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计生统计工作的说明

时间:2024.5.13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统计工作的几点说明

为进一步做我县计生统计工作,针对目前与公安落户资料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与上级计生部门领导沟通,现将有关情况如下做说明:

一、关于与公安落户资料比对中出现的有关情况说明 凡辖区内公安已落户的考核年度出生,要按照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要求进行统计管理:

1、属本乡(镇)、街道管理的,要及时录入全员信息系统,不允许出现一例漏统漏报现象;

2、属县内其它乡(镇)、街道管理的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全县不出现漏报现象;

3、属外县或外地市管理的,按要求与外县或外地市做好交接,要有交接函。

在省、市考核中,凡被考核的乡(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出生已落户但未在本辖区上报的出生落户人员的书面材料(含乡外县内和县外),要说明未纳入管理的原因。

附:1、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2、《村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填表说明

1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

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及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的数据,来源于所辖的村(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局(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常住人口包括:

(一)常住在本地,户口(不含临时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的人。 农村妇女婚嫁后,在婆家所在地统计(男到女家落户者除外);城市妇女嫁入农村或农村妇女嫁入城市的,在妇女居住地统计;除婚嫁外,农村其它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所在的行政区统计。

在城市市区(含区所辖农村)内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对有常住趋势的特殊人群,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要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重不漏。

(四)新生婴儿,由其生母所在地统计;收养的婴儿视为养母(父) 2

所生,除出生地已经正式上报外,当年收养的孩子,无论是否当年出生,均按当年出生统计。

三、报表统计期限

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

(一)年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10月10日前将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应当在10月15日之前将报表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在10月20日之前将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二)月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上月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月报由县报市的次数和时间。

五、填报要求

(一)每张表的第一行(合计行),填写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从第二行开始,逐行填写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

(二)报表填写完毕,填表人需签字,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

六、统计口径及填报说明

(一)《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年报表1)

1、“总人口”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统计对象的总数。“期初总人口”指上年10月1日0时的人口数;“期末总人口”指当年9月30日24时的人口数。上一年期末总人口即为下一年期初总人口。

期末总人口=期初总人口+出生人数-死亡人数+迁入人数-迁出人数

2、“出生人数”为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 3

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

对刚出生又死亡的婴儿,既要统计出生,又要统计死亡。

表中:(3)=(6)+(10)+(14) ;(4)=(7)+(11)+(15) ;(5)=(8)+(12)+(16)

3、“出生孩次”(一孩、二孩、多孩)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含收养、过继及前妻前夫留下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的孩次应递进计算。

表中:(6)=(7)+(8) ;(10)=(11)+(12) ;(14)=(15)+(16)

4、“政策内生育”指孩子出生时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其中:

20xx年10月1日以后,无子女的男女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的一孩为政策内生育。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生育的子女为政策内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的子女为政策内生育。

政策内出生人数

5、符合政策生育率 =× 100%

同期出生总数

(9)+(13)+(17)

即:(18)=× 100%

(3)

6、年平均人口数=(期初人口数+期末人口数)÷2

(1)+(2)

即:年平均人口数2

4

年内出生人数

7、出生率=× 1000‰

年平均人口数

(3)

即:(19)=×1000‰

[(1)+(2)]÷2

8、“死亡人数”为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中死亡的全部人数,包括出生后不久死亡的。

年内死亡人数

9、死亡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20)

即:(21)=×1000‰

[(1)+(2)]÷2

10、自增人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

即:(22)=(3)-(20)

出生人数-死亡人数

11、自然增长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22)

即:(23)=×1000‰

[(1)+(2)]÷2

12、“往年出生未报人数”指统计年度前五年内出生,在往年统计报表中未上报,并在统计期内通过《村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正式补报的人数。本项目的出生人数不计入“本期出生人数”中。

(二)《结婚及领取独生子女证情况表》(年报表2)

1、“育龄妇女”指填报期末统计对象中15-49周岁的妇女。

2、“已婚育龄妇女”指填报期末统计对象中已结过婚的15-49周岁的妇女, 包括离婚、丧偶的妇女。已婚育龄妇女出队按妇女实际出生年 5

月由乡级统一进行。

3、“当年结婚对数”为统计对象中在填报期内所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对数。

4、“初婚人数”指填报期内统计对象中第一次结婚的人数,不包括再婚和复婚的人数。按夫妻双方分别进行统计,即如果夫妻双方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只统计初婚一方。

5、晚婚人数:指填报期内初婚人数中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人数。男女双方一方够晚婚年龄另一方不够晚婚年龄的,应分别进行统计。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男(或女)人数

6、晚婚率=×100% 同期内男(或女)初婚人数

(5)或(7)

即: (8)或(9)=×100%

(4)或(6)

