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税收筹划模拟实验

时间:2024.4.20

 

学    院: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课程名称:         税收筹划         

专业班级:         税务121         

姓    名:           周韵           

学    号:         0120174         

学生实验报告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目的

(1)熟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技巧;

(2)了解企业在投资环节,由于投资环境、投资方向、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方式、投资时间结构、投资决策等的不同,其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其税负差异;

(3)了解企业投资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及企业税后收益的影响。

2、内容及要求

首先,选定所要实验的企业的性质或行业,以及其经营范围和人员构成;

其次,了解企业投资中投资地点选择、投资方向选择、投资方式选择、投资时间选择、投资结构选择的客观条件;

第三,熟悉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尤其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确立税收筹划目标,建立备选方案;

第五,建立模型,进行模拟决策;

第六,排列选择,得出最优方案。

二、仪器用具

三、实验方法与步骤:

(一)企业投资环境的分析

投资环境包括政治形势、经济发展、资源供应、基础设施,通货膨胀及政府政策等方面,其中政府政策也包括相关的税收政策。投资者应当认真考虑税种、税率、减免税等各方面规定。

(二)企业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准备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政府也制定了许多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扶持原有的企业,并吸引新企业的投资。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其他设立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尽可能在这些地区注册,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1)利用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2)利用沿海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3)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4)利用边疆对外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5)利用内陆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6)利用向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7)利用国家对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8)利用国家对旅游度假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9)利用贫困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0)利用国家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或者征收极少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低于我国,有的则征收高达50%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对于跨国投资者,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选择。

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及相关方面的税收政策,认证进行筹划研究,找出几个可能投资的区域并拟出相应的投资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计算各个投资方案的成本、收益及税负水平,权衡比较各个方案后,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案例1】香家家具公司为了利用深圳特区少征所得税的优惠,在深圳特区设立一子公司,现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元按1400万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至1100万元作价,销售给深圳子公司,该公司最后以15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货物。是分析大发公司及其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及其压低转让定价后实际负担的税款。

大发公司原应交所得税款:

(1400-1000)×33%=132(万元)

子公司所得应负担税款(假定此公司已是盈利第三年,税率为7.5%)

(1500-1400)×7.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应负担税款总额为

132+7.5=139.5(万元)

压低转让定价后,大发公司实际交纳税款:

(1100-1000)×33%=33(万元)

子公司实际交纳税款:

(1500-1100)×7.5%=30(万元)

该集团公司总共负担税款:

33+30=63(万元)

大发公司通过子公司转让定价使得总税负减少的数额为:

139.5-63=76.5(万元)

【案例2】香家家具公司,拟在外地建立一家生产兼销售的子公司B。经调查得知,C地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至获利年度后的5年内只征15%的企业所得税。在C地生产每立方米产品的成本为800元;若在D地生产每立方米的成本为750元,但D地没有税收优惠,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以税前利润衡量,选择D地方案优于C地,若以税后利润衡量,C地条件显然优于D地。经比较,甲公司选择在C地设立子公司。

(三)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行业和项目)的税收筹划

   为优化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企业利用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可以达到国家和企业双赢的目的。

(1)在企业所得税中,国家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行免征、减征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3)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4)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即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7)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它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免征所得税1年。

(8)国家对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性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国家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取得的收入也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国家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优惠,对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数的60%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所得税3年,安置30%以上不满6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1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子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子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所得税一年。

【案例】香家家具公司准备投资某生产企业,该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000万元,其主要原因是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销路打不开。为扭亏为盈,打开销售市场,企业决定自筹资金2000万元进行投资。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1:用于购买国产设备进行企业内部技术改造;方案2:对外投资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

方案1:投产后企业前三年新增利润3000万元,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新增利润5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国产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抵免企业所得税200万元=2000万元×10%。因此,第四年抵免应缴所得税125万元=500万元×25%,企业实际净利润为500万元。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元,抵免应缴所得税75万元=(200-125),企业实际净利润为625万元=(700-75)。在这五年中实现新增利润4200万元,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只有100万元=(700×25%-75),留给企业净利润为1100万元=(4200-3000-100)。

