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处置和复查制度
为了预防和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分级排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分为:班组排查、项目部排查和公司排查三级排查。
二、分级排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班组排查
1、排查的内容
班组作业区域内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工艺中出现的问题等、小安全隐患。
2、排查要求
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二)项目部排查
1、排查的内容
项目部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生产工艺出现的缺陷、地质原因造成的异常现象等环节存在的中等安全隐患。
2、排查要求
项目部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隐患整改“四定”表的要求落实到人,及时整改。
(三)公司排查
1、排查的内容
重大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易发生重大隐患的区域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征兆等中上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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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查要求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隐患进行排查,分区域、分部门、分专业组成事故隐患排查小组,并适时开展工作。
公司应根据三级排查出的隐患认真分析和确认,将属于A级的隐患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技术难度不大、投入资金不高的B级隐患,及时安排整改,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对各部门出现的技术难度较大、需较大投资整改的不安全征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
B级隐患的整改,应在三级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分析和认定,研究解决的方法,当前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资金筹措的渠道和整改时间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彻底治理。
三、隐患分级制度
根据查出的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对其进行分级,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整改技术难度大、投资大的隐患,属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治理;
B级:整改技术难度不大,生产部门可以满足整改所需资金的隐患,属安全部门负责治理;
C级:班组负责整改的隐患。
四、其他要求
1、定期排查,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区域、公司各个环节,重点部位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
2、认真登记,各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3、及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4、限期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科要向责任部门下达整改 2
通知书,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向安全办报告整改结果。
5、制定预案,动态管理,项目部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重要环节要采取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态蔓延的安全措施,制定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安全生产。
6、责任追究
1)、对于不及时确定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建立事故排查整改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部门,安全科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因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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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区政府、区安委会决定在全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确立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生产经营单位三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机制。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上报确认和登记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
确认事故隐患,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据规范标准”的原则,既要如实上报和准确认定,又要防止瞒报、谎报、漏报和随意扩大或缩小事态等不负责行为。事故隐患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 1
则逐级上报确认,并登记建档。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或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后登记建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或行业监管部门备案;较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或行业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或行业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生产经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或行业监管部门分别登记建档,报区安监部门备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或行业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或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安监部门,区安监部门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鉴定确认,并报区政府、区安委会,三级登记建档。
各地、各执法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隐患确认单位。
三、事故隐患的整改
事故隐患一旦确认,必须按照 “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事故隐患均由隐患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报隐患确认单位审定后实施。
事故隐患整改根据整改难易程度,规定严格的期限。具体时限由隐患确认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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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或所辖单位事故隐患整改的实施和督办负总责。事故隐患的整改由隐患单位具体负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隐患整改必需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事故隐患确认单位负责隐患整改的督办工作,并将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整改由相关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整改费用数额较大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管理单位报区政府解决专项经费。
事故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责令整改的隐患,严禁擅自边生产边整改,对一时无力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方案,逐步实施,做好防范工作。
四、事故隐患的验收销号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整改单位写出专题验收报告上报隐患确认单位,隐患确认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销号。
五、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和行业监管部门、区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和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隐患编号;2、隐患名称;3、隐患单位;4、隐患类别;5、隐患整改措施;6、隐患整改责任人;
7、隐患整改时限;8、隐患整改销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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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新区指挥部)、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每月底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统计表》(表样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下发)。
六、考核和奖惩
区政府督查室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组成督查组,负责全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办工作。
区政府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一并进行。对不按规定排查、登记、上报事故隐患,或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由区安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区政府、区安委会对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新区)和部门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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