7、“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为填报期末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包括夫妻双方共同领证人数和无配偶单方领证人数)。其中“子女18周岁以下”为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中的子女为18周岁以下人数。

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

8、领证率=×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10)

即:(12)=──── ×100%

(2)

(三)《节育情况表》(年报表3)

1、“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指在统计期末所有统计对象中使用各种避孕方法的人数。农村地区可逐人逐项登记、上报,城镇地区可利用抽样调查进行推算。

6

表中:(2)=(3)+(4)+(5)+(6)+(7)+(8)+(9)+(10)。

2、“男性绝育”指输精管结扎。

3、“女性绝育”指输卵管结扎。

19xx年底以前做的粘堵手术和19xx年以后做的粘堵手术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医疗单位碘油造影或用输卵管通液仪证实双侧粘堵有效,并提供诊断证明的,均按“女性绝育”填写。女性因病切除子宫的,按“女性绝育”统计。

4、“其他”:是指除报表上所列(3)、(4)、(5)、(6)、(7)、(8)、(9)项以外的所有避孕方法。

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

5、综合避孕率=×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2)

即:(11)=×100%

(1)

6、“本期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为填报期内所有统计对象中已婚育龄妇女或其配偶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例数。

表中:(12)=(13)+(14)+(15)+(16)+(17)+(18)

7、“人工流产”指人工终止妊娠的所有措施,包括流产(怀孕12周以下)、引产(怀孕13周以上)。

(四) 《已婚育龄妇女分孩次选用各种避孕方法情况表》

(年报表4)

1、分孩次各种避孕方法之和等于年报表3采取各种避孕方法人数。

2、无孩妇女采取男性绝育、女性绝育、放臵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和其他避孕方法均统计在“其它”项。

(五)《计划生育统计月报表》

7

1、“当年累计出生人数”填报10月1日至本月底的累计活产婴儿数。 表中:(1)=(2)+(3)= (4)+(5)+(6)+(7)+(8)+(9)

2、“生在当年现孕人数”指填报月统计对象中正在怀孕且预计在9月底前出生的人数。

表中:(10)=(11)+(12)+(13)+(14)+(15)+(16)

3、“生在明年现孕人数”指统计年度内一月份以后怀孕的现孕人数。 表中:(17)=(18)+ (19)+(20)+(21)+(22)+(23)

4、现孕孩次指现孕的胎儿在其家庭现有子女中的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不包括发生过的补救、自流、死产或死亡。

5、“本月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指本月各种节育手术数。对本月发现政策外怀孕、本月内又做了补救手术的,乡级月报只统计补救手术量。

表中:(26)=(27)+(28)+(29)+(30)+(31)+(32)

6、“当年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指10月1日0时至本月底的累计各种节育手术数。

表中:(33)=(34)+(35)+(36)+(37)+(38)+(39)

(政策外出生+政策外怀孕+人工流产)人、例数

7、政策外怀孕率×100% (出生+怀孕+人工流产)人、例数

人工流产例数

8、补救率=×100% (政策外出生+政策外怀孕+人工流产)人、例数

七、附则

(一)以上报表自20xx年10月1日期开始启用。

(二)以上报表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8

《村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填表说明

一、填报要求

每月初由村专干填报后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计生办。乡(镇)召开例会,审核无误后有关人员签字负责,由统计员、微机员录入微机。村信息报告单一式两份,填写内容一致,乡、村各存档一份。

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书写工整,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

二、填报内容

包括结婚情况、现孕情况、出生情况、避孕节育情况、死亡/迁入/迁出/离婚/丧偶及特殊情况五部分内容。反映各月结婚、现孕、出生、节育、死亡、迁移、婚姻状况等变动情况。

村信息报告单是微机信息的来源,是调整和录入微机的主要依据。

三、填写说明

1、所有需填写“姓名”的地方,均按现用名填写,不得使用同音字,不得填写别名、曾用名或绰号。与身份证、户口本不一致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中注明。

2、所有涉及“时间”的项目,均按公历年份、月数进行填写。涉及到日的项目,须填写具体日期。

3、填写的所有项目内容必须与本人的有效证件一致。

4、结婚情况

①“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按男女双方实际情况分别填写。

②“户口性质”:填写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

③“婚姻状况”:按男女双方实际情况填写初婚或再婚。

④“户籍地或工作单位”:填写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行政区的名称。 9

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填写工作单位名称。

⑤“结婚登记年月”:填写结婚登记时的年份月数。

⑥“备注”:填写男到女家落户或未进行婚姻登记同居及其时间等情况。

5、现孕情况(只填写本月新发现的现孕)

①“现孕孩次”:填写现孕的胎儿在其家庭现有子女中的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不包括发生过的补救、自流、死产或死亡。

