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乐亭新区供水工程
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冀水工程咨询中心
唐山市乐亭新区供水工程监理部
20xx年09月
唐山市乐亭新区供水工程
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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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1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以及国家或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等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编制。
1.2本规程适用于唐山市乐亭新区供水工程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1.3本规程所指的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施工实施直至合同项目完(峻)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项工程、各个部位逐项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测试和为此目的所进行的试验验证。
1.4工程质量检测分两种类型。
(1)外观检测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2)测试项目,应用专门的设备检验或试验。
1.5合同工程质量检测分两级进行。
(1)承建单位检测。 (2)监理质量检测机构抽检和校验。
1.6监理检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工作内容对承建单位检测的监理和监理检测两方面。
2.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设置
2.1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建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它可以是承建单位自身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承建单位委托并报经监理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
2.2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必须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 1
检测工程师。
2.3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并依据合同文件规程取得监理部的上岗认证。
2.4所有质检人员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以保证与控制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部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人员,承建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
2.5承建单位应在接到合同项目开工通知后的42天内,将其检测试验室建立与设置计划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审批,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包括工地中心检测试验室和其它工地检测试验室的设置计划)。
(2)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及计量认证文件等的复印件)。
(3)检测试验室(包括工地检测试验室)人员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种)。
(4)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率定及检验合格证(对于检测中所使用的特殊设备还应同时附送其操作说明书复印件)。
(5)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样式。
(6)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试验室工作规程。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监理部根据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2.6由于新的合同工程项目开工,检测试验室新建、重大调整、变更、扩充时,承建单位应于上述情况实施的21d前,将检测试验室变化的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如 2
利用其他已有试验室而不需另外设置的,也应加以说明。
3.承建单位检测与试验
3.1承建单位检测试验室的任务。
(1)进场原材料质量预控。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等)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监理部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准备阶段试验。包括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用于实施的作业参数与控制措施报监理部审批。
(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对各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标准以及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对所有单元工程逐项取样检验,对不合格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
(4)检测资料记录与整理。收集各项检查、测试和检验原始记录,提供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5)配合和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对照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3.2施工过程的检验工作。
(1)单元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承建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承建单位检测机构应提供必须的检测与试验数据。
(2)承建单位报请监理检验和签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有关资料。
(3)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建单位报验申报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抽查抽验。如果超过24小时监理工程师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任何异议,承建单位可以认为监理工程师已承认报验结果。
(4)如果监理工程师经审核报验表报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 3
部分,由承建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签证。
3.3承建单位工地试验室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能按承建合同规定和监理部指示进行各项试验,并为监理部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3.4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建单位提供。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承建单位的试验室设备,承建单位检测试验人员应予以协助。
3.5承建单位检测试验计划、试验结果、检验报告、质检资料等在报送监理部审批前,均须由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3.6检查承建单位的试验与质检工作,审批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
3.7不定期检查承建单位的检测试验室,核查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3.8参与研究决定承建单位提出的对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3.9参与受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阶段验收和合同工程项目完(竣)工验收,提供抽查和复验的资料成果,并据此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3.10检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依据监理部有关规定,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与工程质量签证权。
(2)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
(3)制止承建单位检测人员检测和试验中的不规格操作。
(4)对于违反检测和试验操作规程的承建单位质检人员,发出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停止试验工作等指令予以纠正,直至报告监理部向承建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5)检测监理人员有权凭监理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对工程有关部位 4
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承建单位检测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
(6)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建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结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直至返工。
(7)制止违反试验规程、规范、及违章、违规作业,直至发布违规操作指令。
(8)业主单位依据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11试验使用的一切材料和设备均应满足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承建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试验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令,要求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3.12经监理部确认承建单位无足够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必需的检测试验任务,为确保工程安全、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在经与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之后,监理部有权依照工程承建合同关于试验、紧急补救与承建单位违约等有关条款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费用,依照合同支付条款有关规定,在通知承建单位后,从业主单位当月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低。
4.监理机构检测
4.1监理机构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水泥、粉煤灰、钢材、土料,止水材料、外加剂、砂石骨料、石料等进行抽样检验。
4.2混凝土的抽样检验,试验项目一般有:坍落度、扩散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肾、抗冻等。
4.3对土石方填筑工程,抽检压实后的干容重和含水量(或含水率)。
4.4对混凝土防渗墙需进行取芯试验。
4.5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设备,施工单位检测人员应予以协助。
5.其他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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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各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包括工程开工前的质量预控(包括料场复查和原材料检验),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等级评定、检测标准执行。
5.2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测、审核。如果因承建单位拖期或报检不合格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仓)的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3承建单位所有报验表报(报告),均一式四份。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及时返回承建单位两份,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备查。
