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一规范自查

时间:2024.5.15

******医院关于贯彻落实“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专项行动工作自查及整改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专项行动工作有关通知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我院于今年8月在全院范围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三合理一规范”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工作已进行一个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阶段小结报告如下:

一、深入宣传动员,做到人人知晓和参与

今年8月,我院按年度计划进行了全院“三合理一规范”工作大检查,并对问题整改进行了具体安排。8月初,医院按照统一安排在全院推进“三合理一规范”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院周会、支部会、科务会等多种形式,对开展“三合理一规范”整治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并结合近期媒体曝光的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及周边地市州医疗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三合理一规范”工作人人知晓、观念深入人心。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医院明确提出“四不合理”就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使全院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四不合理”的危害性,初步形成了主动遵循“三合理一规范”原则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为加大“三合理一规范”工作推进力度,医院于8月1日下发了《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理一规范”工作的通知》,制定了“三合理一规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院长任组长的“三合理一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医务科牵头,监察部门参与,组织护理部、药械科、医保办、财务科以及专家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动,对全院“三合理一规范”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同时以科室为单位,成立了22个“三合理一规范”检查小组,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对本科室的“三合理一规范”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整改和规范,并将科内“三

合理一规范”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定期上报,形成“三合理一规范” 工作由一把手牵头、多部门联动,院、科两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全面梳理,突出重点,持续改进

在本次活动中,我院结合“三合理一规范”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在“合理检查”方面,重点查乱检查、重复检查等现象,同时落实同级医疗机构辅助检查互认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把大型检查阳性率纳入考核指标,要求医师对检查目的及结果在病历中必须进行记录和分析,目前DR、胃肠造影、CT、MRI等大型检查阳性率较去年提高1%。与此同时,对存在的应检不检,应复查不复查的现象同样高度重视,坚决纠正,以确保医疗质量不断提高,医疗安全不断加强。

(二)在“合理治疗”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严格要求医务人员按医疗规范和医疗指南为每个住院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加强对入院三日确诊率、平均住院日考核。

二是加大对高值医用耗材的管理。对所有在用的高值医用耗材从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各个环节进行拉网式清理,对可能导致医疗成本增加的一次性耗材的申购原则上暂停审批,对存在不合理使用的部分耗材如防粘连膜、一次性负压引流装置、超导电极等暂停使用;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使用耗材时是否遵循国产、价格低廉优先的原则,重点检查可能对患者带来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治疗和高值医用耗材,其使用指征是否合理,使用前是否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三)在“合理用药”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新举措

1.对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做了硬性规定,要求必须使用价格低廉的菌必治。规定实施后,原来用量较大、价格较贵的舒普深使用量大幅下降。

2.为了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连年上升的趋势,今年医院为各科室制定了出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控制目标,在考核临床科室药占比的同时,把出

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纳入考核,连续3个月不达标的将对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经过1个月整改,全院各临床科室已基本达标,药占比较同期下降。

3.加强药品动态监测与超常预警干预。将以往药品用量季度排序改为每月排序,将金额预警值由2.5%降至1.8%,及时发现用量异常药品,采取干预措施。

4.医院约谈药品供应商,规范销售行为。医院质量管理专家组在深入病区检查过程中发现7种药品明显存在不合理使用,且全院用量较大,医院立即召集药品供应商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绝对不能违规促销药品,否则将取消其配送资格。

5.医务科和药剂科对临床合理用药情况实行“月通报和公示制度”。每月将各临床科室的抗菌药物指标完成情况、基药使用情况、住院患者次均药品费用、全院使用量前二十位药品的前十位科室及医生排序等情况在全院进行公示,使全院每一个科室都能动态掌握全院及自己科室合理用药情况,并帮助科室比较、分析各种数据,及时了解自己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6.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管理中的作用。临床药师分片区管理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每天审核医嘱,每月写出合理用药分析报告,并及时将不合理用药突出的科室和医师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进行通报处理,目前已通报处理5余人次。

7.加大对临床医生“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合理用药基本原则的培训、宣传、落实、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临床医生用药行为。

(四)在规范收费方面。再次组织全院职工学习国家相关物价政策;同时组建医疗收费专项稽查工作组,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一经发现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给予收费金额的双倍处罚,并追究管理者责任。同时,对漏收费或不收费等现象同

样予以查处。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医院将“三合理一规范”工作与医疗质量监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对违反“三合理一规范”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给予坚决查处。医院为此专门成立了由6名责任心强、医学专业知识面广、敢于较真碰硬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会同职能部门深入科室开展拉网式“三合理一规范”督查工作。目前已经对9个病区的壹百余份病历进行了严格的病历质量及“三合理一规范”工作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进行了深入剖析,责成各科室立即整改。

五、阶段性成效

通过一个月的自查、整改,目前全院医疗质量有所提高,各科室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情况明显减少,医用耗材使用得到进一步规范。今年平均住院日6.9天,同比下降0.5天;人均住院费用同比下降13.21%;出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同比下降29.36%;出院者人均耗材同比下降9.44%;住院费用药占比同比下降5.5%。 我们在前期“三合理一规范”专项整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给患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一些问题还需要持之以恒地不断强化监管才能巩固成效。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强管理、持续改进,确保“三合理一规范”在诊疗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为减轻群众负担做出应用的贡献。


第二篇:规范自查


龙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龙府法发〔2011〕6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龙游县20xx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龙政办发〔2011〕13号),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本次检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二)检查以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政府各部门负责起草的由县政府(含县府办)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及以部门名义制定并公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台帐。

(三)检查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检查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情况

1、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是否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基层单位意见,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

2、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是否存在将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象。

4、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5、涉及农村居民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和村设立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1、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要求,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2、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发布或联合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备案。

4、报送备案时,是否按要求提交备案审查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是否同时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三、检查方式

采取调阅发文台账、有关规范性文件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的检查方式。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0月11日--10月17日)。县政府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报送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县法制办。

(二)检查阶段(10月18日--10月28日)。县法制办抽查若干单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检查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龙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xx年10月11日印发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1〕1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20xx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各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现将《龙游县20xx年度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计划认真做好自查,严格执法程序,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龙游县20xx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及时间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主要检查各部门制定或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

时间安排:20xx年3月——4月。

(二)规范性文件检查

检查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由县政府(含县府办)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部门自己起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台帐。

时间安排:20xx年6月——7月。

(三)行政许可和处罚案卷评查

从行政执法部门抽选若干个20xx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联评。

时间安排:20xx年8月——9月。

二、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组织。

三、实施方式

检查主要以查台帐、案卷等方式进行。检查时间、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等事宜由县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检查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3月2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

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县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

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四)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二十六)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入开展法

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的形成。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七)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合理分清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落实工作责任和考核要求。市县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县政府要狠抓落实。市县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

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省(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

其他行政机关也要按照本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保证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进程。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

国务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浙政令[2010]275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制定与公布

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的事项,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

第十二条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前款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及有关参考资料等,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包括听证会笔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签署公布。

第十五条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方式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农村居民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和村设立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备案与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的市、县,有关备案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接受备案的机关(以下统称备案机关)应当对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公布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某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和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暂停执行;必要时,备案机关依照职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制定机关收到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不按照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拖延不报送备案,或者对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评估与清理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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