②“末次月经时间”:按怀孕妇女的实际情况填写。

③“政策内外”:填写“内”或“外”。

④“备注”:填写怀孕后自然流产、死产等特殊情况。

6、出生情况

①“出生孩次”:填写孩子出生时在家庭现有子女中的排列顺序(包括收养、过继及前妻前夫留下的孩子,不包括再婚前判出、送人和已死亡的孩子)。双胞胎或多胞胎依次类推,每个孩子填写一行。

②“证件号码”: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填写《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号码;合法收养子女的,填写收养证件的号码。未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但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备注”栏注明,按政策内出生上报。

③往年出生漏报的补报:对发现的统计年度前五年内漏报出生(不包括已正式补报的),应随发现随时在《村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中补报,填于“出生情况”栏最下方。

⑤“备注”:收养子女的,在此栏填写“收养”字样及收养时间。

7、避孕节育情况

①“种类”:填写已婚育龄夫妇采取的避孕节育手术(包括使用药具及补救)的具体名称。

10

②“年月”:填写已婚育龄夫妇采取节育手术的年份月数。非本月发生的手术,按实际采取时间填写。

③“施术单位”:填写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补救手术的单位名称。 ④对本月发现政策外怀孕、本月内又做了补救手术的妇女,应同时在《村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中填报“现孕情况”和“避孕节育情况”。

⑤“备注”:采取人工流产终止妊娠的,按“无措施”、“绝育失败”、“脱环”、“带环怀孕”、“药具失败”、“哺乳期怀孕”、“其他”填写相应原因。此项信息也可由乡级技术服务站直接提供。

8、死亡/迁入/迁出/离婚/丧偶及特殊情况

按具体项目填写死亡、迁入、迁出、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况人员。其中非当月发生的情况,须在备注栏注明具体情况及发生时间。死亡情况,如已婚育龄妇女死亡,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子女数;其他人员死亡,只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或年龄),并在备注中注明“死亡”字样。迁入、迁出情况,详细填写每一项内容,在备注栏注明“迁入”或“迁出”字样,并填写迁出或迁入地址,属全家迁入或迁出的,按女方、男方、子女顺序填写,并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离婚、丧偶情况,详细填写婚姻状况及其他各项内容,并在备注栏注明离婚、丧偶的时间。其他特殊情况,据实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

9、总人口及死亡人数

“总人口”:指填报月末的实际总人口数;“累计死亡人数”填写10月1日至填报月末的累计死亡人数。

11


第二篇:计生统计工作总结范文


计生统计工作总结范文  市人口局:  9月21日你局对我镇进行年终检查,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对我镇家灵村和联合村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果当天联合村与家灵村共有16个出生未在本地申报出生,为些我镇党委政府召开了紧急会议,要求把人头实事求是核对清楚,并对辖区内的行政村和社区分4个工作小组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  一、关于家灵和联合村的核对情况  两个村合计符合政策10人(其中:有3人已领取外地生育服务证,有4人在外地已申报出生,有1人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地,有2人由于当事人告知妇女主任要在对方报表(按照现居住地在当月报表);不符合政策6人,其中:(1人是由人口局核定我镇申报不考核我镇,外地5人。)  二、各村、社区自查情况  全镇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共计出生250人,一孩共计出生208人,符合政策192人,二孩35人,符合政策24人,多孩7人,异地申报出生73人,查出计牙怀孕16人(异地申报出生花名)。通过走访,个别村对报表口径和流动人口管理存在概念模糊,在信息收集方面办法少,脚板不勤,有的村还依靠队长来了解信息,特别是合并村,去年我镇也作了自查(转载自亿库网,请保留此标记。),发现问题没有严格要求。针对此次问题,我镇将积极添措施找问题,为来年计生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措施  1、党委、政府将加大对计生工作的重视力度,找准问题标本兼治,对镇计生办、村两委提要求,责任到人头,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力求工作显成效。  2、我镇将严格遵循统计制度,按照计划生育统计基本任务,对全镇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真正起到了参谋助手的作用。  3、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以系统指导工作,提高统计准确率,使来年的报表统计质量有明显提高,统计数据能如实反映全镇人口形势,使我镇的统计工作上新的台阶。  4、强化统计制度和报表统计新口径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各村包村干部与统计、微机人员熟悉统计制度与统计口径,严格按照事实报数据,按照新统计口径做报表,不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5、充分利用微机统计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通过常规统计,收集和整理有关计划生育资料,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信息,制定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指导我镇的计划生育(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工作,促进

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总之,我镇有信心和决心做好计生统计和其他计生工作,虽然我镇10年和11年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许多地方还需要充实完善。今后我们将更加巩固统计工作基础,提高统计质量,使我镇计划生育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您可以访问亿库网()查看更多与本文《计生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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