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 总则
为加强公司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集团、上市公司相关政策要求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1. 事故的划分
2.1 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均属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按以下几种程度而划分:
2.1.1 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 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 I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
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3 IV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3人以下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上300万元以下;
2.1.4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除上述四级以外的轻伤、财产损失及未遂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定义
2.2.1 死亡事故:指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死亡事件;
2.2.2 重伤事故:指员工在工伤事故中,造成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
2.2.3轻伤事故: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者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2.2.4记录事故: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
事故;或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2.5 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事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也按2.1条进行划分;
2.2.6 职业病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的职业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
2.2.7 财物损失、损坏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定为财产损失、损坏事故。
同时涉及人生伤亡和财产内容分别统计,但统计为一起事故。
3 . 事故处理的权限
3.1 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协助上级安监机构、上市公司对III级(含)以上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由公司安委办、人力资源部、法律部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并经总经理确认;
3.2 安委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IV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将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后,上报上市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介入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如财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一般事故或一些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也将介入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
3.3 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在事故后3日内报安委办;
3.4 各业务系统及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事故调查鉴定与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3.5 因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引发的事故,安委办组织相关工程专业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6 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损失、损坏,按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7 车辆、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8 信息安全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9 死亡事故及死亡以上级别的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0 人身伤害事故的程度鉴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负责进行;
3.11 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4. 事故的报告
4.1 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4.1.1 报告可采用书面、电子文档及口头的形式,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紧急情况下,首先抢救伤员(注:口头报告必须讲清楚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目前情况及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1.2 发生III级(含)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安委办,安委办将根据情节向公司领导、上市公司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3 IV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报告,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委办;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4 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组织实施应急处理,1小时内报安委办;在事故处理完结后3日内向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1.5 除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的外,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月30日前填报《安全生产季度报表》,上报季度事故情况。
4.1.6 相关方、外协施工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实习员工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部门、依据前述条款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
4.1.7 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上述要求时间之内上报的,视为隐瞒事故。
5. 事故调查
5.1 事故调查按本程序3.条款所规定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毁灭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的工作。
5.2 事故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填写初步事故调查表,见附录。
5.3 事故调查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
5.3.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类别、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性质等;
5.3.2 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可分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设备设施本质不安全、环境因素、外部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预计的原因。
5.3.3 事故类别大致可分为:
(1)火灾: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高空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等场合发生 的坠落事故;也适合于地面场所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3)物体打击:失控物体(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4)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6)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7)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8)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9)受压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10)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其他爆炸”;
(11)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
(12)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
5.3.4 过程及伤害分析必须包括:
(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
(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3)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
(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质或物体;
(5) 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5.3.5经济损失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损失物品名称及损失程度;
(2)调换和修复的费用;直接的影响程度;
(3)必要时可包括间接影响程度。
5.4 未遂事故调查参照事故调查的方法进行,重点在于分析引发事故的原因及具体预防对策措施。
6. 事故处理
6.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如为抢救伤员或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以便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6.2 事故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及伤害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未遂事故也应确定事故责任者。
6.3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6.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要征得事故当事人的认同,如发生异议时,按管理权限请示确认后逐级上报,同时备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工伤申报和完善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档案的依。;
6.5 事故处理必须遵守的原则:
6.5.1 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尊重科学的原则;
6.5.2 依法依规办理的原则;
6.5.3 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6.6 事故处理完毕后,对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按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
7.事故档案
7.1 事故处理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为本制度的记录内容,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事故档案一般保留5年。
7.2 事故处理档案,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元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2.1 事故调查表;
7.2.3 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7.2.4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7.2.5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7.2.6 物证、人证材料;
7.2.7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2.8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2.9 医院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7.2.10 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设施材料;
7.2.11 事故处理决定(含当事人及责任者的处罚)
7.2.12 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相应预防措施资料;
7.2.13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清单;
7.2.14 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
8.事故总结
8.1事故发生业务系统及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完结后,要组织员工认真总结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8.2安委会办公室将对IV(含)以上事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深刻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8.3IV(含)以上事故将予以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附件一:事故报告流程
附件二:事故初步调查报告表
附件三:事故处理进展报告表
附件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二篇:XX标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宜川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口头或 电话立即直接或者逐级向项目队队长或项目部经理或安全员报告。
2、 项目经理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立 即向公司安质部报告,同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报告。
二、 事故报告的时限:
1、 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质部门。
2、 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质部门。
3、 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在6小时内报告公司安质部门及当地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工会。
4、 重大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立即逐级报告。
三、 事故现场保护
1、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除组织人员对伤者 进行抢救外,同时组织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
2、 事故现场保护的措施:
﹙1﹚ 将事故重要部位、痕迹、血迹、破损物件等做出标记,对其 中容量消失的痕迹,立即收集并做好记录,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
(2)伤者在现场急救或送往医院前,将伤者原来徜卧的部位作上标记。如伤者神志清醒,要及时讯问、录取口供。
(3)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并在照片上对事故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
(4)圈定事故现场保护区,由公安或指定专人看守,以防破坏。
(5)在事故现场寻找见证人。
四、事故调查分析
1、根据事故大小、性质,按照国务院19xx年75号令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2、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分析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的有关规办理。
五、事故的处理
1、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2、伤亡事故处理权限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告。
(2)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3~19人,由公司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公安等部门共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3)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19xx年34号令及19xx年75号令的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配合省(部)安全生产监督局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宜川项目部经理部
20xx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