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时间:2024.5.2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

学号:200810430131 班级:08国贸(1)

案例一: 提单性质不清致损案

案情简介

19xx年,山西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19xx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钱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1、 在此案例下,信用证方式对山西省外贸公司的意义?(对比付款交单)?

2、 记名提单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吗?它能做为物权凭证吗?

3、 查找相关资料,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无单提货的情况。

分析: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

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是付款人,你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严格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 款,而不管信用证申请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请人破产了,银行也得付钱.而托收项下,银行是否付钱则取决于付款人是否付钱,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客户想毁约的话,你就收不到钱,而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哪怕你的单据作的完美无暇.

2.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 不另加列指示字样不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务。因此,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3.记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那么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并不锁定于记名提单上,而是正 确核实并交付给记名收货人,也就是说承运人根本没有必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

案例二:关于合同履约人认定的争议案

【案 情 简 介】

我 国 某 出 口 公 司 甲 方 于 1997 年 3 月 27 日 通 过 某 国 外 中 间 商 丙 与 进 口 商 乙 方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销 售 某 商 品 , 总 值 为 RMB 51 000 , 即 期 L / C 付 款 , 乙 方 付 款 后 , 由 甲 方 汇 寄 丙 方 佣 金 3 % 。 开 证 日 期 为 1997 年 5 月 15 日 前 , 交 货 时 间 为 6 月 份 。

但在合约签订后 ,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开证 , 后经甲方多次催 证 , 不 仅 未 开 证 , 连

一 个 答 复 也 没 有 。 直 到 7 月 12 日 中 间 商 丙 来电称 : 由于迄今未领到进口

许可证 , 乙方请求撤约或改装至自 由 港 口 ——— P 港 。 于 是 , 甲 方 电 告 丙 , 不 同 意 撤 约 , 但 同 意 货 运 目的 港 改 为 P 港 , 并 请 其 迅 速 开 证 。 不 久 , 丙 又 电 请 甲 方 同 意 将 信 用 证 即 期 付 款 改 为 D / P 即 期 付 款 。 甲 方 未 及 时 答 复 。 到 11月上旬才电告丙同意D/P即期付款,并订好好舱位,月中装船。丙接电后复甲方 : “ 乙方表 示拒收 货物 , 我方 仅仅是 一个 代 理 , 但 仍 愿 以 D / P 120 天 接 受 该 批 货 物 。”

甲方接电时货物已经装船 , 于是电告丙方请其接受货物 , 但 对 我 方 是 否 接 受 D / P 120 天 未 做 任 何 表 示 。 丙 获 悉 后 又 要 求 改 为 D / P 120 天 , 甲 方 对 此 表 示 不 同 意 , 因 此 丙 始 终 未 提 货 。 直 至 货 到 目 的 港 2 个 多 月 后 甲 方 才 表 示 同 意 D / P 120 天 。 此 时 , 丙 又 电 告甲方 , 船方要索取货物存入海关仓库的存仓费 , 如甲方负担这 笔 费 用 , 丙 方 按 D / P 120 天 提 取 货 物 。 甲 方 对 此 又 表 示 不 能 接 受 , 并说明这笔费用是由于丙不提货所致。甲、丙双方为此又多 次争执不下 , 直至货物被海关当局拍卖处理。从此 , 甲方无法从 丙处得到补偿 , 使我方完全丧失该批货物。

【案 例 分 析】

(1 ) 这 笔 交 易 的 买 卖 双 方 当 事 人 究 竟 是 谁 ? 该 合 同 是 否 已 由 甲、乙双方转移为甲、丙双方 , 从而确立了新的合同关系 ? 这笔交易的书面合同是由甲、乙双方通过磋商达成协议 , 然 后签署的正式书面合同。买卖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 能力的独立法人 ,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 , 双方都 具有充当交易主体的资格。双方缔约的程序也符合国际贸易中缔 约的一般要求 , 因而这是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合同 , 双方都应受合 同的约束 , 并应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合同关系本来是 清楚的。

乙 方 在 甲 方 多 次 催 促 下 , 始 终 未 开 出 L / C , 这 是 一 种 违 约 行 为。根据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规定 , 甲方完全可以向乙方提出损 害赔 偿 的 请 求 ,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 但 是 , 甲 方 却 没 有 这 么 做 。 当 时 , 甲方由于售货心切 , 在多次电乙方不复时 , 突然接到丙方来 电 , 即抛开缔约的另一方乙而抓住中间商丙不放 , 多次与丙方往 返 交 涉 磋 商 , 并同意修改原合同的交易条件,直至给 丙 发 货 。 这样 , 就 搞 乱 了 合 同 关 系 , 甲 、 丙 要 履 行 的 合 同 是 原 来 由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 , 还是由甲、丙双方后来所缔结的一项 新合同 , 或者是把原合同由乙方转让给了丙方 ?

