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9

时间:2024.4.30

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

业务指南(试行)》的公告

20xx年12月31日

股转系统公告〔2014〕119号

为适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方便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挂牌公司应使用披露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公告文稿

挂牌公司应在编制端使用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公告文稿。对于编制工具里没有明确给出模板的临时公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二、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主办券商不再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传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应通过信息披露系统报送端上传披露文件。主办券商最迟应在披露日20:00前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前审查并上传。

主办券商不得以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有异议为由拒绝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主办券商如认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点

1

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后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发送相关公告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四、应通过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审查意见的反馈与回复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上对已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公告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公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回复。

五、信息披露文件无法正常披露的处理

主办券商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的,主办券商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进行处理。

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于20xx年1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2月31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doc

附件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试行)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持续信息披露业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组成。

挂牌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使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主办券商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使用数字证书在报送端进行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主办券的行为,主办券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3

一、挂牌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主办券商审查

(一)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里没有明确给出模板的临时报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挂牌公司在使用编制工具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编制工具生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挂牌公司将编制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一般情况下,上述材料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信息披露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件,其中电子文件包括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正文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

(三)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

4

次数。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四)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

(一)主办券商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不符的,主办券商应与挂牌公司沟通,了解相关情况,督导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的要求。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及时改正,挂牌公司拒不改正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当日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主办券商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中,如发现挂牌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主办券商应通过报送端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二)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无论是否有异议,均应通过报送端将信息披露文件正文(PDF格式)及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主办券商如有异议的应按本条

5

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主办券商最迟应在披露日20:00前完成事前审查并上传。信息披露文件一经上传将不可撤回。

三、信息披露系统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

(一)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于当日15:30后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二)主办券商在转让日15:30后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信息披露系统自动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四、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

(一) 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处理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系统上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反馈意见。主办券商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回复。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挂牌公司需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二) 撤销或替换公告的处理

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撤销或替换。

(三) 补发公告的处理

挂牌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

6

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挂牌公司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若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信息披露文件的,通知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五、信息披露文件无法正常披露的处理

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后,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在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至信息披露平台。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中成功披露的,主办券商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进行处理。

7


第二篇: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8号)


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

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

20xx年12月31日

股转系统公告〔2014〕118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系统即将上线正式运行,为简化流程,方便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办理股票挂牌手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简化信息披露流程,由系统自动抓取文件并进行披露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系统上线后,系统将自动抓取反馈回复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最终稿。取消《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主办券商在上传同意挂牌函后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二、根据股票挂牌时采用不同转让方式修订了《公开转让记录表》、《股票挂牌提示性公告》 根据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时采用转让方式的不同,由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填写的《公开转让记录表》分别修订为《挂牌公司协议转让股票公开转让记录表》和《挂牌公司做市转让股票公开转让记录表》。股票挂牌提示性公告模板分别修订为《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三、将股份解限售表格修订为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为简化股票初始登记工作,申请挂牌公司原提交的股份解限售文件变更为《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明确存在股东自愿限售情形的应提交自愿限售的申请文件。

四、临时公告的要求

1 / 24

申请挂牌公司在首次信息披露至股票挂牌期间应遵守《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4〕26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布临时公告。

五、股东开户的要求

为缩短申请挂牌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间,除存在外资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证券账户的开立工作。

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于20xx年1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2月31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docx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

2 / 24

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

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

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

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

(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

3 / 24

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

(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

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在该页面,系统将自动抓取“5.1(1)-(7)”列示的文件,券商需要上传同意挂牌函等其他披露文件;确认无误后,选择披露日期,

4 / 24

点击“披露”,系统将在转让日的15:30后在.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

(三)更正公告

文件披露后,不得随意更改、替换或撤销。如确需修改,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涉及法律意见书更正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涉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更正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上述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经挂牌业务部确认后,发布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四)在线填写挂牌进度计划

主办券商应在获知申请挂牌公司代码和简称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在线填写《主办券商办理股份公司股票挂牌进度计划表》,合理安排申请挂牌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间,并严格执行。

(五)领取《代码和简称通知书》和缴费#5@p

申请挂牌公司在准备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前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领取《关于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通知》和缴费#5@p。

(六)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公司股份办理初始登记前,无论是否存在首批解除转让限制情形,均需在取得同意挂牌函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并说明是否存在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情形。

5 / 24

除法定限售股份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存在自愿限售股份情形的,应根据《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协助出具自愿限售登记函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65号)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和自愿限售股东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并提交主办券商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股份初始登记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不迟于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第二个转让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报送股份初始登记预审文件,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安排现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股份登记确认书》。

(八)办理股票挂牌

申请挂牌公司取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的当日11时前,将《股份登记确认书》《公开转让记录表》(加盖公章)扫描件提交给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确定公司挂牌日期(挂牌日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二个转让日)以便办理股份进入交易系统的操作。