5.4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测的抽查和复验,以及对承建单位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义务。
5.5承建单位对检测监理工程师复检结果或签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确认意见的7天内向业主单位申请复查或复检,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5.6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监理部另有指示,否则承建单位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及其发生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业主单位不另行计量支付。
6.现场监理引用标准规范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
《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200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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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热轧钢筋》(GB1499—97)、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7
第二篇: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长江委监理中心武都水库大坝工程监理部
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有效控制被监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监理对施工单位自检检测试验的质量控制工作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检测试验工作,依据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国家或部颁现行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程试验等方面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制订本监理实施细则。
2 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都水库围堰和大坝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 3 监理职责
3.1项目监理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检测试验工作进行监理,并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其职责分述如下:
(1) 负责检查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以及验收规程的要求;
(2) 负责不定期地检查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室,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3) 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检与试验工作,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抽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成果、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成果进行抽样检测复核;
(4) 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的审定方案对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5) 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抽样试验,并据抽样试验成果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意见。
3.2项目监理部的检测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中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与工程质量签证权,其职责:
(1) 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
(2) 对违反检测和试验操作规程的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发出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停止试验工作等指令予以纠正,直至报告项目监理部向施工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3) 在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直至返工;
(4) 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工作,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施工单位的检测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时,施工单位应支持和配合;
(5) 在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试验设备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并对已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部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监理部。
4 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的监理内容
4.1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配置
(1)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须有满足合同文件和规范规程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它可以是施工单位自已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施工单位委托并报项目监理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
(2) 所有从事质检的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和具备相应资质。
(3)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其检测试验室的建立与设置计划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
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及计量认证文件等的复印件);
检测试验室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仪表的率定及检验合格证;
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式样;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监理部根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4) 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试验室发生变更时,施工单位应提前7天将检测试验室变化的计划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
4.2 施工单位的检测与试验工作
4.2.1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工作
(1) 进场原材料的质量预控
对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项目监理部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 施工准备阶段试验
包括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用于实施的作业参数与控制措施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
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以及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进行取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直至合格为止。
(4) 检测资料记录与整理
收集和分析各项检查、测试和检验原始记录,提供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检测资料。
4.2.2施工过程的检验工作
(1) 单元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三检”自检合格,并提供必须的检测数据。
(2) 施工单位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和签证,宜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有关资料。
(3) 项目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抽查或抽验。如果超过限时监理工程师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任何异议,施工单位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已承认报检结果。
(4) 如果监理工程师经审核报验表报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分,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签证为止。
5 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
5.1项目监理部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水泥、钢材、型材、土料、止水材料、膨润土、外加剂、砂石骨料、抛投和护坡(岸)用材料等)进行抽样试验、检验。
5.2混凝土的抽样检验,试验项目一般有:坍落度、扩散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渗等。塑性砼还需测弹模。
5.3 对土石方填筑工程,按有关规程规范抽检压实后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或含水率)。
5.4必要时,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试验、对混凝土芯样进行试验、对防渗工程中的泥浆和水泥浆比重等进行试验。
5.5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设备,施工单位检测试验人员应予协助。 6 其它
6.1建筑材料和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按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监理实施细则以及质量评定和验收、检测标准执行。
6.2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估计到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测、审核的合理与必须的时间。如果因施工单位拖期或报检不合格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仓)的延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3施工单位的所有报验表报(报告),均一式四份。所有检测试验计划、试验成果、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等在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前,均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总工程师)签署。
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及时返回施工单位两份,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备查。
6.4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检测、抽查和复验,以及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义务。
6.5施工单位对检测监理工程师的复检结果或签证意见有异议时,可于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确认意见后的7天内向项目法人申请复查或复检,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6.6施工单位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施工承建合同文件执行。
6.7未尽事宜或以上条款与招标文件或有关规程规范相矛盾之处以招标文件或有关规程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