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

时间:2024.5.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等活动。

二、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

三、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

四、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

六、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七、严禁盗用、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口令、密码,严禁复制指纹、严禁密码“公开化”。

八、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严禁违背信用卡申请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进件,严禁泄露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

九、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

十、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

凡员工行为违反以上禁令,属于合同用工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给予退回派遣单位,并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本禁令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制度与本禁令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本禁令实施前违反禁令的,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4?83号 )的规定处理;本禁令实施后违反禁令的,按照禁令规定处理。


第二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


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排查事项…………………………………………..2

第三章 日常排查…………………………………………..6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集中排查…………………………………………. 9 处置措施………………………………………….11 排查工作要求…………………………………….12 附则……………………………………………….13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员工从业行为管理,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主动预防、及早发现和有效化解案件风险,保证我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行为排查,是对全行员工涉嫌案件的行为以及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进行主动识别,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控制、化解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 员工行为排查工作在各级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级监察保卫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责任部门配合。

第五条 员工行为排查应坚持依法合规、审慎实施。排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员工行为排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排查反映问题不得无中生有、颠倒是非,不得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

第七条 员工行为排查应坚持主动预防,教育为先。要加强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主动预防和避免发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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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员工行为排查应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机构、部门要建立排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

第二章 排查事项

第九条 员工行为排查重点关注员工以下两类行为:

(一)涉嫌案件的行为;

(二)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涉嫌案件的行为,是指可能构成犯罪案件的可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贪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和外部查办等类别。

第十一条 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贪污或侵占银行及客户的资金;

(二)是否涉嫌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

(三)是否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

(四)是否涉嫌组织、参与私分银行财产。

第十二条 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索取、收受贿赂;

(二)是否涉嫌行贿;

(三)是否涉嫌介绍贿赂。

第十三条 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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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涉嫌骗取贷款和金融票证;

(三)是否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四)是否涉嫌违规提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揽储存款;

(五)是否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六)是否涉嫌对违法票据付款、转账;

(七)是否涉嫌随意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划扣存款人的存款;

(八)是否涉嫌盗窃公、私财物;

(九)是否涉嫌诈骗公、私财物;

(十)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社会融资。

第十四条 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

(二)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三)是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

(四)是否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第十五条 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是指虽未构成案件线索,但如果不及时关注或采取处置措施,可能会发展为案件或给银行资产及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 工作表现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规操作的情况; 5

(二)是否有受他人指使、胁迫、诱骗违规操作的情况;

(三)是否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有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的情况;

(五)是否有随意简化、改变业务流程的情况;

(六)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或经常擅自离岗的情况;

(七)是否有故意推脱、延迟、拒绝轮岗、交流或休假的情况;

(八)是否有故意躲避、抵制录像监控、稽核、检查、审计,或在不合理的长时间内未接受检查、审计的情况;

(九)本人经办或管理的账务是否有非因业务差错或特殊业务处理的原因造成的账务不符或不正常挂账的情况;

(十)是否有故意造成业务差错或账务混乱的情况;

(十一)是否有隐匿、销毁、篡改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档案的情况;

(十二)是否有违规为自己办理业务,或违规为亲属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的情况;

(十三)是否有违规代客户保管存折(单)、办理开户、存取款、更换印鉴、购买重要空白单证、签字等代客服务的情况;

(十四)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本单位财务费用的情况;

(十五)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客户资金的情况;

(十六)是否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 6

况;

(十七)是否有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人的商业事务或交易活动的情况。

第十七条 经济往来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与本人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炒股、炒期货、炒外汇、买卖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的情况;

(三)是否有违规集资或介绍集资、高利借贷、参与经营地下钱庄等情况;

(四)是否有热衷于赌博、大额购买彩票,或购买非法彩票,参与赌球、赌马等博彩活动的情况;

(五)是否有收受、索取客户回扣的情况;

(六)是否有借用、占用客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向客户大额借款的情况;

(七)是否有让客户支付或报销不正当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不正当、不合理要求的情况;

(八)是否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情况;

(九)是否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聚财敛钱的情况。 第十八条 社会交往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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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有与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来往密切的情况;

(三)是否有向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提供私人借贷、担保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家庭状况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从事传销、赌博、涉毒等非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因从事大额风险投资活动(如经商、炒股、炒期货等)而出现资金紧张或大额亏损的情况;

(三)是否有重大家庭变故造成情绪异常、消极悲观的情况;

(四)是否有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规定》(邮银发?2009?12号)的情况。

第三章 日常排查

第二十条 日常排查,指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支行)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是否存在第二章所列事项和员工行为的合规性及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进行持续关注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展日常行为排查,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及时纠正员工的风险隐患苗头,是预防和化解案件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员工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教育和引导员工 8

形成良好职业操守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日常排查应当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观察的方式。随时用心观察、留意员工的言行举止,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二)谈话的方式。主动与员工谈心,及时掌握所辖员工思想、行为动态。

