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时间:2024.4.20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篇: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与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绍兴县教育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与托幼机构春季传染

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中、镇(街)教管办、初中、小学、中心幼儿园:

当前,正值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为有效预防与控制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现将绍兴市卫生局、绍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与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绍市卫发[2009]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当前季节特点,落实好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与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绍兴县教育局

20xx年3月23日

绍兴市卫生局 文件 绍兴市教育局

绍市卫发?2009?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与托幼机构春季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学生与幼儿学习、生活的聚集场所,容易发生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当前正值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为有效预防与控制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特对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春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市属各学校、托幼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设立卫生保健机构,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卫生防病工作。当前要高度重视春季呼

吸道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强化督查,真正把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严防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

二、突出重点,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提高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监测的敏感性,主动开展春季呼吸道传染病搜索。各医疗机构接诊有关病例要明确告知患者隔离时间,并及时报告疫情,传染病报告卡应详细填写患者人群分类、现住址、联系电话,要注明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

各学校及托幼机构要落实晨、午检制度,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簿,及时掌握学生生病和缺课动态,一旦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或症状相似的聚集性病例等,要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和卫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疫情蔓延。各学校及托幼机构对呼吸道传染病病例要及时动员其隔离治疗,严把患病学生返校关。要抓好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对发现的漏种儿童,要采取有效方法,及时进行补种。学校医务人员和教师要提高对结核病的敏感性和发现病人的能力,及时发现可疑病人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切实将结核病的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开展健康教育,提高防病意识

各学校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防治流感、麻疹、结核病等呼吸道传染病的科普知识,增强广大师生预防传染

病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其养成“勤洗手、喝开水、吃熟食”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搞好环境卫生,加强教学、生活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近期要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一次自查。

四、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和指导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学校春季传染病的监测预警、疫情核实、现场调查处理及报告工作。在发生免疫针对性传染病疫情及出现流行征兆的学校,要及时在学校适龄人群中规范开展相应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学校卫生与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学校、托幼机构相关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重点督促已有疫情发生的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校卫生 传染病 防控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市府办。

绍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xx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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