如前所述 , 原合同关系清楚 , 甲、乙双方是缔约人 , 丙为中 间商 , 甲、丙共同履行原合同无法律根据。丙不仅不是代表乙方 的签字人 , 也不是乙方 的担保 人。从 甲、丙以 后的 来 往电 文看 , 其双 方 始 终 也 没 有 确 立 新 的 合 同 关 系 , 因 为 一 项 合 同 关 系 的 建 立 , 必 须 是 双 方 的 意 见 一 致 , 并 经 过 合 法 的 程 序 ——— 一 方 要 约 和 另一方的承诺 , 才能产生受合同约束的法律效果。而丙提出了一 些条件 , 甲方开始都表示不同意 , 或故意回避 , 数月后无计可施 才又表示接受 , 这当然不能说双方已达成了协议 , 更不能说一方 的要约经另一方承诺而确立了新的合同关系。至于一项合同的转让 , 从法律上说是可以的 , 但是 , 合同的转让 , 必 须 经 合 同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并 办 理 必 要 的 转 让 手 续 , 始能生效 , 否则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单方面地 转让给第三者。在正常的情况下 , 转让经双方同意后 , 一般还要 求有书面协议或委托书 , 作为法律上的依据。而在本案中这些手 续都没有办过 ,

乙方始终退居三舍 , 避而不理。

(2 ) 如 果 丙 自 始 至 终 是 中 间 人 , 即 佣 金 代 理 商 , 那 么 佣 金 代

理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什么 ?

佣金代理商的法律地位是作为中间媒介 , 兜揽生意 , 一旦买 卖双方交易达成后 , 即由买卖双方直接签约 , 并由买卖双方依据 履行。有时 , 代理商受买方 或卖方 的委 托以委 托人 的 名义 签约 , 它与委托人的关系仍然是委托关系 , 履约仍由委托人去履行。他 仍不负履行合同的责任 , 但 有一 定程 度的督 促对 方履 约的 义务 , 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 本案甲方不是抓 住 了 定 约 人 乙 方 , 据 理 力 争 , 说 服 乙 方 履 约 , 乃 至 采 取 某些必要的途径,根据仲裁条款提请仲 裁 督 促 其 履 约或请求赔偿因其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 反而放过乙方 , 却与 佣金商纠缠不清。这样做 , 必然使自己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从 佣金商来说 , 只表明它的商业信用不佳 , 但抓不到它不履约的法 律责任。

(3 ) 甲 方 依 据 什 么 发 送 货 物 ? 在 这 笔 交 易 中 应 当 吸 取 哪 些 教

训 ?

甲方显然是在没有任何书面法律依据和保障的情况下 , 向丙方发货 , 势必只能造成由自己承担后果的局面。我们要吸取的教训是 : ①外销人员必须有清醒的头脑 , 对某 些外商要提高警惕 , 防止他们借口毁约。因此 , 要熟悉进出口业 务和国际贸易法律方面的知识 , 一笔交易从签约到履约都要有所 依据 , 不能轻信商人的口头表示。在无保障的情况下 , 不能轻易 把货发走。②应搞清楚一项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各方的责任 , 不能把合同关系搞乱。一项合同既不能轻易 放弃也不能任意转让。合同的缔结是一种法律行为 , 无故不履约 的一方一般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是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 都承认的原则。我们应当利用这一原则和国外不守信誉、不履行 合同的商人 ( 签约人 ) 做必要的斗争 , 以维护我方的合法利益。

