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可作银行借款抵押品

时间:2024.5.2

个人信用报告可作银行借款抵押品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50

凡是在银行贷款或者办过信用卡的个人,都将拥有自己的信用报告!记者昨天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央行正在紧锣密鼓地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去年12月中旬开始在北京、重庆等七大城市试运行,目前部分数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成。今年年内该数据库将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市民也将很快能看到关系自身的“个人信用报告”。

信用报告收集三大类内容

根据央行提供的信息,个人信用报告实际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最基础产品。只要在银行有贷款或者信用卡的个人,就会自动拥有个人信用报告,其他的成年人也可以通过办信用卡的方式来拥有个人信用报告。

有关人士分析说,这意味着只要您是成年人,就可以拥有个人信用,而其中的不良信息很可能成为下次与银行打交道的“拦路虎”。

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另外,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

只有银行和本人能看报告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也就成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核心问题。央行表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是商业银行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信息,只向个人的借款银行和其本人提供,不对社会公开。如果有人想了解其生意伙伴或其他人的信用情况,目前还很难实现。有关专家也表示,即便在法律健全的美国,这也需要信用报告的本人同意。

记者了解到,即便是银行的信贷人员,也不是人人都能查到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则对他本人的信息具有知情权,个人在申请新的借款或信用卡时,可以从商业银行获得本人的信用报告。如果借款人对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记录产生异议,试运行期间,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映,以便及时纠正错误。 报告为个人积累“信用财富”

“我们刚刚根据央行的部署,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数据也正在搜集过程中,客户要看个人的信用报告还要等些日子。”在昨天的采访中,工行、招商等银行虽然表示目前并不能让客户本人看信用报告,但都强调这只是时间问题。“最快可能也就一两个月之后。” 据悉,银行以后将把汇集了各家银行庞大信息的个人信用报告当成贷款、办信用卡的重要依据。“以前有客户想在一家银行办理车贷或者信用卡后拒不还款,然后还想到另外一家银行去骗贷,以后他一定是寸步难行。”央行人士还强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后,相当于为个人建立了一个信用档案,每一次按时支付水、电、燃气和电话费,以及按时向银行还本付息,都会为个人积累成一笔信誉财富,可以用作银行借款的信誉抵押品,为以后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方便。

新闻背景:美国信用报告属于个人隐私

对现在的美国成年人来说,“如果您想避免欠款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报告,就请立即寄出支票”这句话可是个严重的警告,说会影响一生都毫不夸张。因为个人信用报告是每个美国成年人都拥有的,并将跟着他一辈子。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识别信息,除通常的个人信息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号、工作、职务以及雇主信息。2.公共记录信息,包括个人破产

记录、法院诉讼判决记录、税务扣押记录和

财产判决记录。3.个人信用信息,包括每个信用账户的开始日期,信用额度和贷款数量、余额,每月偿还额,以及过去7年的贷款偿还情况。4.查询记录,包括查询人的名字以及查询目的。在这份报告的基础上,得出个人信用分。在美国,社会平均个人信用水平是720分。这个分数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美国人的生活。

同时,美国法律也强调了这些个人信用报告属于个人隐私,并相继公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的收集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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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用名片” 省内可共享

来源:时代商报 浏览:58

有专家预测,今年是我国金融改革最为关键的一年。那么,如何帮助商业银行在改革过程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更好的防范信用风险,成为摆在金融主管部门最重要的课题。来自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消息称,在总行的指导下,目前辽宁已经启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资料录入工作,预计今年内,一个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就会出炉。

省内商业银行可共享“平台”

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人民银行目前正在组织省内各家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录入工作。“数据库”录入工作完成后,一个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就会使省内各家商业银行得到收益。各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对各行受理的客户进行个人信用状况的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方面的保障。

据了解,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是“全国两会”期间金融行业关注的热点之一。而“数据库”则是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银行积极着手筹建“数据库”主要是为了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这样一来,就可以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该负责人表示。

一人一张“信用名片”

目前,“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分别是身份识别(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贷款信息(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和信用卡信息(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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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第四条      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      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      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      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三章                查询用户的创建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

第十六条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          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注: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单位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单位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3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注:此表在尚未开通查询用户的查询机构上传查询申请时使用


附表4

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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