(九)挂牌前的第二次信息披露

1. 披露时间

T-1日(T日为挂牌日,下同),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报送第二次信息披露文件。

系统将在转让日的15:30后在.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

2. 披露文件

6 / 24

(1)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关于公司挂牌同时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十)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融资的流程

全国股转系统是公开市场,为提高投融资对接的效率,满足申请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申请挂牌公司可在申请挂牌时或挂牌审查期间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自主决定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发行的比例。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1. 披露发行意向

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尚未确定认购对象的,可在报送申请挂牌材料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申请在.cn或www.neeq.cc披露股票发行意向。

2. 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后,申请挂牌公司按照 “5.1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流程办理《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的信息披露事宜。

3. 报送备案材料

在完成股票认购、验资后,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其指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向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

7 / 24

4. 办理股份登记

取得股份登记函后,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持股份登记函及其他材料前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为发行完成后的全部股份。

5. 披露发行的股份等文件

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申请挂牌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等文件。

6. 披露工商变更登记公告

申请挂牌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发布《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7. 通过股票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通过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8. 挂牌日后完成股票发行的

申请挂牌公司拟于挂牌日后完成股票发行的,其发行程序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按照已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规定办理。

(十一)挂牌仪式

申请挂牌公司拟举办挂牌仪式的,请填写《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仪式申请》,发邮件至guapaiyishi @,与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服务研究部沟通具体事宜。

8 / 24

(十二)临时公告

申请挂牌公司在首次信息披露至股票挂牌期间应遵守《关于申请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4]26号)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期间需进行信息披露的,应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业务部财务和非财务审查员提交公告文件(加盖申请挂牌公司公章或其他信息披露主体公章)、主办券商情况说明(加盖主办券商公章)、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等文件件在转让日的15:30后在.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

9 / 24

(十三)部分文件参考格式

1.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股票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特向贵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挂牌公开转让的证券简称拟定为______。

请予核定。

申请挂牌公司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证券简称应从公司中文全称中选取不超过四个汉字的字符。

10 / 24

2 主办券商办理股份公司股票挂牌进度计划表

主办券商办理股份公司股票挂牌进度计划

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8号

主办券商经办人: 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

11 / 24

3. 挂牌公司协议转让股票公开转让记录表

编号:

挂牌公司协议转让股票公开转让记录表

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8号

本公司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上资料如有不实和遗漏,本公司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2 / 24

挂牌公司公章: 主办券商公章:

4. 挂牌公司做市转让股票公开转让记录

编号:

挂牌公司做市转让股票公开转让记录表

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8号

13 / 24

本公司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上资料如有不实和遗漏,本公司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挂牌公司公章: 主办券商公章:

14 / 24

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8号

5.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仪式申请表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仪式申请

基本资料

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8号

注:请发送此文档至邮箱: guapaiyishi@

15 / 24

6. 协议转让股票挂牌提示性公告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本公司股票将于__年___月___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证券简称:_________,证券代码:____。

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已于____年__月__日披露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供投资者查阅。

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年 月 日

16 / 24

7. 做市转让股票挂牌提示性公告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申请已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本公司股票将于__年___月___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证券简称:_________,证券代码:____。

转让方式:做市转让。

做市商1:____证券公司(全称),推荐本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推荐本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_____证券公司的母(子)公司。

做市商2:_____证券公司(全称)。

……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已于____年__月__日披露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供投资者查阅。

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年 月 日

17 / 24

8. 挂牌同时发行的股票公开转让公告

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挂牌同时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此次股票发行总额为____股,其中限售条件___股,无限售条件____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将于___年___月___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cn或www.neeq.cc,供投资者查阅。

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年 月 日

18 / 24

9.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

根据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____年第__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成功发行____万股,募集资金____万元。

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此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___万元。

特此公告。

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年 月 日

19 / 24

10. 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单位:股

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8号

注:1、主办券商可根据挂牌公司情况增减栏目,带“*”列,可以删除。

1

本栏是指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的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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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如果做市商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的方式获得库存股票,此表应填写做市商受让原股东股权后的股东持股和限售情况,如果做市商通过认购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方式获得库存股票,此表应填写股票发行后的股东持股和限售情况;上述内容应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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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

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

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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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12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xx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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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中国新闻出版产业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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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中国数字出版年会年度报告-郝振省

郝振省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现在由我来对我们一年来的数字出版产业的一些现状问题和一些基本的趋势做一个简单的报告一现状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提高和应用普及国...

20xx-20xx年中国网络出版业市场研究分析报告(专家版)

120xx20xx年中国网络出版业市场研究分析报告专家版企业网址yjbgqthycm20xx1129304084html点击看正文正文目录第一章网络出版业相关概述1第一节出版业的基本阐述1一出版业的概念1二现代...

2012-2013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1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