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质量和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每一单元户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对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户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条 分户验收是在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防水工程质量;
(三) 门窗工程质量;
(四) 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五)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六) 节能工程质量;
(七) 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二)分户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按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附表一)要求进行;
(三)分户验收检查中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二)。
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合格的,在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时,应附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前的分户验收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第六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单位工程将所有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相应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一式肆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一份在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监督机构存档。
第七条 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化检验批验收。同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分户验收,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内容及要求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核检查。抽查数量为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10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面检查。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实施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不予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住宅单元交付购房户使用时,其相应单元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购房户。
第十二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各方应对分户验收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01月01日起施行。各地可在本办法基础上不断创新丰富分户验收办法。
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
附表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附表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
(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参照标准、条文)
注:引用标准、规范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
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6、《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0-2001)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2) 1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 1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附表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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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注:分户验收总体评价结论,应明确分户验收一次性合格率及经一次整改或多次整改后分户验收合格情况。
第二篇: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分户验收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方可进行分户验收:
(一)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三)各户套内分项工程具备以下质量验收条件:
(1)已完成套内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2)套内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4)套内分项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均符合要求;
(5)水、电接通。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以住宅工程中每套住宅为基本验收单元,对各分项工程实体质量按照附表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建筑外门窗节能措施与设计的符合情况;
(4)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窗台的防水质量;
(5)栏杆、护栏的整体安装质量;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建筑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合格的标准为:套内各分项工程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其中主控项目对应合格水平的α(错判
概率)和β(漏判概率)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对应合格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的。
分项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外形尺寸改变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但必须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中注明。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使用时,还应向住户说明。
第八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针对单位工程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表二),成立分户验收组。
(三)分户验收组以实测实量、检查观感质量的方式逐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附表三)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附表四),并作出验收结论。
(四)对户内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设计负责人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一)上签字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在每户住宅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附表五)。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其进
行核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分户验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分户验收方案、实测数据及验收结论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张贴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抽查验收的分项工程内容是否齐全;
(二)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按每个单位工程随机抽取不少于5户,对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检查实体质量;
发现分户验收资料不真实、验收的分项工程内容不齐全或现场实测数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每户房屋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提交给购房人或房屋使用人,并由其签收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附表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
附表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
附表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
附表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公章)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的填写说明
1、建设单位作为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由工程概况、分户验收组的人员组成、验收依据、验收时间、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方式、住宅户内实体状况7个部分组成;
3、“工程概况”栏,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的验收是分户验收的基础,应在表中填写这2个分部的验收结论和验收时间;
4、“分户验收组人员组成”栏,验收组的组成人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5、“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栏,应填写准备验收的靠尺板、方尺、卷尺、游标卡尺、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保护检测仪,以及检查试验专用插头、试电笔等专业检查仪器和工具;对有防水要求的屋面、阳台、厕浴间、厨房等部位应分别按要求提前做好淋水、蓄水试验,并分户检查有无渗漏现象;为进行户内水电使用运行情况的检查,必须开通户内的给排水、电气等系统;
6、“验收方式”栏,一是通过专用检测仪器和工具进行实地检测、测量,获取相关的检测数据,二是通过目测检查外观质量,对其做出观感质量的判定;
7、“户内实体状况”栏,应按照户内实体的实际施工状况和设备配置进行真实填写,并据此采用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分户验收;
8、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分户验收涉及的内容,在表中方框内填“√”,否则留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质量监督机构报送一份。
分户验收组组长: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附表三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
工程名称:广州鸣泉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栋号:北区1号 房号:
工程名称: 栋号: 房号: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
工程名称: 栋号: 房号:
附表五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