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xx年施行)国务院令375号
2.《工伤保险条例》(20xx年施行)国务院令586号
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5.《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6.《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
二、提出申请
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一)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二)鉴定程序
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三)受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四、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
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4)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 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 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
(一)范围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6.职业康复的确认;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受理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 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
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三)程序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 , 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审定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为正式鉴定(确认)结论。
(七)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五)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 (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 (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 (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鉴定(确认)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 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
鉴定(确认)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相关检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据实收取。
1.鉴定事项办理窗口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即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转交劳鉴办。
2.劳鉴办自收到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交鉴定事项办理窗口。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自收到劳鉴办送来的鉴定结论之日起, 1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
4.鉴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整理归档。
5.严格掌握政策和标准,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80-2006 代替GB/T 16180-1996
2006-11-02发布 2007-05-01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分级原则
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分级对照表 (略)
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第二篇: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2008-10-28 19:13:25 中国养老金网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新标准,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结合长治市实际,现制定长治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请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1)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xx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xx年10月1日以前企业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人员需提交《职工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未认定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申请资料齐全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3、工伤职工应当根据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有关手续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4、医疗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规定和安排,指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进行诊断鉴定。医疗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动能力医疗技术初次鉴定结论(须有3-5名鉴定专家签名),并采用汇总表形式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5、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其他医疗机构专家对上述劳动能力医疗技术初次鉴定结论进行把关、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结论(须有3-5名鉴定专家签名),并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6、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上述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举行会议集体审核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现场抽查抽检,实行再次诊断评判。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8、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且办理委托手续,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2);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提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鉴定函或盖章同意,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提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鉴定函。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
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三、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遭受非因工事故伤害,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2)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因工死亡且经过工伤认定后,应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需要鉴定的供养亲属,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3)申请,市属以及驻市
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表3);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五、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如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4)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附表4);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初次鉴定后重新住院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4、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复印件或委托鉴定涵;
5、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6、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六、其它鉴定
(一)申请方式
接受个人申请或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5)申请,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单位委托鉴定函;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鉴定程序
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七、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一)申请
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其它职工(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确认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表5);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限停工留薪期确认)(附表6);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限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附表7);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限工伤职工);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三张;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三)确认程序
1、停工留薪期由不稳定期进入恢复期后10日内(无恢复期的提前10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非参保职工可以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确认申请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还须填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于停工留薪期满一周前作出结论,并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终止治疗。
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期满前10日内以《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的形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应延长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根据确认停工留薪的期限,决定享受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上述程序进行。
八、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一)申请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根据自身伤残状况,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附表8);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限工伤职工);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九张;
4、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有关病历资料。
(三)确认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用人单位申请后,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意见表》(附表9)和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申请人携带本表和有关手续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指定医疗机构专家组意见,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附表10),确认配置辅助器具项目。
4、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的规定,到签定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
5、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项目,在规定标准内配置。
6、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4条办理更换手续。
九、工伤复发的确认
(一)申请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二)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复发鉴定申请表》(附表11);
3、20xx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xx年10月1日以前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
4、旧工伤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5、旧伤复发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确认程序
1、申请人填写《工伤复发鉴定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申请人持本表和有关手续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医学鉴定建议作出工伤复发的确认结论,并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一)申请方式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该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提交材料
1、《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一式五份)(附表12);
2、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书面报告;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五张);
4、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法人委托书;
5、20xx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xx年10月1日以前由用人单位已认定为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相关认定资料;未认定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其它因工受伤鉴定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6、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7、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8、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9、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再次鉴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一式五份)。
2、材料齐全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受理后,初次鉴定结论自行失效。 十一、办理《伤残等级证明》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可以携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职工工伤证》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证》。
十二、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每次80元,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每次70元。(新收费标准出台后再即时调整布)
十三、执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适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其他鉴定)
(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适用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其他鉴定)
(三)《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晋劳险字[1993]52号)
(四)《关于制定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137号)
(五)《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
(六)《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晋劳社工伤[2004]257号)
(七)《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八)《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