案例三

1 . 我 C 公 司 于 1993 年 7 月 16 日 收 到 法 国 巴 黎 D 公 司 发 盘 : “ 马 口 铁 500 公 吨 , 每 吨 545 美 元 CF R 中 国 口 岸 , 8 月 份 装 运 , 即 期 信 用 证 支 付 , 限 20 日 复 到 有 效 。” 我 方 于 17 日 复 电 : “ 若 单 价为 500 美 元 CF R 中 国 口 岸 可 接 受 500 公 吨 马 口 铁 , 履 约 中 如 有 争 议 在 中 国 仲 裁 。” 法 国 D 公 司 复 电 “ 市 场 坚 挺 , 价 格 不 能 减 , 仲 裁 条 件 可 接 受 , 速 复 。” 此 时 马 口 铁 价 格 确 实 趋 涨 。 我 方 于 19 日 复 电 “ 接 受 你 16 日 发 盘 , 信 用 证 已 由 中 国 银 行 开 立 , 请 确 认 。” 但 法 商 未 确 认 并 退 回 信 用 证 。

试 问 : (1 )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为 什 么 ? (2 ) 我 方 有 无 失 误 ?

答 : ( 1) 合 同 不 能 成 立 。 理 由 是 : D 公 司 16 日 发 盘 经 C公 司 17 日 的 还 盘 已 失 效 。

(2 ) 我 方 有 失 误 。 具 体 失 误 有 两 点 : ① 我 C 公 司 不 应 接 受 D 公 司 16 日 发 盘 , 而 应 接 受 其 17 日 发 盘 。 ② 在 作“ 接 受” 时 , 不 应 用“ 请 确 认” 字 样 或 文 句 。

案例四

我某对外工程承 包 公司 于 5 月 3 日 以 电 传请 意 大利 供 应 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 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 ; 我方必须于 5 月 15 日 向 招 标 人 送 交 投 标 书 , 而 开 标 日 期 为 5 月 31 日 。 意供应商于 5 月 5 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 标 价 , 并 于 5 月 15 日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书 。 5 月 20 日 意 供 应 商 因钢材价格上涨 , 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 5 月 5 日的发盘。我方当 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 , 双方为能否撤盘发生争执。及至 5 月 31 日 招 标 人 开 标 , 我 方 中 标 。 随 即 电 传 通 知 意 供 应 商 我 方 接 受 该 商 5 月 5 日 发 盘 。 但 意 商 坚 持 该 发 盘 已 于 5 月 20 日 撤 销 , 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认为合同已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 议提交仲裁。

试问 , 如你为仲裁员 , 将如何裁决 ? 说明理由。

2 . 答 : 如我是仲裁员 , 将裁决如下 : 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 (1 ) 意大利和中国均是 《公约》 的缔约国, 双方当 事 人 交 换 的 电 传 也 未 排 除 《公 约》 , 因 此 本 案 应 受 《公 约》 制 约 。

(2 ) 意 商 的 发 盘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①中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中方邀请发盘的意图 ;

②意方知悉中方意图后向中方发盘 , 中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 盘是不可撤销的 , 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 , 参与了投标 ; ③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 , 应视为合理时间内有效 , 本例的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3 ) 意 商 5 月 20 日 来 电 撤 销 发 盘 , 中 方 立 即 拒 绝 , 撤 销 不 能成 立 。《公 约》 规 定 : 一 项 发 盘 , 受 盘 人 有 理 由 信 赖 该 项 发 盘 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 , 该项发盘则不可撤销。

(4 ) 中 方 中 标 后 立 即 通 知 意 方 接 受 , 接 受 生 效 , 双 方 合 同 成立。

案例五

中 国 某 出 口 公 司 A 出 售 一 批 农 产 品 C 514 , 于 7 月 17 日 向 荷 兰 某 公 司 B 发 出 实 盘 如 下 : “ 报 C 514 300 吨 , 即 期 装 船 , 不 可 撤 销 即 期 信 用 证 付 款 , 每 吨 CIF 鹿 特 丹 USD 900 , 7 月 25 日 前 电 复 有 效 。” 受 盘 人 B 于 7 月 22 日 复 电 如 下 : “ 你 7 月 17 日 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 吨 CI F 鹿 特 丹 USD 900 , 除 通 常 的 装 运 单 据 以 外 , 要 求 提 供 产 地 证 、 植 物 检 疫 证 明 书 , 适 合 海 洋 运 输 的 良 好 包 装 。” 发 盘 人 A 于 7 月 25 日 复 电 如 下 : “ 你 22 日 电 , 十 分 抱 歉 , 由 于 世 界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 收 到 你 接 受 电 报 以 前 , 我 货 已 另 行 出 售 。” 双 方 对 于 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问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 为

什 么 ? 从中可吸取哪些教训 ?