方案2:项目前三年所获的利润3000万元分回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500万元,按规定缴纳75万元=(500×15%)所得税后留给企业净利润425万元。第五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5万元所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595万元=(700-105)。在这五年中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200万元,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万元=(105+75)。

方案比较:两个方案均享受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亏损3000万元的前提下,方案1可享受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款200万元,五年内累计缴纳所得税只有100万元;方案2累计缴纳所得税180万元,应交所得税相差80万元。因此,应选方案1。

(四)企业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1)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选择

1、企业投资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和管理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投资方式。间接投资是把资金投放于股票、债券等金融性资产及其他金融性资产,以获取股利和利息收入的投资行为。

2、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在资产使用期内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样,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其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案例】香家家具公司准备与A公司联合投资设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大发公司1200万元,占40%,A公司1800万元,占60%。香家家具公司现有20##年购入且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1200万元可用于投资。香家家具公司现有两种投入方式可供选择:

方案1: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投入,房屋作价1200万元直接转让给合资企业;

方案2:以房屋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直接转让给合资企业。

方案1: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直接作价转让给合资公司,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应纳税额为:

营业税=1200×5% =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4%)=6.6(万元)

契税=1200×3% =36(万元)(由合资企业承担)

方案2: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缴纳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具体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1200÷(1+4%)】×2% =23.08(万元)

契税=1200×3% =36(万元)

方案比较结果: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由于香家家具公司出资方式的改变,方案2比方案1节税43.52万元(102.6-59.08)。由此可见,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当及时对投资方式进行筹划,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选择合理的出资方式,从而减轻税收负担,让投资能够为企业带来最佳的经济效益。

3、间接投资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间接投资的税收筹划一般涉及所收取股息、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的资本增益纳税问题。投资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主要有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投资债权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以固定的利息为主,具有投资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的特点;其他金融投资则主要包括投资基金、期权、期货的所得等等。

 【案例】大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年1月5日向B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50%,B公司当年税后利400润万元未进行分配。20##年2月,大发公司拟将投资于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C公司,有两种备选方案。方案1:B公司先分配利润200万元,再按1200万元的转让价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方案2:B公司的留利继续不作分配,大发公司以1400万元的转让价将所拥有B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请问:假设大发公司20##年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800万元,考虑转让B公司股权因素,两种方案对大发公司的税后利益有何不同影响?

方案1:大发公司先进行利润分配后再向C公司转让股权

    大发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000)×25% =250(万元)

方案2:大发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直接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

    大发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800+1400-1000)×25% =300(万元)

方案比较:方案1优于方案2,可见企业转让股权时,应当先从被投资公司分配应得的利润,然后才进行股权的转让,这样才能避免被重复征税。

(2)货币资金投资与有形资产投资的选择

香家家具公司为了发展对外的经贸贸易与美国某公司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8000万元,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中方1600万元,占40%,外方24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生产的机器设备16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6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方案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香家家具公司应选择那种方案?

方案一: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应视同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 增值税=1600×17%=272(万元),营业税=1600×5%=8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0×(7%+3%)=8(万元),契税=1600×3%=48(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 企业出售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 契税=1600×3%=48(万元)(由受让方缴纳),增值税=1600×17%=272(万元)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投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88万元。 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为,税收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税收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3)出租或是投资联营的税收筹划

另外还有其他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比如企业利用闲置房地产进行投资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将房地产出租获取租金收入,其二是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联营,这两种方式涉及的税种不同,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例:香家家具公司有一处占地面积1000平米、房产原值为800万元的闲置房产,现有两种处置方案。方案1:房产出租,每年可取的100万元房租收入。方案2:将该房产作价1000万元对外联营,被投资企业的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已知:该房产余值按原值减去30%计算,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为0.5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方案1:

    房租收入应缴营业税=100*5%=5万元

    房租收入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7%+3%)=0.5万元

    房租收入应缴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

    房租合同应加印花税=100*0.1%=0.1万元

    房租收入应缴企业所得税=(100-5-0.5-12-0.1)*25%=20.6万元

    房租税入合计应纳税款=5+0.5+12+0.1+20.6=38.2万元

    房租收入的税负率=38.2/100=38.52%

房租净收益=100-38.2=61.8万元

方案2:

    被投资方应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

    被投资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5=0.5万元

房产投资收益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0%-8.4-0.5)*25%=22.78万元

    投资方房产投资可能获得的净收益=1000*10%-22.78-8.4-0.5=68.32万元

分析:应缴房地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增加被投资方的管理费用开支,从而影响盈利水平,但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可冲减应纳所得额,可获得少纳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利益。方案2的房产投资净收益68.32万元多余房产出租的净收益61.8万元,方案2优于方案1。总体来说,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相对于投资收益而言金额不大,其对税前利润及税后利润可忽略不计。

(五)企业投资时间的税收筹划

企业投资时间结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它机构贷款解决。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所有者投入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清,一次投资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缴清;分期投资的,最后一起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并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负债利息就有抵税的作用,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例如,企业在初创时期,由于风险大,且本身处于免税或减税期,可以加大股权融资比例,而在优惠期满时,可调整资本结构,加大负债融资比例,以减少税收负担。

但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也应当考虑投资项目的回收期问题,如果企业投资的项目回收期太长且回报率不高,其结果可能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所要求的必要回报,反而还会因为回收期过长给企业造成过高的机会成本损失。

【案例1】香家家具公司准备投资一些项目,资料如下:

方案1:投资300万元,投资期限为两年,每年投资1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率为10%,投产后每年收入800万元,成本费用(包括)折旧总额400万元,所得税率为15%。

方案2:投资400万元,投资期限为3年,第一年投资200万元,第二年投资100万元,第三年投资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5年,残值率为8%,投产后每年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包括折旧)7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

该公司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资金成本为10%。由于公司资金有限,只能从中选择一个项目。

【筹划分析】

方案1:年折旧额=(300-30)÷10=27(万元)

投资额现值=150×[(P/F,10%,2-1)+1]

          =150×1.9091

          =286.365(万元)

投资净现值=(800-400)×(1-15%)×(P/A,10%,10)×(P/F,10%,2) 

+30×(P/F,10%,12)+27×15%×(P/A,10%,10)×(P/F,10%, 2)-286.365

          =1713.95+9.558+20.565-286.365

          =1457.708(万元)

投资净回报率=1457.708÷286.365=509.04%

年投资回报率=1457.708÷(P/A,10%,12)÷286.365

            =213.938÷286.365=74.71%

方案2: 年折旧额=(400-32)÷15=24.5(万元)

       投资额现值=200+100×(P/A,10%,1)+100×(P/F,10%,2)

                 =200+100×0.9091+100×0.8204  =372.95(万元)

      投资净现值=(1000-700)×(1-33%)×(P/A,10%,15)×(P/F,10%,

3)+32×(P/F,10%,18)+24.5×33%×(P/A,10%,15)×

(P/F,10%,3)-372.95

            = 1148.607+5.757+61.495-372.95

            =842.909(万元)

投资净回报率=842.909÷372.95

            =226.01%

年投资回报率=842.909÷(P/F,10%,18)÷372.95

            =102.78÷372.95

            =27.56%

方案选择:可见,方案1比方案2投资回收快,回报率高,所以应选方案1。

(六)企业投资结构(企业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分配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5年补亏、股东借款利息扣税、再投资抵免、保留盈余等各种优惠可享受。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税负较轻,又因为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多,势必减低使用税率,获得节税效应。

【案例】五人拟各出资20万元成立一家公司,预计每年公司可获利25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订立合伙协议,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每人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五人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30%-4250)×5 =53750(元)

方案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00×20% =50000(元)

    五人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50000)÷5×20%]×5 =40000(元)

    合计应纳税(50000+40000)=90000 元

方案比较:选择方案1可节税36250元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我国法律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子公司的亏损不能计入母公司账上,母公司的亏损也不能由子公司来弥补,但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享受一系列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为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与母公司则为同一法人,可以相互抵补亏损,从而少缴纳所得税。

