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时间:2024.4.2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

弟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

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 0 1 0年第6号令)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

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

审查工作。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评估依据;

(二) 项目概况;

(三) 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

的影响评估;

(四)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

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 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

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 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

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 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 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

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

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

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 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

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选择节能评审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机构一致。评审机构可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委托评审的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 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 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 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 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

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豫发改环资”编号,以《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见附件1)形式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豫发改环资函”编号,直接在节能登记表中签署意见(见附件2),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编号与印发由各地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的咨询资质,熟悉国家和我省与节能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公开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

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 0 1 1年1 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 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时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第九条 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固定资产投资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委托书》,交由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办理。

第十条 节能评估文件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需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如需进行节能评审,其节能评审应尽可能与项目评估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统一平衡安排。

第十四条 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加盖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与审查专用章,实行独立编号管理。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编号为“鲁发改能审书[20**]**号”,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编号为“鲁发改能审表[20**]**号”,节能登记表的备案编号为“鲁发改能审备[20**]**号”。

每年初,由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将上年节能审查项目材料,统一交委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  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应将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及时送项目主办处室。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与项目主办处室应加强沟通,确保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一同印发,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对外发送和公示。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

登记号:(20XX年)第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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