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意外触电事故处理报告
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一、 事故发生的经过:
20xx年5月8日上午在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莆田PA2合同段木兰溪高架桥右侧11#-1桩基(K311+556.3)钻机冲孔,在施工中发现配电箱控制柜面板按钮脱落,桩机操作人员余晓刚在未停电的状态下私自打开配电箱维修按钮,造成触电事故。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报“120急救中心”并迅速送往涵江医院,中途“120急救车”边抢救边送往医院抢救,于中午时分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项目部及时派员做好了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上报了三江口边防派出所和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起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是死者余晓刚于5月8日上午8时40分许,在未经报告专业维修人员的情况下,私自开启电源箱对电源故障进行维修,导致操作不当触电身亡,余晓刚的死亡属自身违章操作导致意外触电死亡。间接原因是1、桩机配电箱的安全系数低2、现场的防护措施不到位。管理方面的是1、防护人员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3、项目部的管理不善等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事故全部责任为死者余晓刚私自打开电源箱引起的,应负全部责任。
2、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各有关部门紧急
会议,将事故善后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分工布置处理善后有关事宜。
(1)、向有关部门报告。
(2)、项目部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和善后处理小组。
(3)、工地停工整顿,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组织有关部门对工地施工用电整顿排查。
四、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和下一步的要求:
1、通过本事故的调查分析,项目部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分析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取5.8事故的教训,进行“举一反三”,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差距,在全标段内开展安全专项教育活动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工地全线的施工用电进行整改排查。(1)、对全线布设电杆、电源线路进行排查。
(2)、对工地全线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按规范整治。(3)、对工地所有机械设备进行整治排查。(4)、在整治排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更换,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坚决不留死角。
3、加强各施工段、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在议事日程,经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一定要有针对性
的布置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班组长经常检查,督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5、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教育,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应该说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现已处理完毕,做到不拖延、不扩大。
第二篇:“8.25”安全生产触电死亡事故报告
“8·25”安全生产触电死亡事故报告
8月25日,扎旗阿尔本格勒乌兰六队农网改造架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死亡1人,事故发生后,事故中死亡者施工单位向扎旗安监局进行了报告,旗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报告政府和盟安监局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盟安监局、旗安监局、旗工会、旗纪委监察局、旗公安局、旗检查院联合调查,赶赴事故现场,并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询问有关当事人,了解了事故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确定了事故责任者及处理建议,现将这起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兴安盟天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事故时间:20xx年8月25日早7:40分;
3、事故地点: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乌兰六队;
4、事故性质:生产责任事故;
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6、事故类型:触电事故;
7、事故伤亡情况:1人死亡;
8、事故损伤工作日:60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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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
二、事故经过
8月24日晚施工没有完工,于是8月25日早上7:40分继续施工,由于施工过程中必需停电作业,在现场施工的郭顶山给负责人包格日乐吐打电话,包格日乐吐又打给阿尔本格勒供电所要求停电,阿尔本格勒供电所告诉包格日乐吐负责断电人没在,需要等一会才能停电。包格日乐吐这时又给郭顶山打电话,让郭顶山告诉施工现场的郭清林和吉日嘎拉,先在地面上做预备工作,等停电后在上杆施工,由于有其它工作郭顶山的说完就走了。郭顶山走后,吉日嘎拉跟郭清林说先把昨天绑的电线放下来,于是郭清林上杆松电线,吉日嘎拉在地面上拽住电线头,等着郭清林将电线接开后在把电线放在地上,第一根电线解开后,吉日嘎拉将电线放在地上,解第二根时,由于重力原因,吉日嘎拉没有拽住,将所拽的电线搭在电线正在运行的一万伏的高压电线上,致使吉日嘎拉当场触电身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包格日乐吐强行要求无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作业。
2、间接原因:吉日嘎拉和郭清林没有按操作规程在停电后 - 2 -
工作,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责任认定
1、主要责任:包格日乐吐强行要求无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作业,对未施工人员进行任何教育和培训,未给施工人员参加任何保险,施工现场无安全员,所以包格日乐吐负主要责任。
2、直接责任:郭清林和吉日嘎拉知道没有停电还进行施工,而且无证上岗作业,安全意识不强。
3、间接责任:兴安盟天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凤军没有对所挂靠的企业资质进行验证,也没有对所挂靠的企业开工后,派驻安全员,施工没有计划,没有进行技术交底,没有任何和安全技术措施,也没有督促施工队加强防范。
五、处罚
1、吉日嘎拉和郭清林无证上岗作业,由于吉日嘎拉触电身亡,不予追究,对郭清林由兴安盟天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内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2、包格日乐吐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施工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依据《安全生产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处罚一万元。
3、对事故发生单位兴安盟天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 - 3 -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处罚20万元。
六、防范措施和要求
1、兴安盟天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有在建工程立即停工,开展每个岗位、每道工续、每名人员的隐患排查。排查结束后,报扎旗安监局,合格后方能开工。
2、对兴安盟天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8〃25”事故在全电业系统进行通报。
3、建议建设和电力部门对兴安盟天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进行重新验定。
4、兴安盟天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清查内部挂靠施工队,对无资质和资质不全的施工队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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