【案例】香家家具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分支机构A公司。香家家具公司与A公司均使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香家家具公司和A公司成立之后5年内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第一年,    香家家具公司获利200万元,A公司亏损50万元;

第二年,  香家家具公司获利200万元,A公司亏损30 万元;

第三年,  香家家具公司获利200万元,A公司获利10万元;

第四年,  香家家具公司获利200万元,A公司获利50万元;

第五年,  香家家具公司亏损200万元,A公司获利80万元。

方案1:设立A公司为香家家具公司的子公司

(1)由于A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因而A公司应当独立申报纳税。

      大发公司每年应纳所得税=200×25% =50(万元)

(2)由于A公司第一年和第二年均为亏损,故第二年不缴纳所得税,第三年盈利10万元,拿来弥补两年亏损共80万元后,还有70万元亏损为弥补,直到第五年公司盈利80万元,弥补完前四年亏损后,还应纳所得额为60万元。

   A公司第五年应纳所得税=60×25% =15(万元)

五年共应纳所得税额=50×5+15 =265(万元)

方案2:设立A公司为香家家具公司的分公司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故香家家具公司的利润可与A公司的亏损相互抵补。香家家具公司与A公司每年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第一年应纳所得税=(200-50)×25% =37.5(万元)

     第二年应纳所得税=(200-30)×25% =42.5(万元)

     第三年应纳所得税=(200+10)×25% =52.5(万元)

     第四年应纳所得说=(200+50)×25% =62.5(万元)

     第五年应纳所得税=(200+80)×25% =70万元)

五年共应纳所得税额=37.5+42.5+52.5+62.5+70 =265(万元)

方案比较结果:由于无论A公司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最终应纳所得说总额相等,但是方案2中A公司第一、二年应纳所得税额共计90万元,比方案1少10万元,相当于延迟缴纳了一部分税收,为企业赢得了资金的时间,因此,A公司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对企业更为有利。

(七)投资抵免的税收筹划

    投资抵免是我国实施的一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具有覆盖面广,优惠力度大,政策性强的特点,企业可以用好用足这一政策,来争取最大的税收优惠效果。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根据现行投资抵免政策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正确选择设备的购置制度。确定了设备购置年度,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基期年度。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基期年度缴纳的所得税越少,对企业越有利。所以选择在减免税期满的次年或微利年度的次年购置设备,将使企业设备投资获得较好的节税效果。
   (2)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和合理分配各年设备购置额。在设备投资额、设备购置年度一定的条件下,企业获得最优的投资抵免优惠的条件是:
年度设备投资额×40%≤法定抵免期限内各年新增所得税额
所以企业在进行设备投资前,应预测未来各年盈利情况,并以预测新增所得税额为依据,确定每一年度的设备购置额。假设某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需要设备投资额为600万元,如果全部设备都在20##年购置。税法允许的投资抵免额为240万元(600×40%),但是,该企业20##年—20##年五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只有200万元,那么就不得不放弃40万元的投资抵免额;如果该企业将600万元的设备分两年进行,20##年设备投资额应控制在500万元(200/40%)以内。假设该企业选择在20##年购置设备400万元,税法允许投资抵免额为160万元,小于20##—20##年五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可全额抵免。其余200万元的设备在20##年购置,税法允许的抵免额80万元,可用于抵免的新增所得税是20##—20##年各年比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增加值之和,因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5年)抵免。该企业分两次购置设备获得的投资抵免额比一次购置提高了。

(八)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投资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

企业组织形式、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等都是影响项目决策的重要因素,但是,它们对投资决策的影响并非都是同向的。由于考虑问题的侧重点不同,企业的同一经济行为可以有若干个行动方案。可能单纯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甲方案是最优的,考虑投资方向后,可能乙方案的收益大于甲方案,考虑投资结构、投资规模后,可能方案的收益排序又会发生变化。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研究,不能孤立地看问题,必须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后,从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案而为之,即从众多方案中选择既能最大限度地达到“节税”目的,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税收收益的方案付诸实施。

