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4.5.8

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市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县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的郊区县(城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我县;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市。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我县;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郊区县(城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它郊区县(城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郊区县(城区)。

(3)霍乱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郊区县(城区)。

(4)1周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响应或不良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达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XX县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县长担任总指挥,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必要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ⅰ、ⅱ、ⅲ、ⅳ(必要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8个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组长由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应急小组各负其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8个应急小组: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县卫生局、县公安局等组成。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组织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监测与救治工作,了解、掌握、报告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县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农林局、县教育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爱卫会、县工商局、县科技局、县物价局、县侨办、县台办等组成。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和控制工作,包括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组织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组织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的预防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参加现场应急处理的各类工作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等。县公安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人员疏散提供交通道路保障,同时对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学校的预防控制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武警XX县中队组成,县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维护指挥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商贸局、江苏电信XX分公司等组成,由发改局牵头,负责指挥部及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度和供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基层工作组:由县民政局、县农林局、县公安局等组成。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农村镇村两级和社区管理组织,开展居民宣教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救助捐赠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等组成。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捐赠,研究制定对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县卫生局等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本预案的落实。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疾病信息报告体系,完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完善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会同发改、商贸、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实施预防控制措施,收集学校托幼机构的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并会同卫生部门分析、研究、提出学校防控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工作。

县农林局:负责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和对人类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监测;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加强农、兽药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以及在农村中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做好突发事件区域治安管理,开展司法调查;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医疗垃圾、废水及放射、化学毒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对废弃放射源和废弃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采取防控措施,避免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组织对水域的环境监测和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保护水源。

县爱卫会:负责宣传发动群众,指导、监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消杀队伍落实环境消毒,做好除“四害”和病媒的控制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工具、站场、码头的清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紧缺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管理;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单位,按照卫生部门的工作指引,协助卫生等其他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储备,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协调有关传媒开辟宣传专栏,加强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

县发改局、县商贸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地垃圾的清运、处理,对染疫、染毒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配合卫生部门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对流入市场的污染食品、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物品的追踪和处理。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组织、指挥和协调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职业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参与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保障科研安全,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物价局: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县侨办:负责与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为在我县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负责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武警XX县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淳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人事局、法制办、台办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

2.1.2 当发生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XX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局长兼任指挥,副局长兼任副指挥,成员由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指挥医疗救治工作。成立4个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由局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应急小组各负其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2.2.1 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

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职责:负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导督查各镇及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建与完善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信息传输、报告、通报、举报、管理等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组织对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机构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建与完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和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对不明原因疾病、新发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急性传染病实施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生物制品、防护物品、卫生设备、通讯网络设备等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协调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的公共卫生问题及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人员伤亡紧急医疗救护;组织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县级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传染病疫情与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组、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卫勤保障组,各组职责如下:

传染病疫情及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组:组织协调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定有关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制定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汇总我县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研究、分析我县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情况,及时提出预警预测;跟踪突发事件流行特征及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供领导决策;组织对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进行有关传染病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众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活动。

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组:组织协调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定有关重大中毒应急处理措施;制定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完善重大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汇总我县重大中毒事件信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研究、分析我县重大中毒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提出预警预测;跟踪突发事件流行特征及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供领导决策;组织对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大中毒事件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众开展有关重大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活动。

医疗救治组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伤病人员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应急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指导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对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卫勤保障组职责: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状况及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经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物资保障、供应和储备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合理整合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和资源,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够顺利开展。 点击查看: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制图

2.3 专家委员会

县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依法报病及临床用血供给,并接受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

2.4.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落实接触者追踪、消毒、隔离等应急处理工作,提出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措施,统计、汇总上报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所: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对责任单位违法事实的取证;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或技术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监督事发单位进行整改和善后;依据技术部门对事件性质的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2.5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各镇和县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镇和县有关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理。

2.6 应急联动机制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市或市有关部门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或者由县有关部门报市相应主管部门,在市或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动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提出申请。

2.7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点击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其他有关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由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报告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责任报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及经济损失等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点击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3.3.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

点击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与事件判定流程图

3.3.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后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并向县各有关部门、各镇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信息发布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非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根据需要,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卫生检疫,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做好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信息通报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县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负责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配合国家、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省、市疾控中心的培训,并负责各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所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局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本辖区发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实行分级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如下图:

点击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

4.3.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具体按《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3.2.1 县政府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政府成立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生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和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2 县卫生局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应急小组,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各区县卫生局以及本县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同时请求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给予应急处理技术指导。

4.3.3 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依法予以打击。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贸、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省的统一决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县卫生局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必要时和市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安置标准。

善后处置工作小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环保、卫生等部门对相关垃圾及污染物及时进行清理和妥善处理,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污染扩大。

灾后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并请求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5.3 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及经济损失情况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政府和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依托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纵向网络建设形成的“三级网络、一级平台”,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覆盖全县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触角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室;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和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提高信息质量;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提高医疗救治、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决策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家、省、市疾控中心构建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县人民医院作为县级急救医疗中心,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在紧急状态下接受省、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必要时可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 县人民医院感染科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防治领域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

加强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室)、icu、呼吸科等专科建设,使其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县级应急专业队伍不少于2支,总人数50人左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相应整合医疗资源,制定应急专业队伍调配方案,组建应急防治预备队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应急专业队伍根据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器械和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应急防治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6.1.6 演练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6.1.7 技术储备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原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县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防治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按需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已在年初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卫生应急物资及药品、生物制品储备;卫生应急指挥网络系统维护;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转;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通讯和交通工具的配置;应急征用补偿;卫生应急处置有功人员奖补;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2、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应急控制。

3、其他部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的处置经费。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防护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城区是指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六区做为一个整体。

郊区县是指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XX县。

7.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

县政府和人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功单位给予表彰,有功个人给予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XX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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