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三证合一”纳税咨询热点的回复(初 稿)
一、 “三证合一”什么时候办?
答: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办理;原存续的企业在工商登记内容变更、组织机构代码更换时办理。
二、 “三证合一”登记范围有哪些?
答:新开业的公司、农村专业合作社;因变更工商登记内容的公司和农村专业合作社。
三、 “三证合一”登记后需要到税务局做什么?
答: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补录,完善相关税务登记信息。
四、 “三证合一”的办理机关是谁?
答:”三证合一”发证业务由工商统一办理,工商机关办理后,将部份信息推送到各部门,包括税务部门。
五、 领取”三证合一”证件后,纳税人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 答: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补录,完善相关税务登记信息。
六、 新办三证合一证件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第一次办涉税事项时,应做好哪些以下工作?
答:
1、确定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并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件及身份证件
2、确定财务会计制度,并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书
3、办理银行开户,并填写存款账户报告表
4、刻制#5@p专用章
5、到银行签订银税协议
6、并填写纳税人补充信息表(加盖公章)。
所需资料:“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其他证件类的,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需使用#5@p的,在东坡区局大厅进行税务信息登记后,填写票种核定表到管理科进行票种核定。
办理时间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第一次涉税业务前必须先到税务机关进行“三证合一”税务登记。
七、 工商机关办理”三证合一”后,税务机关是否会自动登记纳税人信息?
答:税务机关不自动登记税务登记信息,必须由纳税人持”三证合一”证件上门后才进行登记和变更,在税务机关系统内仍是原税务登记信息。
八、 纳税人开票给”三证合一”的纳税人户,如果开票时,提示“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中有非法字符”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答:这种错误提示,属于开票方纳税人防伪税控未升级,处理办法,联系金税或百赋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
“三证合一”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九、 “三证合一”是否工商局办了后,税务局就自动办理”三证合一”了?
答:不是自动办理”三证合一”,需纳税人持”三证合一”证件上门办理后税务系统内才”三证合一”。
十、 “三证合一”变更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是否有期限?
无期限
十一、 “三证合一”后,是否还要重新签订扣税协议?
答:要重新签银税协议,签约时间是在上月税款扣缴后,不建议在扣缴前变更银税协议,以免上月税款无法网上扣税。
十二、 这个”三证合一”是否必须办理,截止日期是好久? 答:新办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必须办,其他在20xx年10月1日前已存续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在发生工商登记内容变更时才办理,未变更的,不办理。
十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变更营业执照,办理”三证合一”业务后,到税务机关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将所有进项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5@p、机动车销售#5@p、增值税货物运输业专用#5@p和海关票等)认证完毕
抄报税并申报;
携带金税盘/税控盘、#5@p领购薄、已盖章的《#5@p汇总表》/《#5@p统计表》、未开的所有空白#5@p到主管国税机关大厅做#5@p退回。 更换“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之后,携带金税盘/税控盘、#5@p领购薄到管国税机关大厅注销原税务登记号发行的专用设备,并按照“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号初始发行专用设备,重新销售#5@p。 未完成以上工作但已换发“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一)若ctais前台暂未手工导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应先完成第一条第(一)(二)项之后,将统一信用代码导入ctais,再完成第一条第(三)项。
(二)若ctais前台已手工导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1、纳税人持有旧识别号的进项抵扣凭证还未认证的,应退回开票方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新开具#5@p;
2、若无法退回的,纳税人可用旧识别号进行认证,但在下月征收期申报时,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大厅进行手工申报(更正之前非征期申报表)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人员手工强制清卡。
3、完成以上工作之后,再进行第一条第(三)项。 十四、 一般纳税人变更”三证合一”业务,在国税机关办完业务后还需做什么?
答:重新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重签银税协议、申请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人重新认定。
第二篇:三证合一申请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6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说明:按照《广西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四项的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均须
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附表7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
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3.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