答 : 按本例情 况 , 由 于 B 在接 受通 知 中 , 附 加 了一 些 条件 , 应 视 为

一 个 附 加 条 件 的 接 受 ( conditional acceptance ) , 如 果 发盘 人 A 对 其 中 的 差 异 及 时 提 出 反 对 , 合 同 是 不 成 立 的 , 但 是 他没有这样做 , 反而以货物已售出为理由 , 企图撤盘 , 从而使自 己陷入被动的局面。最后 A 撤盘不成 , 不 得不 承认 合同已 成立 , 除装运日期适当推迟和不能提供产地证外 , 其他各项条件均按原 发盘的内容履行。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 我们可从中吸取必要 的教训。

(1 ) 发 盘 人 A 向 B 发 出 的 盘 是 一 项 有 效 的 发 盘 , 我 国 通 常 叫实 盘 。 因 为 它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① 交 易 条 件 是 完 整 的 ( complete ) ; ② 交 易 条 件 是 明 确 的 ( clear ) ; ③ 发 盘 人 对 发 盘 的 条 件 是 无 保 留 的 ( final ) 。

(2 ) 受 盘 人 B 发 出 的 接 受 通 知 , 是 有 条 件 的 接 受 。 例 如 受 盘 人 使 用 了“ 除 通 常 的 装 运 单 据 外 ” 的 措 辞 , 就 是 说 他 现 在 要 求 的单据是不通常的 , 这种单 据既 非发 盘人在 发盘 中说 明的 单据 ,也不是发盘人过去曾向对方提供过的单据。事实上, A 出售的C 514 商 品 是 从 非 洲 进 口 后 转 口 , 他 也 根 本 不 可 能 提 供 这 种 产 地 证 。 由 此 可 见 , B 于 7 月 22 日 所 作 的 接 受 , 毫 无 疑 问 是 一 项 附 加条件的接受。

(3 ) 是 不 是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接 受 都 构 成 还 盘 呢 ?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的 规 定 : “ 对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 、 限 制 或 其 他 更 改 的答复 , 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 , 对发盘表示接受 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 ,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 其间 的差 异外 , 仍 构成 接受。 ??” 因此 , 对于有附加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 , 一要看附加条件是不是实质性 的 , 二要看发盘人有没有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如果附加的条件 是非 实 质 性 的 , 而 且 发 盘 人 又 没 有 及 时 反 对 其 间 的 差 异 , 那 么 , 该 接 受 仍 然 有 效 。 判 断 是 不 是 实 质 性 条 件 , 《公 约》 第 19 条 也 作了明 确 规 定 : “ 有 关 货 物 价 格 、 付 款 、 货 物 质 量 和 数 量 、 交 货 地 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 端等 等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 均 视 为 在 实 质 上 变 更 发 盘 的 条 件 。” 本 例 中 , 受 盘 人 B 7 月 22 日 接 受 电 中 附 加 的 条 件 , 不 属 于 以 上 所述的条件 , 因此不构成实质性条件。又由于出口公司 A 收到 B 7 月 22 日 的 接 受 电 后 , 未 作 认 真 研 究 , 只 是 急 于 撤 盘 而 轻 率 地 以世界市场价格变化 , 我货已另行出售为理由提出撤盘 , 即没有 “ 在 不 过 分 迟 延 的 期 间 内 反 对 其 间 的 差 异 ” , 故 对 方 7 月 22 日 的接受是有效的 , 合同已经成立。

案例六

A 在 2 月 17 日 上 午 用 航 空 信 寄 出 一 份 实 盘 给 B , A 在 发 盘通 知 中 注 有 “ 不 可 撤 销” ( irrevocable ) 的 字 样 , 规 定 受 盘 人 B 在 2 月 25 日 前 答 复 才 有 效 。 但 A 又 于 2 月 17 日 下 午 用 电 报 发 出 撤 回 通 知

( notice of wit drawl ) , 该 通 知 于 2 月 18 日 上 午 送 达 B 处 。 B 于 2 月 19 日 才 收 到 A 空 邮 寄 来 的 实 盘 , 由 于 B 考 虑 到 发 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 , 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 方对合 同是否 成立 问题发 生纠 纷。问 A 与 B 之间 的合同 能否 成立 , 为什么 ?

