标准:学校待上级批准后将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8000元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以上或平均成绩在75分(含)以上。各专业、层次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含)。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育成绩优秀。

7、在全国或省、部级组织的各项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或学年因表现突出获得表彰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组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交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4、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关于组织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受理学生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学生学习成绩后,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交符合条件学生名单。

5、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汇整并审核各学院申报名单后,向学校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6、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广东省教育厅。

(四)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

(一)评定对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各门课程成绩绩点在1.0以上或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定办法: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组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交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3、各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关于组织评审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受理学生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学习成绩后,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交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同时组织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汇整并审核各学院申报名单后,向学校提交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

5、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将本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四)奖励标准:贫困生每人每年2000元,特困生每人每年3000元,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一)优秀学生评定条件

1、政治思想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要求进步,热爱卫生事业。

2、学风端正。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学年总评良好以上,单科成绩高于全年级平均分。体魄健壮,体育达标考试合格。

3、作风纪律严。实事求是,言行一致;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尊重教员;团结同志,互相帮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遵守公德,文明礼貌;内务整洁。实习、见习学生医德医风端正,职业道德良好。

4、完成任务好。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1、从优秀学生中产生。主要指正副分队长、教班主任、党(团)支部成员、学生会主要成员等学生干部。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安心本职,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4、所带领的集体没有出现较严重违纪问题和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5、本学年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过学校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评定办法

1、各学院组织。经群众评议,学工办推荐,学院研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2、本专科优秀学生的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学

生干部总数的8%。

(四)奖励办法

各学院填写奖励登记表,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发给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区别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释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经审查无问题者除外)。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过失违反国家法律,被判管制、拘役或其它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过失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没有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以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触犯法律、法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因故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

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侵犯人权行为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造谣、诬陷、威胁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综合测评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严重违反社会风气,

给予下列处分:

1、有调戏、侮辱异性,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有调戏、侮辱异性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造成不良影响者,开除学籍。

5、其它道德败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对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好并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二)在教室、实验楼、图书馆和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餐馆、饭厅、宿舍酗酒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自习时间打#9@k、下棋者,被发现后,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毕业、就业等原因,向教职工、领导寻衅滋事或威胁、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六)晚归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强行进入学校、宿舍者,或爬围墙进入校园者,或攀爬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经商、非法传销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南方医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及学校其它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严禁学生在公寓内打麻将,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宿舍楼内禁止学生起哄、乱扔掷瓶子或其它物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毕业生违反该条款的加重处罚。

(三)在上课、自修及午休、晚休时间不得在宿舍利用电脑玩游戏或观看影视节目和大声喧哗,违反者,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作息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学生晚上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外住宿,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学生必须注重个人形象,衣着端庄文明,禁止穿拖鞋、穿背心、赤脚、吊带装和超短裙进入课室、图书馆、办公楼及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礼仪或各类集体活动,违反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养宠物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宿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私自乱拉电线、拆动用电装臵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严禁攀越阳台护栏至隔壁宿舍,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

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楼上往楼下吐痰、泼水、乱扔杂物、纸屑以及往厕所、水槽内乱倒杂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校园内放高音量的音响设备及不在规定的时间搞娱乐活动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八小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但如节、假日或双休日是开学报到时间的仍按平时对待,集体活动折合教学时数算,全年级点名无故缺席者按10个学时计算):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有旷课行为尚不够处分条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不进行正常补考外,按《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医院见习、实习,凡违反纪律者,作下列处理:

(一)不经请假而私自离开医院48小时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医院所在地或回家72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私自留他人在医院过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而使其不能正常工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带队老师指挥,造成不良后果者,或表现不好,受到见习、实习单位点名批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违反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电脑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上述四项规定,情节严重者,除由学校给予处分外,交有关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偷听、偷看、传抄淫秽的书报、手抄本、黄色的音像、书刊,刻画淫秽字画及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画、音像,收听淫秽录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刻画、书写淫秽字画、传抄手抄本、传播音像制品者或有损他人名誉、人格之图像、语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及犯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热杯、电热棒、电炉等电热器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态度不好或屡教不改者、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其它炊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引起火灾,后果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

(三)在学生宿舍生火做饭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没收炉具;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偷窃、哄抢、诈骗公共财物,除追回赃款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屡教不改作案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开除学籍;

(五)偷窃图书,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打架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意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有意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6、在校期间两次(含两次)以上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l、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具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聚众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聚赌带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情节轻微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带头或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

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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