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操作规程

时间:2024.4.9

1.目的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操作规程》,加强用药安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经营药品的监测、报告、处理及跟踪。

3.职责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业务部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4.内容

1、药品不良反应(ADR)

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后遗反应、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以及对生育能力的影响等。

2、销售员或公司员工接收到用户ADR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将ADR信息以电话、电传形式反馈到质量管理部,反馈的ADR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2.1、药品名称、规格、批号。

2.2、用药医院(经营单位),应具体到医生、医生的联系电话。

2.3、用药病人(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

2.4、ADR的临床表现与过程。

2.5、病人的用药情况。

3、质管部在接到ADR信息反馈后,由质管员负责确认和登记,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4、质管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ADR信息。

4.1、向药监部门报告

4.1.1、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每季度向省药监局报告。

4.1.2、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4.1.3、对其中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须用有效方式随时快速报告,或越级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1.4、紧急情况,包括严重的,特别是致死的不良反应,应以最快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特快专递或E-mail等)将情况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4.2、向公司领导报告

4.2.1、质管部在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企业负责人、质管负责人报告ADR,通知生产厂商。

4.2.2、质管员报告结束后,留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存档备查。


第二篇: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程



目的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用药安全。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

责任

销售员:负责将ADR的信息及时向公司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部报告。

营销中心:负责将收索到的ADR信息及时向公司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部报告。

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部:负责收集、分析、整理、汇总、报告、归档ADR的信息。

总工程师:负责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质量受权人:掌握公司所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投诉、调查的信息。

内容

   【引用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1.定义

1.1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ADR):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1.3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是指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害的怀疑与药品有关的医学事件。

1.4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4)导致显著的或永久的人体伤残或器官功能的损伤;(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1.5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1.6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1.7报告单位:是指承担报告义务的药品生产公司、药品经营公司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1.8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是指药品生产公司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点提交的安全性文件,其内容包括药品国内外安全性情况的简要汇总、针对出现的新的信息对药品进行的风险效益评估、并提出是否需进行进一步研究或体现在相关文件(如产品说明书)中。

1.9不良反应的收集途径: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应积极、主动、全面收集公司产品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如可依托公司的商业销售单位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可通过医学技术支持、医药代表、临床医生报告、患者的信函电话收集等。

1.10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时事件。

1.11同一药品:是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1.12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1.13怀疑用药:是指患者使用的怀疑与不良反应发生有关的药品。

1.14并用药品:指发生此类药品不良反应是患者除怀疑药品外的其他用药情况,包括患者自行购买的药品或中草药等。

1.15用法用量:包括每次用药剂量、给药途径、每日给药次数。例如,肌内注射,一次2-4ml,一日1-2次。

2.不良反应类型

2.1超功能主治:是指不在主治功能范围内使用发生的不良反应。

2.1.1特点:罕见非预期的;较严重的;发生率低,死亡率高。

2.1.2包括:遗传药理学不良反应;药物变态反应(临床表现:皮肤反应、血液系统、血清病样反应、心血管系统反应、肝脏损害、肾脏损害)。

2.2超剂量使用:是指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它是常规药理作用的延伸和发展,是由于药品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

2.2.1特点:常见;剂量相关;时间关系较明确;可重复性;在上市前常可发现。

2.2.2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作用;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

2.3不合理联合用药:是指未按说明书要求而采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同时或先后应用。

2.3.1特点:罕见;非预期的;较严重的;时间关系明确,发生率低,死亡率高。

2.3.2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作用;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

2.4有效病例:是指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它是常规药理作用的延伸和发展,是由于药品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

2.4.1特点:常见;剂量相关;时间关系较明确;可重复性;在上市前常可发现。

2.4.2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作用;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范围

3.1副作用。

3.2毒性反应。

3.3 过敏反应。

3.4 药物依赖性。

3.5 致突变、致畸、致癌。

3.6 毒副作用、过度作用、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药物变态反应等。

3.7 公司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公司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群体不良反应均应上报。

3.8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本公司不涉及进口药品文件内容将不进行要求)

3.9 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3.10其他不良反应。

4.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

4.1基本要求

4.1.1公司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4.1.2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时,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部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4.1.3公司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4.1.4考察本公司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公司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4.2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4.2.1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登记《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台账》。

4.2.2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4.2.3公司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4.2.4公司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3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

4.3.1公司在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4.3.2公司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3.3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公司,公司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5.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5.1 公司应当对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5.2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5.3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5.4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

6.药品重点监测

6.1 公司应当考察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公司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其安全性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6.2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公司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7.药品不良反应的评价与控制

7.1公司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公司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2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对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决定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公司予以实施。

7.3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分析评价结果,要求公司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召回药品以及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公司应予以实施。

8.患者信息管理:企业应当对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患者和报告者的信息、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但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9.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部应每季度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汇总并上报市。

10.药品不良反应回顾:公司每年不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回顾分析,以发现药品安全信号,如回顾中发信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例如:修改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不良反应回顾需形成回顾报告。

11.药品不良反应内审:公司每年由药品安全委员会不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程序进行内审,内审随机选取品种,按规范及文件要求进行内审,并将内审中发现缺陷项下发通知整改。

13.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14.公司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能力。

15.文件与记录的归档保存

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所有产生的文件与记录均由不良反应监测员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于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部,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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