答 : A 与 B 之 间 的 合 同 不 能 成 立 。 根 据 《公 约》 第 15 条 规 定 : “ (1 ) 发 盘 于 送 达 受 盘 人 时 生 效 。 (2 ) 一 项 发 盘 即 使 是 不 可撤销的 , 也可以撤回 , 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 同 时 , 送 达 受 盘 人 。” 本 例 发 盘 人 A 对 B 发 出 的 盘 虽 然 是 实 盘 , 并 注 有 不 可 撤 销 的 字 样 , 但 这 个 盘 是 2 月 17 日 用 航 空 信 发 出 的 , 2 月 19 日 才 送 档不 全,请 到e 书 在 盟 下 用 完整 邮 发 出 实 盘 后 , 又 于 当 天 下 午 用 电 报 发 出 撤 回 通 知 , 这 项 通 知 于 2 月 18 日 上 午 送达 B 处。由于 A 的实 盘尚 未送 达 B 处 , 即 在该 项 实盘 生效 之 前 , A 的 撤 回 通 知 已 送 达 B 处 。 当

B 于 2 月 19 日 收 到 实 盘 时 , 该项 实 盘 已 经 失 效 。 尽 管 B 立 即 发 出 接 受 电 报 , 合 同 仍 是 不 能 成立。

案例七

请参看下列一组电文 , A 与 B 之 间的合 同关系有 无建立 ?为什么 ?

(1 ) A 于 星 期 三 向 B 发 出 电 报 : “ 中 国 松 香 W 级 100 吨 , 香 港仓 库 交 货 价 , 每 吨 500 美 元 , 现 货 现 金 交 易 , 星 期 五 电 复 有 效 。”

(2 ) B 于 星 期 四 复 电 报 : “ 中 国 松 香 W 级 , 100 吨 , 香 港 仓 库 交 货 价 , 每 吨 500 美 元 , 你 能 否 同 意 两 个 月 内 交 货 。” (3 ) B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一 时 二 十 五 分 , 在 尚 未 接 到 A 的 复 电 的 情况 下 , 立 即 发 出 接 受 电 报 : “ 中 国 松 香 W 级 , 100 吨 , 香 港 仓 库 交 货 价 , 每 吨 500 美 元 , 现 金 现 货 交 易 , 我 接 受 。”

答 : A 与 B 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 :

(1 ) A 发 出 的 盘 是 一 项 实 盘 , 而 B 于 星 期 五 下 午 发 出 的 接 受 也 是 有 效 的 接 受 。 按 照 《公 约》 的 规 定 , 一 方 的 发 盘 被 另 一 方 有 效接受后 , 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成立。

(2 ) 本 例 可 能 发 生 争 议 的 问 题 , 在 于 上 述 第 二 封 电 报 , 即 B 星 期

四 给 A 的 复 电 , 究 竟 是 一 项 还 盘 还 是 一 项 请 求 ( request ) 或 期 望 ( hope ) ? 如 果 这 封 电 报 是 一 项 还 盘 , 就 导 致 原 发 盘 失 效 。 那么 , B 于星期五发出的接受也是无效的 , 双方之间 的合同不 能成立 。 反 之 , 如 果 这 封 电 报 仅 仅 是 受 盘 人 提 出 的 一 项 请 求 或 希 望 , 根据有关法律或判例的解释 , 是不会导致原发盘失效的。只 要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间内作出有效接受 , 合同仍然成立。而 本例正是属于后一种情况。

案例八

请分析下列情 况 , 试问 A 与 B 之 间的 合同 是否 成立 ? 为什么 ?

(1 ) 11 月 1 日 : A 邮 寄 一 份 实 盘 给 B 。

(2 ) 11 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 ) 11 月 11 日 : B 收 到 A 的 实 盘 , 并 立 即 用 电 报 发 出 接 受通知。 (4 ) 11 月 15 日 : B 又 邮 寄 一 份 确 认 函 , 确 认 他 于 11 月 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 ) 11 月 20 日 : B 收 到 A 邮 寄 的 撤 回 通 知 。 事 后 双 方 对 该项合同是否成立 , 发生纠纷。

答 : A 与 B 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 :

