腻子购销合同
需方: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 (甲方)
供方: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和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购销合同。
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在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采购 皓科新材料 牌腻子粉,具体协议如下:
1 产品、数量、价格:
1.1 产品清单:
2.1 供方应根据需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场地卸货,交货地点应为遵义市区,遵义市以外的由需方支付运输费用,需方承诺单次运输不得低于十五吨。
2.2 产品在到达需方所要求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方办理。
3. 交货时间:
3.1 供方按需方施工工期要求分批次供货,需方提前15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供方大概所需产品的规格,品种,型号及数量的订货计划。
4 产品质量要求
4.1 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距有效期满至少6个月的产品。
4.2 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及产品检测报告所列之标准。
4.3 履约期间,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供方或需方有权组织监理、施工总包单位对供方所供产品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并最终以需方所在地权威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国家标准)结论为准。如供方产品质量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检测费用并罚款5000.00元整及因产品不合格而导致的所有人工、材料、工期延误等一切经济损失;如供方产品质量经检测判定为合格,需方负责赔偿检测费用并罚款5000.00元整,因施工不当至使产品不合格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4 涂布率:每平方米腻子理论用量如下:
1.6kg/m2( 2遍),具体根据墙面状况而定。
4.5 产品质量以乙方在甲方所指定位置所做样板为准,若乙方所送至甲方施工现场与样板质量不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皆由乙方负责赔偿。
4.6 供方必须为需方出具材料质量承诺书,该承诺书具有和合同相同法律效率并作为合同附件。
4.7 供方必须为需方出具本单位生产资质文件资料,该资料和合同相同法律效率并作为合同附件。
5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1 供方应在交货前3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到货地点、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需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需方逾期不作答复的,则视为默认同意。
5.2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产品种类、体积重量、标准代号等,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5.3 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运输中途破损的不视为供方违约,但供方须遵义市区内在当日内(遵义市区外三日内)补齐货物,如未补齐货物则视供方违约),货到2个工作小时内需方应组织验货,并在货物清单上签字,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要求付款的必要依据。
5.4 供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排除供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5.5 交货后,由需方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需方负责。
6 施工验收方式
6.1 供方有义务提供腻子施工的技术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需方在正确的施工方法、正常的施工条件下,腻子的施工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7 货款支付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开始供货后,乙方每月30日必须把当月各单项材料进度报甲方财务审核,甲方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支付全部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的形式支付货款。
因需方不按照合同支付给供方货款,需方有权停止供货,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有需方负责。
8 变更处理方法
8.1 需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推迟交货时间。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需提前到货期7天通知供方,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9 售后服务及施工配合
9.1 应需方要求,供方有义务在腻子施工前对施工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对施工单位进行腻子施工前产品施工性能介绍、施工工艺介绍、施工方法、施工中常见问题的预防及处理办法、腻子施工要求及建议等方面的培训)。
9.2 应需方要求,供方有义务提供腻子施工中的技术指导(现场施工指导基底处理、检查基底情况、检查腻子调配情况,检查腻子质量并将质检情况告知需方)。
10 违约责任
10.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 供方逾期交货的,须每天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并承担罚款2000.00元整;逾期交货超过 3 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方并拒付一切材料款项和罚款20000.00元整,以出厂时间为准。
10.3 供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供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10.4 需方延期付款的,须每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并承担罚款2000.00元整。
11 产品保修约定及其他约定
11.1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2年,供方承担因产品本身质量原因(人为破坏除外)造成的粉化、变色、脱落、开裂、起泡等问题的责任,因施工不当至使产品不合格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11.2 保修期内供方承担全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并罚款2000.00元整。但因需方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供方不负责任。
11.3 供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做出反应。
11.4 供方须在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做出答复,如遇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须派员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由于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保修,维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需方处理;如不及时进行维修,甲方有权没收其材料保证金,乙方并赔偿由此所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罚款20000.00元整。
11.5 当供方在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未在规定时间解决的情况下,需方有权委托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和业主方所有相关的损失费用。
11.6 供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需方的规章制度,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
11.7 供、需方在合同履约期间,供方有贿赂需方工作人员现象的,每发生一次贿赂金额在一百元以上或累计金额达到一百元以上的,处于罚款10000.00元整。
11.8 甲方每个项目未使用完的产品,保存完好清洁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退货。
12 不可抗力
1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 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4 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12.5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需方或供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2.6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3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亦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双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 合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5 其他
15.1 本合同需方为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供方为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5.2 本合同另附相关产品检测报告、质量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15.3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5.4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遵义 。
需方: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 供方: 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二篇:20xx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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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 1月 3 日 2012 年 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