企业进行投资活动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而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所关心的是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所得税后净收益,因此,投资决策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综合考虑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行业、投资地区和投资方式等做出最优决策,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减免,使得企业取得投资的最大利益回报。

【案例】香家家具公司有一笔资金可用于投资A、B、C三个项目,假设这三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差别。且预计A、B两个项目投产以后,年含税销售收入均为500万元,外购各种材料含税支出为300万元,A项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B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C项目含税销售收入500万元,外购各种材料含税支出为2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10%。如果三个项目的寿命相同,选择哪一项目收益更大呢?

考虑税收销售收入净值:

A项目年应纳增值税=(500-300)÷(1+17%)×17% =29.01(万元)

A项目增值税税后销售净收入=(500-300)÷(1+17%)=170.94(万元)

B项目年应纳营业税=500×5% =25(万元)

B项目营业税销售净收入=500-300-25 =175(万元)

C项目应纳增值税=(500-250)÷(1+17%)×17% =36.32(万元)

C项目应纳消费税=500×10%÷1.17 =42.74(万元)

C项目应纳增值税、营业税税后销售净收入=(500-250)÷1.17-42.74

=170.96(万元)

方案比较:由于两个项目的应税税种和税率存在差异,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B项目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大的盈利。

四、实验结果与数据处理:

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六个方面来进行筹划。有投资地点,投资方向,投资方式,投资时间,投资结构,投资抵免。每一个方面再进行扩充,使内容更清楚、丰富。

我觉得通过做这次的实验报告,我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也加深了,因为要对之了解才能更能灵活运用,同时也是对税收筹划的一次复习。税收筹划是合理的节税,不违法的避税,还有税负转嫁和涉税零风险,但在这次的实验当中,我主要用到的是节税和避税,用的多的就是一些税收优惠跟延期纳税。

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订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遵守国家税法为前提,如果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得当,就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企业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充分了解、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

五、讨论与结论

在企业的投资决策中充分地运用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筹资成本,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种税负减少了,有可能导致另一种税负的增加;企业暂时的税负减少了,有可能导致后期更重的税负;税负的减少不一定就意味着企业整体收益的增加,有时甚至会导致企业整体收益的下降。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应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为节税而节税,而是要注重企业投资决策的整体性和战略性,在考虑企业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寻求减轻税负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均衡。

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应当学会综合利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获得企业投资的最大收益。

税收优惠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来实现的,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配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调控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表现为在继续以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为投资鼓励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鼓励的科技导向;在稳定现有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更注重为国内、国外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在税收优惠形式上从较为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期,向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并用转变。

纳税人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应当综合考虑各个税种,避免出现一种税少缴了,而另一种税却要多缴的现象出现,或者因企业在投资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减少应纳税款,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利润,但是由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各种成本,费用的现象。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和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有意义。此外,税收筹划必应仅仅局限于某个环节或者某一经济活动中,应当从公司整体的利益出发,以达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用。

二是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响。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的,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时限长,影响收益的因素多,投资的风险相对较大。资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作仔细的衡量和慎重的决策。 

三是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在投资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综合衡量企业投资决策中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如果企业知识追求目前的低税负,不考虑未来,则可能使企业暂时的税负减轻,却可能导致后期的更重的税负。此外,由于国家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利用这段变更期,充分这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最大限度的规避由于新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

当然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问题,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

2、合法是基础。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基本点是非违法性,只有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税收筹划方案才是真正的税收筹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税收筹划定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机关的裁量权又比较大,投资者认为符合税法的税收筹划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偷税漏税,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使。应当对把握不准的税收筹划方案征求税收部门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同意,避免遭受处罚。

3、及时是关键。由于我国税收制度还不很健全,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税收政策变化较快。例如,从20##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到3500元,适用税率由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对员工的工资以及年终奖金的发放等重新进行合理的筹划,避免给企业和员工个人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辅以合法的避税手段,进行税负转嫁等,充分利用可筹划的空间进行筹划。

六、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

评语:

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批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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