11 月 1 日 A 邮 寄 的 实 盘 于 11 月 11 日 送 达 B 处 时 已 生 效 , B 于当天就发 出有 效 接受 通知。 根据 合同 需一 方 发出 实盘 , 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成立的原则 , A 与 B 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2 ) A 在 寄 出 实 盘 以 后 , 又 于 11 月 8 日 寄 出 一 份 撤 回 通 知 。 但是 实 盘 已 于 11 月 11 日 送 达 B 处 而 生 效 。 由 于 撤 回 通 知 于 11 月 20 日 才 送 达 B 处 , 即 发 盘 通 知 到 达 在 先 , 撤 回 通 知 到 达 在 后 , 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案例九

卖 方 甲 与 买 方 乙 订 有 长 期 协 议 ( long term agreement ) , 规定 : “ 卖 方 必 须 在 收 到 买 方 订 单 后 14 天 内 答 复 。 如 果 卖 方 在 14 天 内 未 答 复 , 则 视 为 已 接 受 订 单 。” 2 月 1 日 卖 方 甲 收 到 买 方 乙 的 订 单 , 订 购 1000 打 服 装 。 但 直 至 2 月 25 日 卖 方 甲 才 通 知 买 方乙 他 不 能 供 应 这 1000 打 服 装 。 买 方 乙 提 出 反 对 , 他 认 为 合 同 已经成立 , 如果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 , 他要求损害赔偿。问 双方的合同有无成立 ? 为什么 ?

答 : 根 据 双 方 订 立 的 长 期 协 议 的 规 定 , 上 述 1000 打 服 装 的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 , 那么买方乙有权要求赔偿。因为:

(1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合 同 必 须 由 一 方 发 出 实 盘 , 经 另 一 方 有 效 接 受 而 成 立 。 接 受 的 通 知 必 须 送 达 发 盘 人 , 《公 约》 第 18 条 明 确规 定 : “ 受 盘 人 以 声 明 或 作 出 其 他 行 为 表 示 同 意 一 项 发 盘 , 即 为 接 受 。 缄 默 或 不 行 动 本 身 不 等 于 接 受 。” 但 是 , 按 本 例 的 情 况 , 在双方的长期协议中 , 明确规定 : “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 14 天 内 答 复 , 如 果 卖 方 在 14 天 内 未 答 复 , 应 视 为 已 接 受 订 单 。” 这项 条 文 就 明 确 规 定 了 卖 方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 , 放 弃 对 接 受 的 传 达。在本例中 , 卖方甲是在 2 月 1 日收到买方乙的订单的 , 但直 至 2 月 25 日 才 通 知 说 : “ 不 能 供 应” , 显 然 卖 方 甲 的 答 复 已 超 过 14 天 , 故 买 方 乙 有 理 由 相 信 卖 方 甲 早 已 接 受 了 他 的 订 单 。 因 此 , 这 1000 打 服 装 的 合 同 , 应 视 为 有 效 成 立 。

(2 ) 如 果 卖 方 甲 不 能 履 行 这 1000 打 服 装 的 交 货 义 务 , 买 方 乙有权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向卖方甲要求损害赔偿。这种 赔 偿 , 可 根 据 买 方 乙 因 不 能 收 到 这 1000 打 服 装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 包括利润 ) 而定。

案例十

A 国商人将从 别 国 进口 的 初 级 产 品转 卖 , 向 B 国 商 人 发 盘 , B 国商人复电 接受发 盘 , 同 时要求 提供 产地 证。两周 后 , A 国商 人 收 到 B 国 商 人 开 来 的 信 用 证 , 正 准 备 按 信 用 证 规 定 发 运 货物 , 获 商 检 机 构 通 知 ,

因 该 货 非 本 国 产 品 不 能 够 签 发 产 地 证 。 经电 请 B 国 商 人 取 消 信 用 证 中 要 求 提 供 产 地 证 的 条 款 , 遭 到 拒 绝 , 于是引起争议。 A 国商人提出 , 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 未 表示同意 , 依法无此义务 , 而 B 国商人坚持义务。

请 根 据 《公 约》 的 规 定 , 对 此 案 作 出 裁 决 。

答 : A 商违约 , 应当负责赔偿。

(1 ) A 国 及 B 国 均 为 《公 约》 缔 约 国 , 由 于 双 方 对 此 未 作 排除 和 保 留 , 本 例 应 按 《公 约》 规 定 办 理 。

(2 ) A 商 在 收 到 B 商 对 其 发 盘 作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接 受 时 , 未 提 出任何异议 , 即接受有效。 A 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 ) B 商 已 根 据 其 接 受 条 件 开 立 信 用 证 , A 商 接 受 信 用 证 后 , 又未提出异议 , 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 , 后因商检机 构不能出证 , 这与 B 商无关 , 构成 A 商违约。

