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攻略
一、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
(1)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1、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2、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
5、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名称变更核准件);
6、许可证原件。
(2)许可证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1、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2、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
5、新地址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6、许可证原件。
(3)许可证法人代表变更提交材料
1、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2、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
5、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6、许可证原件。
(4)经营许可证股本增资或股权变更提交材料
1、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2、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
5、经工商部门盖章的股东名录、资本缴付情况、新增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若工商部门暂无法调档盖章,则需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
6、许可证原件。
三、续延
经营许可证延续提交材料
1、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2、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许可证原件。
四、注销
经营许可证注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并载明“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填写《注销申请表》;
3、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4、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拟注销许可证原件;
6、其他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五、条件
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