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时间:2024.5.13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救发[2012]16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下发《山西省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

处置制度》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安全管理实际,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矿山救护队负责接到煤矿事故召请出动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第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在向发生地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煤矿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出动请求或命令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发生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如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省煤炭工业厅,每一级上报不得超过2小时;

(二)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八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九条 事故信息处置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后,迅速向下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煤矿进行核查,并适时调度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立即研究、确定、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认为需要督导的,分级进行督导。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进行督导。

发生较大涉险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工业厅进行督导。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煤炭工业厅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条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约谈、通报。

(三)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出动,未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予以约谈、通报或处分。

第十一条 省煤炭工业厅应急值班电话:

0351-4117555 4117551 传真:0351-4117524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煤炭工业厅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0]132号

关于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赵姑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情况的通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6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赵姑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赵姑垭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6月25日,湖北煤监局会同宜昌市安监局、长阳县安监局对该矿开展了解剖式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赵姑垭煤矿于19xx年建设,19xx年投产,设计能力6万吨/年。20xx年3月,矿井进入6改9万吨/年扩能技改“三同时”建设阶段。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为二类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性。自20xx年以来,该矿共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6人,其中顶板事故4起,死亡5人,运输事故1起,死亡1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现场处罚情况 经现场检查,该矿存在以下12个方面的问题。

1.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技改,违规组织生产。该矿于20xx年3月批准进入6改9万吨/年技改程序,但至现场检查时,没有进行技改工程,井下仍然在组织生产。

2.采掘部署不合理。井下采用巷道式、高落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乱采滥挖。

3.通风管理混乱。井下废弃巷道和采空区没有永久密闭;存在多处、多次串联通风,且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井下主要硐室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扩散通风;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未安装防爆门;矿井各测风地点未进行测风,测风记录不真实等。

4.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多处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打循环风。

5.瓦斯监控系统没有正常运行,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不符合要求。

6.未坚持瓦斯检查制度。井下所有盲巷、机电硐室均未悬挂瓦斯检查牌板,无瓦斯检查记录,空班漏检;瓦斯检查没有做到“三对口”,瓦斯记录不真实等。

7.提升系统不完善。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不全,无防止过卷等保护装置;斜井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无挡车拦和跑车防护装置;主下山绞车无声光信号。

8.排水系统不完善。主要水仓均没有副水仓,水泵房断面小;+1182m水泵房管子道位置不合理,无备用吸水井;+1210m水平水泵房无备用水泵;井下没有排水沟,水平运输巷道积水严重等。

9.机电管理不到位。存在矿灯电线破损、灯头失爆等现象;+1188m水平掘进局部通风机开关进线口和出线口无密封圈;井下使用非煤矿用按钮开关等。

10.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煤层为二类自燃煤层,未采取煤层自燃发火防治措施,未建立矿井防灭火系统。

11.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煤巷采用木棚支护,巷道冒落和空顶部分没有用支护材料接顶,空帮漏顶。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

12、岗位责任不落实。风机房、井口调度室值班人员脱岗。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暂扣赵姑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企业壹百万元、企业负责人壹拾伍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封闭井下一切与技改无关的井巷工程,停止一切与技改无关的采掘活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结合监察发现的问题,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认真做好煤矿停产整顿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10]90号)精神,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煤矿安全隐患。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进行检查和验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复产,对多次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建设矿井必须办结建设项目各种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必须按设计组织施工,严禁超工期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及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矿井技改期间不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暂扣尚未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核发,严禁技改期间组织生产。

3.合理采掘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可靠的生产系统,合理布局,及时填制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严禁采用非正规方法采煤,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杜绝乱采滥挖。

4.严格通风瓦斯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要求,严禁循环风、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督促矿井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加大水害防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做好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防治水措施。

6.推进示范矿井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建立一批煤矿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推广先进适用的装备、工艺和设施,强化现场管理,努力提高煤矿保障能力,建设矿井必须达到示范矿井验收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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