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24.3.31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第二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news_20xx428111233[1]


晋江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

支付计划书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闽建建[2004]38号文)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文[2005]1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支付计划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恒隆国际酒店&恒隆国际花园

造价: 元

建设单位: 福建恒隆地产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程质量安全监督单位: 晋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支付计划: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元(占总造价 %)及劳保费 元(占总造价 %)合计 元汇入晋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的专户,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晋江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分四阶段核拨该费用:

第一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通过(合格或基本合格)至工程开工前,经施工单位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50%;

第二阶段:工程主体施工至二层结构板,开始搭设外脚手架时,经施- 1 -

工单位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20%;

第三阶段:工程主体完工经结构验收合格至工程装修前,经施工单位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劳保费20%;

第四阶段:工程外装修完成,经施工单位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余额(不含扣减额)及劳保费余额。

施工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并按投标承诺派驻现场项目管理班子,劳保费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同步支付。如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位,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视情节轻重扣减部分或全部劳保费。

三、支付程序:

1、施工单位按本计划书划分的四个施工阶段分别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标准后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申请书》及相应阶段的《晋江市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报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落实及其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提出核拨意见。

3、经建设单位同意核拨后,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提交《申请书》,监督员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拨意见(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按程序上报批准。

4、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核拨费用后,应在监督员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按本计划书签定的支付帐号办结转帐支付手续;不同意核拨费用的,应在监督员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

四、奖罚措施: - 2 -

1、对获得泉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施工单位,分别奖励10000元、20000元、50000元;同时获得不同等级荣誉的,奖金总额不超过最高等级标准。

2、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达不到要求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根据情况暂停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经复查仍达不到要求时,每次给予扣减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总额5%--10%的处罚,累计处罚不超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5%。

3、施工单位未按本计划书及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自检并申请核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扣减相应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10%后,直接予以核拨该阶段费用。

五、本计划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份。

施工单位: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准确填写):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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