(三)查阅的方式。不定期抽查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文件以及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

(四)问卷的方式。组织员工填写调查问卷,及时了解员工行为状况。

(五)走访的方式。走访员工家庭、客户以及当地公安、司法、银监、纪检、工商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第二十三条 日常排查应建立工作台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员工谈话记录,走访客户及外围调查记录,监控录像调阅记录,员工行为排查登记表,网点工作日志,发现问题核实处理情况等。排查原始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是日常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日常排查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员工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负责建立和管理员工日常排查工作台帐,认真做好排查工作相关记录,对 9

日常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安保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机构日常排查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发现问题的核实和处理工作,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等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做好日常排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定期向上级监察安保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一级支行应每季度向二级分行负责员工排查部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二级分行应每半年向区分行监察安保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区分行每年年末向总行监察部门报送员工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支行负责人应定期对辖内日常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级分行监察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季度对辖内日常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区分行监察安保部每半年对辖内日常排查工作情况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在日常排查过程中发现所辖员工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事项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或移交有关机构、部门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风 10

险。

第四章 集中排查

第二十九条 集中排查,指由支行及以上机构或部门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流程,对规定的事项进行的排查活动。

第三十条 集中排查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机构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各业务条线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监管部门安排开展的集中排查。

第三十一条 集中排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自查、员工互查、单位排查、突击排查。

员工自查,是指员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自己是否存在相关行为进行自我检查,如实向组织报告。

员工互查,是指员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一定范围内其他员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单位排查,是指员工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门人员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所辖员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突击排查,是指被举报员工存在风险隐患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员工存在风险隐患,立即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员工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监察安保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安排牵头制定排查计 11

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计部门等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配合;各业务条线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由业务条线制定年度排查计划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并组织实施,监察安保部协调配合;监管部门安排开展的集中排查,由相关部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监察安保部和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实施。

集中排查结束后,各级机构对集中排查情况应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报区分行监察安保部。各业务条线组织的集中排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向监察安保部报备,监察安保部汇总后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全行性的集中排查由区分行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实施。

区分行每年组织1次(含1次)以上的集中排查。

二级分行每年组织2次(含2次)以上的集中排查。

支行按上级行要求开展的集中排查,计入本行的排查次数。 各级机构对关键岗位人员的集中排查可适当增加频次。 第三十四条 发现员工有集中排查所规定事项的,由排查机构、部门或排查人提出处理建议,报监察安保部(相关职能部门)。监察安保部(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协调被排查员工所在部门、机构组织核实,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监察安保部(相关职能部门)、被排查员工所在部门和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

12

对于问题重大的,监察安保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建议,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行相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 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排查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严格按照案件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立案管理和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 排查发现员工有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之一的,被排查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教育、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纠正措施,劝诫、督促行为人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对被排查员工采取纠正措施仍不能控制或消除风险的,其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或移交有关机构、部门采取组织离岗检查、实施强制休假、调离本职岗位、责令离职待岗、责令限期退赔、制定并组织实施处置和化解风险的专项方案等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八条 被排查员工的行为经查实且符合惩戒条件的,应当按照《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机构应当采 13

取建立专门档案、指定专人监督、责令定期汇报或其他适当措施,对排查发现有本办法规定事项的员工进行持续跟踪,动态掌握行为纠正和风险化解的进展情况。

持续跟踪的期限以确认排查发现的问题不会引发案件或给我行造成资产、声誉风险为必要条件进行合理确定,但最短不少于六个月。

持续跟踪期间,排查发现的风险不能及时消除,或新发现有其他风险的,应当采取更为有效和严厉的处置措施。

第六章 排查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部门要充分发挥日常排查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案防工作主动性,认真组织和落实辖内排查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面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行为动态、工作动态和生活动态,防微杜渐,有效规避案件风险隐患。

第四十一条 各级机构、部门在集中排查中,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排查内容,落实排查方案,确定排查重点内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集中排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部门要将日常排查和集中排查作为加强员工从业行为管理和防范案件风险的两种重要手段,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组织开展员工行为排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时,应当严格控制 14

知情范围,严禁泄露、扩散排查人和被排查人等敏感信息。

第四十四条 排查应逐级建立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畅通信息反映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员工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排查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排查人应当受到表扬和肯定,并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十六条 排查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失实或基本失实的,除明显为恶意的以外,不得追究排查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对辖内机构开展排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将本机构排查工作计划和开展情况及时向上一级行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员工直接管理人员在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组织排查而未组织排查的,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二)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三)排查发现问题之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四)对违反保密要求造成排查信息泄露或扩散,产生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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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分行监察安保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机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XX分行、支行)员工行为排查表(样表)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XX分行、支行)员

工行为排查事实确认书(样表)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员工行为排查工作

情况统计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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