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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智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设执行董事的参考格式,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成都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成都 智政数据科技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条 公司由 3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研究、租赁和销售计算机硬件及零配件、网络产品、电子产品、办公自动化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电器;计算机系统服务;系统集成;数据处理;网页设计;销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相关周边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股东约定自行补充相应内容)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也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须作明确规定并与前文一致)。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注:执行董事产生程序公司可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可由执行董事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执行董事职权可由公司在章程中自定)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注:执行董事任期可自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注:股东的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第二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01-设股东会、董事会-
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XXX、XXX同出资设立XXX有限责任公司,特签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相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期限、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股东会决定,可以在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公司营业期限。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
除上述经营范围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的,未获许可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许可的,公司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具体经营范围由股东会决定,超出股东会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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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
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如下:
XXX,以货币出资XXX,占注册资本的XX%,已实缴。
XXX,以货币出资XX元,占注册资本的XX%,已实缴。
第七条 股东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其出资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办理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提名、选举董事、监事权;
(3) 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决议、决定,监事的报告、其他书面工作材料,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6)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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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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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0)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2)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作出决定;
(13) 修改公司章程;
(14) 有权否决董事会、管理人员的决议或决定;
(15)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但董事会未召集的,出资最多的股东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股东会的,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也必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章程对股东会会议表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虽有部分股东没有签名,但根据不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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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签名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等于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表决权限值的,会议记录即为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股东会可以选举股东以外的人担任董事。XXX提名【2】名董事,XXX提名【1】名董事。董事由股东会根据各方的提名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股东会有权随时更换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XXX】提名,副董事长由【XXX】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决定不得与股东会决议等抵触;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指示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职员;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有权否决管理人员做出的决定;
(12)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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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认为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但董事长未召集的,【副董事长】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XXX另行委派董事并由董事会选举为副董事长。未有XXX委派的【副董事长】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不得通过任何决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虽有部分董事没有签名,但有包括【副董事长】在内的2/3以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的会议记录,即为真实有效。
董事会决议、决定符合下述全部条件方为有效:(1)至少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2)【副董事长】出席董事会会议;(3)决议或决定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董事通过。
全体董事对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名,由【】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可以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决定以及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可代表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4)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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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法》、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 执行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决定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作出的决议、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
(2)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草拟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草拟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职员,但董事会对聘任或解聘上述职员有决议、指示的,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指示;
(8) 本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股东会、董事会可以随时依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解聘,空缺的职位重新聘任:
(1) 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行为;
(2) 未能实现经营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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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丧失职务工作能力的;
(4) 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或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决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5) 自行辞职的;
(6) 股东会、董事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其建议、报告等行为对公司某项决策、业务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各业务总监、部门经理或具体负责某项业务的公司职员。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股东实缴出资(包括支付的资本公积金)占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之和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其他事宜,按股东间的其他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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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 宣告破产;
(7)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需要清算的,应依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结束清算时,股东拥有按照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公司账面净值价格购买公司资产的优先权。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呈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章程,修改本章程应由股东会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章程1式4份,股东各留存1份,公司留存1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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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盖章: XXX(公章) XXX(公章)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