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土建)[1]

时间:2024.4.27

*******110kV变电站工程

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110kV变电站工程

二○##年十二月一日


******110kV变电站工程

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批准:                日期:

审核:                日期:

编写:                日期:

******110kV变电站工程项目部
目    录

1 概述...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工程简介. 1

2 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1

2.1实施领导小组. 2

2.2职责. 2

3 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2

4 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2

4.1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2

4.2变电站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 3

4.3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

5 检查记录表格... 18

检查表(试用)见附件。应注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公布的强制性条文修改情况及时对检查表进行更新。. 18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1 概述

1.1编制目的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各专业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健康、公益等有重大影响的条款,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

国务院以行政立法程序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上述三个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因此,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长乐文武砂变电站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编制本计划,指导工程电气安装施工中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推动公司输变电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1.2编制依据

1.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1.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

1.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1.2.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工程创优实施细则》编制纲要

1.2.5《福州新店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

1.2.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1.2.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DL5009.3-1997

1.3工程简介

总体概况:本工程位于***********,工程总建筑面积850.6平方米,层数为二层,建筑等级为三级,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二级,抗震烈度等级为七度二级。本阶段土建工程的监理范围内容;所区综合楼、1#、2#、3#主变基础、110KV构架及设备基础、给排水、电缆沟、消防等分部工程。

2 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2.1实施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

组员:

2.2职责

组长: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

项目部质量、安全员、技术员:负责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具体组织施工过程对各施工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记录工作。

施工队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队各专业班组对强制性条文的技术交底、实施和自查。

3 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工程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的专项培训,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员工执行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工程开工或施工队进场后,组织管理和施工骨干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从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入手,结合各个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和学习,必要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或考试。

通过学习,要使员工理解,《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即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

通过学习,使各级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

学习中应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不断更变。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强制性条文》的宣贯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各条款及内容的学习由项目部或各专业施工队组织进行。

4 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强制性条文内容涉及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紧紧围绕“策划——实施——检查——记录”的程序进行。

4.1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为了全面落实执行《强制性条文》,提高《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效果,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各专业《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技术交底”中应专立条款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4.2 变电站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

根据收集汇总,变电站土建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如下:

1施工质量

1.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2.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1.2.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2.2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1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1-1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1.3  混凝土工程

1.3.1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3.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3.1.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1.3.2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3.2.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3.2.2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3.3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3.3.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3.3.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4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3.4.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昆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1.3.4.2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1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3.4.3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1.3.4.4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1.3.4.5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1.3.4.6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3.4.7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3.4.8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3.4.9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1.5砌体工程

1.5.1砌筑砂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5.1.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5.1.2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1.5.1.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5.1.4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1.5.1.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1.5.2砖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5.2.2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6防水工程

1.6.1屋面工程防水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1.6.1.1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6.1.2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6.1.3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6.1.4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5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6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1.6.1.8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1.6.1.9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1.6.1.10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1.6.1.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7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7.1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1.7.2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7.3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1.7.4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7.5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l

1.7.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7.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1.7.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7.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7.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7.11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7.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1.7.13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7.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7.15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7.16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7.1 7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2施工安全

2.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4.1.2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4.1.3

4.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4.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8.1.3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动连接。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2.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l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4.2.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4.2.8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架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2.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0.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  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8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5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人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0.16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3.1.7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11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6.17  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9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5.1.5  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5.1.10  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5.3.12  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5.4.8  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5.6  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5.17  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10.21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1.4  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顷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5.12.10  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5.14.3  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5  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6.3.3  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

6.3.6  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6.5.6  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6.5.7  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6.7.9  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6.12.1  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6.12.9  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7.11.2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8.2.13  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8.8.3  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9.5.2  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夕卜。

12.1.2  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12.1.13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12.14.6  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开销毁。

12.14.16  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2.4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2002版)

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 6.3.2)。

图6.3.2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一横向扫地杆;2一纵向扫地杆

6.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  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4.2  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28—2000

3.0.4  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6.2.2  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2mm。

6.2.4  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6.5.4  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6.8.1  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作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7.3.1  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5  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7.3.2  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7.3.3  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7.5.4  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4  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5  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  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人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8.0.1  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8.0.2  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8.0.3  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8.0.5  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1  交叉支撑,水平架;

2  连墙件;

3  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

4  栏杆

8.0.7  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8.0.10  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9.4.3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

2.5 基坑支护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3.7.1  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4  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3.7.6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3.7.7  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3.7.8  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3.8.1  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6 环境与卫生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

2.0.1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2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3.1.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7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11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1.6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2.3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4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项目部是否举办《强制性条文》学习班;各级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条文规定;工程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条文规定;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听取、收集对《强制性条文》的建议和意见。

4.4.1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每个专业应至少各组织一次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行整改、复查,并做好记录。

4.4.2各级技术负责人在审批各项技术措施或技术交底时应认真复核是否已将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编入文件。

4.4.3工程各工序交接时,应检查确认相应的强制性条文已得到实施后,才可进行交接移交。

4.4.4各级质检员、安全员在日常巡视和三级验收时,应检查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情况,并填写[《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4.4.5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检查记录表格采用公司统一编制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详见第5节。

4.4.6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由项目部或各施工队的负责人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进行,项目部或施工队的质检员负责填表、签字。

5 检查记录表格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后,将实施情况填写在公司编制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上,

由于强制性条文内容较多,无法将内容写进表格内。为了方便检查,检查表中的标准及条文号与规范标准是一一对应的,使用中可对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或标准规范了解具体内容。

检查表(试用)见附件。应注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公布的强制性条文修改情况及时对检查表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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