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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社区志愿者工作
前言
社区工作是专业社会工作的一种基本工作,它以社区和社区居民为主,通过发动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集体行动,确定社区的问题与需求,动员社区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或预防社会问题,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冲突,培养自助、互助及自我解决的精神,加强社区的凝聚力,培养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发掘并培养社区的领导人才,以提高社区的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区的进步。总体而言,社区工作是繁琐的,但却又是和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内自愿者服务队和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一、社区志愿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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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邵武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站必须具备“八个有”:有常设的领导机构;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管城区北顺城社区志愿服务站”牌匾 规格:55cm*35cm〉;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完整的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记录〈图片文字影像资料〉;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二、志愿者的保障与奖励
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街镇团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监督。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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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统一发放《注册志愿者工作手册》,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20小时的志愿服务
三、志愿者活动的功能
1、志愿者活动有力增强了社区服务功能。着眼于“便民”、“利民”,各社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社区、共建单位的志愿者开展便民设摊、教育培训讲座等服务活动,服务项目涉及医疗卫生、健康保健、家政服务、家电维修、美容美发、法律法规、劳动就业、权益维护、科教文化等多个领域,以其面向特殊人群和公益性的特点,成为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2、志愿者活动有力增强了公共管理功能。着眼于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市民巡访队积极扮演“啄木鸟”角色,对市容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街道落实整改措施提供第一手资料;小区日、夜防队负责巡视居民区,承担了社区稳定工作,积极维护社区治安环境;交通文明志愿者积极协助交巡警、交通协管员维持交通秩序,宣传文明出行;不少社区还组织居民成立了护绿队、护园队,积极协助街道、社区以及辖区单位参与公共管理,提高了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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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3、志愿者活动有力增强了社会保障功能。着眼于帮助弱势群体,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社区志愿者广泛与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障人士、孤寡老人结对帮困,积极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有效实现了社会保障功能在社区的延伸,促进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四、志愿者工作面临的问题
尽管近几年街道志愿服务活动比较活跃,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和谐社区建设的更高要求面前还有差距,社区志愿者工作顺应形势的能力尚待提高。从目前来看,制约和影响街道社区志愿者工作规范化、长效化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出多头,缺乏统一管理。街道虽然建立了志愿者总队,但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缺乏远景规划和协调统筹,导致志愿者分队称谓繁多、档案重置。目前,街道就有科普、日防夜防、法制宣传、环保、交通值勤、精神文明建设市民巡访等志愿者队伍20支以上,这些志愿者队伍由街道不同部门、社区以及单位自行组建,从登记注册到工作记录都存在大量重复性要求,无端增加了工作负担。平时又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组织,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2、管理散乱,缺乏机制保证。目前,街道社区志愿服务还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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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搞活动、上项目的阶段,短期性、随意性强。主要表现为:(1)没有建立志愿者注册登记机制,造成志愿服务供给信息匮乏;(2)没有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反馈机制,缺乏对志愿服务行为的认同和肯定;(3)没有建立志愿服务需求信息采集机制,社区内大量的服务需求不能通过有效的渠道反映出来;(4)没有建立志愿者约束激励机制,志愿者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难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内化为志愿服务的精神动力。
3、宣传无力,缺乏正面引导。近年来,街道对志愿者活动也有报道,但忽视了典型的示范和辐射效应,对志愿者活动中所涌现出来的典型事例、个人鲜有及时、持续、系统的宣传报道,宣传的手段还较为单一,时间上也缺乏连续性,影响了典型作用的发挥。
4、参与面窄,缺乏活动载体。尽管街道几年来相继开展了“三百工程”、“在职党员联系社区”、“文明在我脚下”交通文明值勤宣传等志愿者活动,各社区也有社区课堂、法制宣传站、便民设摊服务等一批活动载体和阵地,但仅限于特定人群,很多志愿者都是老面孔,真正适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载体并不多,志愿者活动的能量还有进一步挖掘释放的空间。
5、存在误解,缺乏正确认识。目前,社会上对志愿者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甚至存在误解,严重影响志愿者工作的持续开展。主要表现为:(1)形式主义论。认为开展志愿者活动是逢场作戏、摆花架子,都是为应付上级检查和工作宣传的需要,没有实质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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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用论。认为抓志愿者工作没有实际效果,只能增加工作量,忽视了志愿者活动对人素质的内化作用和对工作的巨大推动作用。认识上的偏差严重阻碍志愿者队伍的进一步壮大。
第二篇: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社区志愿者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共青团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 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街道工委和共青团委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八个有”: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xx社区志愿服务队”标牌〉;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
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 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 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团支部书记分管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 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科协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考核评估推行星级制,共分五级。服务时数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以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为五星级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