案例十一

我某外贸企 业 向 国 外 购 某 商 品 , 不 久 接 到 外 商 3 月 20 日 的 发 盘 , 有 效 期 至 3 月 26 日 , 我 方 于 3 月 22 日 电 复 : “ 如 能 把 单 价 降 低 5 美 元 , 可 以 接 受 。” 对 方 没 有 反 应 。 后 因 用 货 部 门 要 货心 切 , 又 鉴 于 该 商 品 行 情 看 涨 , 我 方 随 即 于 3 月 25 日 又 去 电 表 示 同 意 对 方 3 月 20 日 发 盘 所 提 各 项 条 件 。 试 分 析 , 此 项 交 易 是否达成 ?

答 : 交 易 未 达 成 。 因 为 我 方 3 月 22 日 去 电 是 还 盘 , 按 法 律规定 , 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 , 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 作出 答 复 。 而 3 月 25 日 电 是 对 已 失 效 的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 据 此 不 能达成交易。

案例十二

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来往电传磋商 , 就合同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 , 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 示 接 受 的 电 传 中 列 有 “ 以 签 订 确 认 书 为 准 ”。 事 后 对 方 拟 就 列 有 详细条款的合同草稿 , 要我方确认 , 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 待进一步研究 , 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 , 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 格下降 , 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 , 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 绝开立。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 ?

答: 我方拒绝开证有理。理由有三:

(1 )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 以签订确认书为准”,这是有条件接受。

(2 )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 (3 )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案例十三

我 某 出 口 公 司 于 2 月 1 日 向 美 商 报 出 某 农 产 品 , 在 发 盘 中除 列 明 各 项 必 要 条 件 外 , 还 表 示 : “ Packing in Sound Bags ”。 在 发 盘 有 效 期 内 美 商 复 电 称 : “ Refer to your T 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 ”。 我 方 收 到 上 述 复 电 后 , 即 着 手 备 货 。 数 日后 , 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 , 美商及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 的 计 谋 。 随 后 , 美 商 来 电 称 : ×× 日 电 对 发 盘 中 的 包 装 条 件 作 了 变 更 , 因 此 是 一 项 “ 还 盘 ” , 你 方 未 对 该 “ 还 盘” 予 以 确 认 , 所以合同并未成立,云云。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该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答 : 处 理 本 案 应 从 下 述 几 点 着 眼 , 考 虑 具 体 措 施 :

(1 ) 中 美 均 为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在 该 笔 业 务 的 来 往 电 传 中 均 未 排 除 《公 约》。 据 此 , 双 方 当 事 人 理 应 受 《公 约》 中 有 关 条 款的约束。

(2 ) 按 《公 约》 第 19 条 (2 ) 款 的 规 定 , 对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而 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 , 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 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 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作出这种反对 , 合 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载的更改为准。

(3 ) 根 据 《公 约》 第 19 条 (3 ) 款 规 定 , 包 装 的 改 变 不 属 于实质性改变。

(4 ) 合 同 应 按“ 装 入 新 袋” 的 条 件 成 立 。

(5 ) 综 上 所 述 , 美 商 复 电 已 构 成 接 受 , 合 同 成 立 。 如 美 商 拒 不 履 约 , 我 方 自 应 按 《公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美 商 提 赔 。 12 . 答 : 对 方 的 要 求 不 合 理 。 根 据 《公 约》 的 规 定 , 构 成 一 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 : ①接受应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 ②接受 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 ③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 ; ④接受方 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 , 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 港 某 中 间 商 A , 其 发 出 的 接 受 通 知 才 具 有 接 受 的 效 力 。 因 而 , 14 日我方收到美国 B 商 人开 来 的 信用 证 可视 为 一项 发 盘 , 该 发 盘 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 , 合 同才 能成立。 在合同 未成 立 的情 况下 , B 商人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案例十四

我某公司收 到曼 谷标 准 麦加 利 银行 开 来信 用 证 , 最 大 金 额 为 90 万 美 元 , 来 证 规 定 议 付 后 向 纽 约 大 通 曼 哈 顿 银 行 电 汇 索 偿 , 单据寄曼谷开证行。公司于货物装运出口后第三天收到结汇 货 款 。 10 天 后 曼 谷 开 证 行 给 议 付 行 来 电 称 “ 信 用 证 BK 9045 号 你行 BP 9038568 单 证 不 符 , 水 分 超 过 标 准 , 买 方 不 赎 单 , 请 退款” , 议付行将该电转交公司。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

