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购销合同范本

时间:2024.4.21

购 销 合 同

购货单位:中建铁路公司哈大客运专线TJ-2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沈阳市正和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经济利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品种

乙方经营销售的电器、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电动工具、建筑机械及机械配件等。

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的采用技术标准、用途、技术性能、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包装等必须能够满足甲方要求。

第三条 购买数量

甲方购买产品的的种类、数量随甲方的工程需求由甲方确定,当甲方依据自身工程情况确定不需用乙方产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甲方将所需购买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在提前一天以上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保证及时送至甲方指定的送货位置,同时办理清点、确认手续。

第五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产品价格随行就市,当甲方发现有高于市场价的情况,甲方可立即中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费用。

2.产品货款的结算:

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每月月底结算当月所购所有产品的总金额以转账形式付款,同时乙方应开具当月结算的详细的正规#5@p。

当甲方因资金周转问题不能当月结算时,结算可以延期,但甲方应尽快解决,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等不合规定,甲方有权不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两年,即从20xx年6月10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八条 双方的责任

当乙方提供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数量、送货时间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依据实际情况向乙方加倍索赔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它

1.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运输安全及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韶关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中建铁路公司哈大客运专线TJ-2标 乙方:沈阳市正和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负责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 话:

签订地点:辽宁开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物资合同范本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

合同双方代表签字:

买 方

名 称: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卖 方 名 称: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买方”是指 物资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1.2 最终用户指 。

1.3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 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1.4 “卖方”是指(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5 “项目”是指 。

1.6 “技术支持方” 为自己拥有或被合法授于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技术并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的技术提供者。

1.7 “合同” 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見第19.2款。

1.8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

1.9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10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

1.11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物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

1.12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

1.13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4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合同设备所进

行的检验,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

1.15“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6“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7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8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9“现场”是指将要进行设备安装的地点。

1.20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

1.21 “机组”是指由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系统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发电装置。

1.22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的调试并与电厂机组一起进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168小时的运行。

1.23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4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5“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6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7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8“技术参数门槛值”是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值。

2.合同标的

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

2.3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

2.4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

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正文和技术部分的规定。

2.6 卖方提供设备的包装、运输和保险。

2.7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接口,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进行协调,并与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设备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

2.8卖方保证在标的物设备使用期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果卖方的标的物的备品备件停产,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及相关的图纸资料, 卖方同意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部分。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4.2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技术服务、税费、包装费、运输及运输保险费(如买方委托,否则不含运输及保险费)等均应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即合同总价已经包含合同有效期内的市场和/或政策性因素等因素引起的合同设备价格的浮动因素。

4.4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价格表。

5.付款

5.1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5.3合同付款按1:7:1:1比例支付,具体如下:

5.3.1 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按如下方式支付:合同签字并生效后15天内,卖方应按合同条款11.13条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和合同总价金额10%的财务收据给买方,经审核无误后,买方在30天内向卖方支付10%合同总价的预付款额。

5.3.2 合同总价70%的货款按如下方式支付: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70%货款(含运杂费和分摊的技术服务费)。

(1) 买方设备接收部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接收单二份;

(2) 交付设备的制造厂商的质量证书一式二份;

(3) 交付设备的装箱单一式二份;

(4) 进口部件的报关完税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5) 由卖方开具的该批设备价格70%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和上次收款证明二

份。

(6) 按照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受益人为卖方、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110%的保险单。

5.3.3 合同设备完成试运行后的合同总价10%的货款按如下方式支付:合同设备完成可靠性试运行后,卖方提供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5@p及上次的收款证明,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给卖方。付款时间为完成可靠性试运行之日起1个月或设备到达现场通过验收之日起12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

5.3.4 剩余的合同总价的10%作为合同设备的质保金,按如下方式支付:合同设备的质保期满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和卖方提供合同总价金额10%的财务收据给买方后,买方在60日内支付10%给卖方。

如质保期内发现了因卖方责任产生的缺陷,合同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质保金随质保期按合同条款11.2条的规定顺延。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货时间为见技术协议。

6.2 合同设备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地点交付合同设备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2.1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

