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12〕152号 日期: 20##-03-12 00:00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决定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第三方见证检测制度
第三方见证检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执行常规检测的基础上,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为进一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在主体结构完工后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方见证检测执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重点对混凝土强度、重要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尺寸偏差、砖、砂浆强度等进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并整改落实到位,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
专家评价验收制度是指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质量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专家评价验收意见的制度。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其中包含土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专家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5人,包含设计、施工、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价验收组在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制订的验收方案开展评价验收工作,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使用功能安全性能情况、工程观感质量、工程技术资料等。填写《专家评价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把专家评价验收意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对专家评价验收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要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有关要求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参与评价验收的专家在竣工验收评价中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及时把文件要求传达给每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单位,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务必确保工作实效。
附件:专家评价验收意见表
附件:
专家评价验收意见表
第二篇:第三方检方案(正稿)
武汉市20##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
工 程 质 量
第三方
检测方
案
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
武汉市20##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部
20##年11月24日
武汉市20##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
关于实施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方案
为了加强公租房工程的质量控制,贯彻落实“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武城重〔2011〕12号)的文件精神,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项目各栋楼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按本方案计划委托具法定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
一、明确责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作为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重要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的,不得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并严格按照见证取样制度、监理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材料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送检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旁站监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控制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频次和取样方法对进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切实落实检测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4、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的必备资料。
二、计划送检样件及部位:
单位名称:武汉市20##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1#楼
单位名称:武汉市20##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2#楼
单位名称:武汉市20##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3#楼
单位名称:武汉市20##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4#楼
单位名称:武汉市20##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5#楼
武汉鸿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20##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目部
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