答 : 首先检查 我方 库 存 同样 货 物水 分 是否 超 过标 准 , 出 口时有无商检证书 , 证书上的水分是如何表明的。其次 , 如出口 时银行议付单据中有商 检证书 , 且证 书上所 列水 分未 超过 标准 , 则开证行无权拒付 , 不能凭 开证 申请 人货到 检验 结果 要求 退款 , 但若错误确在我方 , 应请客户先赎单受领货物 , 再商议适当给予 补贴。

案例十五

我出 口 罐 头 给 澳 商 , 言 明 为 降 价 品 , 澳 商 看 货 后 订 货。 但货 到 三 个 月 后 , 发 现 罐 头 变 质 , 要 求 退 货 , 我 方 是 赔 还 是 不 赔 ?

答 : 因为我方已 言明 质 量 不 好 , 但 合 同 中 没 提 , 并 且 也 没有其他指标 , 澳商看货 , 故为凭样品买卖 , 澳商订货 , 说明他 已认可质量 , 所以 , 我方 可不 赔。

由此 可见 , 能用 文 字说 明的 , 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更多相关推荐:
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课程名称国际贸易实务实验项目国际贸易实务实习报告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国贸0901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教师周建华20xx年1月1日实习一讲座讲座时间12月2728讲座地点六号教学楼主讲座人张老师谭老师讲座心...

国际贸易实务报告

国际贸易综合实验报告学院商学院专业电子商务学号1161140304姓名黄小珍指导教师张明英20xx年6月一实验流程一出口商和工厂的交易流程1交易前的准备1工厂和出口商完善资料2工厂发布供应信息和广告进行宣传2交...

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报告

国际贸易实务Simtrade实训报告院系国际教育学院班级商英1226班姓名韩芳芳学号129F043219指导老师顾莉莉本周我们进行为期一周的国际商务实训主要是在Simtrade程序上做对外进出口贸易的这期间我们...

国际贸易实务模拟实习报告

国际贸易实务模拟实习1引言实习是专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育环节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走入社会认识社会认识自己评估自己的机会通过实习熟悉外贸实务的具体操作增强感性认识和社会适应能力进一步巩固深化已学过的理论知识提高...

国际贸易实务模拟操作实训报告

湖南女子学院院专班姓学指导成外贸单证实训报告20xx年下学期系业级名号教师绩20xx年12月一引言国际贸易是跨国的商品买卖不能用简单的货物和货款交换来形容这种特殊性的跨国交易跨国的商品买卖以单证作为交换的媒介手...

《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实验报告

商学院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实验报告专业学号学生姓名实习地点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报告实训已经结束了我最大的感触就是国际贸易流程好复杂我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平时觉得学理论的东西还不怎么难可是一旦要你真正操作起来就觉得有点...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习报告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实习报告届别20xx届二级学院国际贸易学院专业名称国际贸易实务班级名称P231410学生姓名梁星辰学生学号31指导教师朱肖丽20xx年3月10日网络销售客服实习报告一实习目的希望在这次难得的实习...

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报告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报告课程名称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分院班级09电子商务2班学号0931040214姓名刘洋洋指导教师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11实训项目名称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成绩2实训日期20xx10202...

国际贸易理论与务实实践报告

实践报告课程专业学生姓名成绩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一实践目的和意义1实践的意义巩固已学过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培养和锻炼自己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掌握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得...

国际贸易社会实践报告

国际贸易社会实践报告题目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践报告姓名谢桂凤学号0910630108分院财经分院专业班级国贸0903指导老师王进摘要通过这次对信用社的实践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此次的实践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过程中必要...

国际贸易专业实习报告

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毕业设计题习报告作者姓名班级学号专业届别导师姓名导师职称二一四年三月十日目录目录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的简介1一实习单位情况1二岗位情况1二实习的过程1一初期过程1二上手过程2三熟悉过程2三实习收...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调查报告

姓名王娜班级国贸011学号221120xx011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调查报告关键词发展前景专业知识技能工作高级专门人才经济全球化摘要跟着我国加人WTO中国与世界市场接轨的轨范逐渐加速国际经济与商业业已是我国今朝最...

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报告(3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