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如买方委托)

汽车运输至 工程工地现场指定地点;

铁路运输或船运为电厂铁路专用线或就近码头。

无论哪种方式均为车面交货。

非买方原因调整运输方式,合同运保费不变。

6.2.2收货单位:

6.2.3技术资料的邮寄

收货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吨或体积大于9米×3米×3米的大件货物清单。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码头/空港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将有KKS 3级编号的货物总清单、装箱总清单及编号的电子文挡发给买方并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车/船/航班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长9米×高3米×宽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卖方应将交货时间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配合安装进度或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8 卖方应按技术部分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技术部分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规定的交付进度。

6.9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

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1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2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标记应该使用易于辨识且不易丢失或不易偶然无意擦除的方法。标记不能影响安装后整个设备和系统的美观。

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车站/码头/机场;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机组号、图号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7.6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7.7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8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 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9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0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1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对需要从结构、包装、运输等保护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必要时应配备带时间轴的振动记录仪。待货到工地后,由买卖双方共同查验振动记录仪数据,如果据振动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小于设备耐振值,振动记录仪由卖方取回,

否则待查明该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后振动记录仪才能返还。

7.1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7.15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能力的合格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或买方可接受的方式提供给买方。

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6若需要召开技术联络会解决技术、配合、接口等问题时,双方应派员参加。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

同意参加,会议费用(不含旅费、食宿费)由会议承办方负担。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加盖法人公章,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8.9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或交货前4个月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第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保存一套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做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性能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移交给买方。

8.16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设备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9.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运行和维护的标准清单。标准应符合技术部分的规定。

9.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DT/T586-95《中华人民共和 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并参照《国产大型火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监检大纲》。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查阅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技术部分。

9.1.4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方便和协助。

9.1.4.1 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 卖方必须提前10天(国内制造设备)或30天(国外制造设备)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卖方必须提供查阅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提供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部分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保密部分除外)。

9.1.4.4 卖方必须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加了监造与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本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9.2.2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9.2.3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合格才能出厂并发运。

9.2.4所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9.2.5 技术支持方或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必须在所供设备/部件工厂检验的正式记录文件上签字,否则卖方不准发货,由此造成的交货延误由卖方负担。

9.3现场开箱检验

9.3.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有权根据施工进度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9.3.2现场接收和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

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承担。

9.3.3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14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3.4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负担。

9.3.5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9.3.1至9.3.4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9.3.6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修理和运杂费等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9.3.6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合同第11.9条处理。

9.3.7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9.4上述9.3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1款及技术部分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5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如果有)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10.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10.1卖方应分别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前2个月,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维修的技术说明书。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

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10.2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部分的要求进行。

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个月,否则将按本合同第11.9条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6个月内(此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的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6条和11.7条办理。

10.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

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6.1 如属买方责任,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买方承担。

10.6.2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理、更换或改进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10.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11款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此时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技术服务费由买方承担。

10.8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设备与机组一起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试验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0天内按照11.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按10.4条及10.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

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8条及11.3.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或买方的相关单位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 a h + M + c m

公式3-1

其中:

a

h

M

c

m

10.12 经双方确认或请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前,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由责任方或按责任的大小比例承担上述的费用。

11.保证与索赔

11.1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 —— —— —— —— —— 总费用(元) 人工费率(元/小时·人) 工时(小时·人) 材料费(元) 台班数(台·班)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费率(元/台·班)

准。

11.2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一年。

11.3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和易于维护,适合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环保和环境质量、现场服务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方面的标准必须优于或符合中国的强制性标准。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除非技术部分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满足机组在半年试生产期后,年利用小时数不小于6500小时,年运行小时数不小于7500小时的要求,卖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1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如果卖方从非买方的建设公司雇佣人员,为卖方的原因进行额外工作,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而且任何卖方所雇佣的任何人员事前都必须得到买方的同意。

11.3.2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11.9条处理。卖方还应承担检验费以及补偿买方遭受的全部费用和直接损失。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而发生额外工作,所有的费用,如人力、机械、消耗材料均应由买方承担。

11.3.3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和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1.3.4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并且通知买方。

11.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

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3.3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也由卖方承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6由于卖方责任,在合同第10章规定第二次的性能验收试验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买方有权按卖方违约的性质和程度,选择下列方式,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1) 凡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性能保证门槛值,买方有权退货。买方将退还合同设备和收回合同规定被拒设备相同货币的金额, 并且卖方应承担买方的损失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运杂费、保险金、检验费、贮存、建设费、拆卸费和其它用于被拒设备保管和保护的费用。在买方未实施由于卖方原因导致设备性能保证值没有达到技术门槛值时的退货,买方可在卖方独自承担风险条件下使用有缺陷的设备,卖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凡技术性能高于性能保证门槛值,但低于性能保证值时,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

2-1)卖方自费修复并以违约金方式支付达到性能保证值前买方的实际损失,达到性能保证值后买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2-2)按贴现率8%,计算30年内买方的实际损失。卖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后,解除卖方已赔偿责任范围的的责任,买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2-3)卖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合同设备性能保证值负偏差1%,违约金为该合同设备价格的2%, 按此比例计算性能保证值的负偏差。如果合同的技术附件的违约金比率和金额少于本款的约定应以本款为准;如果合同的技术附件的违约金比率和金额大于本款的约定应以技术附件的违约金比率和金额为准;

上述指标若同时有多项或多点未达到保证值,则违约金额度为每项违约金累加之和。 每台设备优于技术参数门槛值但劣于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性能保证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台设备合同价的10%。不满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偏差计算性能违约金金额。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卖方自费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若卖方不能在买方限定期限内修复有缺陷的合

同设备,买方有权自主请其他合格供货商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如果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金额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一个违约金单位的五倍时,买方有权选择拒绝违约金方式,卖方应自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或要求卖方采用11.6 1)条规定或11.6 1)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补救措施补偿买方的实际损失。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属于卖方的责任,卖方应根据该合同设备达不到性能保证值的程度,充分履行第11.6条的约定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台合同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在初步验收之日前买方可在卖方独自承担风险条件下使用有缺陷的设备,卖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11.7除了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之外,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条和6.4条规定计算,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1.0%;

(3)从迟交的第九周起,每周违约金为迟交的合同设备金额的1.5 %。

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如果上述设备迟交的违约金的总金额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5%时,卖方除了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买方在本合同的交货地点从其他合格供应商获得卖方未交货的合同设备而比本合同对应设备价额外多花费的全部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买方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而不会在本合同价以外给卖方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11.8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影响工程进度和相关单位工作的关键技术资料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在一周以内,每周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批;

从迟交的第二周到第四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批;

从迟交的第4周起,每周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批;

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关键技术资料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如果迟交关键技术资料的违约金总金额达到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而不给卖方以任何补偿并且卖方应承担买方遭受的直接损失。

11.9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0.3%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并且卖方还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此项违约金从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从设备款中扣除。

11.10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第11.6条2)款、11.7、11.8、11.9条承担的该该套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设备价格的15%。若超过,买方有权终止部份或全部合同,此时卖方除了支付上述的违约金外,仍有义务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自费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使其达到性能保证值或承担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卖方违约的设备和服务在合同现场实施可能引起超过本合同对应设备/部件或服务分项价而使买方额外多化费的那部分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买方的实际利益的损失负责。但是,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1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仍应尽的相应义务。每套机组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交货完毕。两台机组的公用设备的保证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

11.12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14天内未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未付款项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或买方与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1.13 履约保函

11.13.1本合同生效2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基本账户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商务附录。

11.13.2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应到合同第二套机组配套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时,在第一套机组最终验收证书发出之后三十天内结清了因卖方违约引发的赔偿金额,卖方出具银行的履约保函金额可自动递减去第一套机组配套合同份额的10%的履约保函金额。

11.13.3如果卖方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

12.保险

12.1如买方委托卖方运输,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以卖方为受益人向国内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110%运输一切险、战争险和罢工险(若有境外运输),和/或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的110%运输一切险(境内运输)。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或货物起运站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包括卸货)。

12.2 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转运到为该设备准备的储存区或买方工地仓库后直接卸到为该设备准备的储存区域,设备包装箱外观上看不出任何损坏的痕迹,为避免在存储时的损坏,该设备将带着原来的包装箱被储存,没有开箱检验,直到安装需要时才开箱检验,如果此时发现设备有损坏,应该认为设备损坏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因此该责任由卖方承担,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12.3 卖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第一批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合同副本,卖方同意买方拒付运杂费直到收到保险合同的副本为止。

12.4卖方应为其派遣到现场的服务人员或其雇用的人员在现场的违规操作造成设备和/或买方雇用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投保,并能使买方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卖方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循本条的要求。

13.税费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买卖双方应各自缴纳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合同价格内已包含卖方为在中国境内、外履行本合同所涉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卖方为经营、采购、供应合同设备(包括进口设备/部件)、运输、保险、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利润、不可预见费和风险等的费用和全部税费。

14.分包与外购

14.1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主体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同意,并不得再次分包。

14.2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形成书面

文件。如果卖方拟改变合同中已明确的分包商,卖方必须提交由分包商签字的供应货物的业绩、技术规范和价格并经买方的的书面同意,未经双方授权代表的同意,买卖双方无权改变合同中已明确的分包商,否则卖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3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4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即卖方的任何分包与外购均不能解除卖方在合同项下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在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4.5卖方应保证不同分包商供货设备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并对分包商所供设备与卖方所供设备之间的接口承担全部责任。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以下简称变更通知)。该项变更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确认后才有效。如果卖方收到买方上述的变更通知后应按买方的变更通知要求履行。如果该项变更通知影响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受影响方须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和/或工程项目损失的详细的调整说明,其调整首先应参照本合同中可类比的工作量及其性质。该调整经双方同意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生效。并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逾期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和/或工程项目损失的详细的调整说明,则被视为完全接受对方的变更要求并自愿放弃任何调整的要求。

15.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前述行为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卖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还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

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5 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1) 由于卖方的原因,延迟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达2个月以上;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有效补救;

(3) 如果卖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购买卖方未交合同规定设备或未修理或未更换的类似设备导致超出本合同中对应的分项价/总价的那部分费用和买方遭受的利益损失。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6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7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导致该设备不能正常发挥效能的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8如果买卖双方中任一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无清偿能力或发生资不抵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破产方或其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或向该破产清算管理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另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

15.9 若卖方确实发生第15.8条款所述的情况,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获得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6.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无法预测,经过当事人的最大努力它的发生仍然不可避免,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流行性传染病大规摸的爆发和政府的宏观调控等客观情况。但一方的经济困难或其雇员的罢工或劳资纠纷导致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误或停止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7.2 仲裁地点为北京。

17.3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7.4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7.5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7.6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8.合同生效

18.1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8.1.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18.1.2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生效的正式通知。

18.2本合同有效期: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9.其它

19.1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9.2 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1)合同条款和附件及合同生效后的合法的书面文件

(2)技术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5)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如果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则以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条款优先。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19.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9.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除恶意的疏忽或蓄意的不轨行为,无论在合同项下、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还是在其他方面,任一方都不应就任何间接或继发性的损失或损坏向对方负责,但这一责任的免除不适用本合同中已经界定卖方应向买方赔偿的任何义务及买方履行本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卖方对买方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0%。但这一限定不适用于因设备的退货或修理或替换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的设备的费用,或在专用技术、知识产权方面卖方对买方应作出赔偿的义务。

19.5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合同义务的安排,并由合同义务的继任方或受让方与合同另一方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该继任方或受让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19.6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

19.7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9.8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或其他索赔,同时保证买方免受有权行政机关对其侵权行为的处罚。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或其他索赔要求,或行政机关对买方进行处罚时,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和/式行政机关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9.9 合同双方各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及其助理,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9.10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9.1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合同双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9.12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快递或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9.13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为准。

19.14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同等有效;买卖双方各执正本1份,买方副本4份。 19.15本合同中每卷、章、节的标题只作提示,不限制或取代相应的内容。 19.16本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买 方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纳税人登记号

卖 方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纳税人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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