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报告

时间:2024.5.2

关于某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 W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W公司变更详细)

3、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 、 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 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 ;

(2)中国自然人 、 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

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W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W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W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W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W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W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W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

由于W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W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W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2、W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W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W公司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

我们建议W公司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W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W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20xx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20xx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W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W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5@p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5@p并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W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W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W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务委托合同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W公司股权或对W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20xx年11月18日


第二篇:如何做好律师尽职调查


如何做好律师尽职调查–要点和问题

1、尽职程度的界定

从字面意义上看,尽职调查是要求调查者尽到自己的职责。设定一个是否尽职的标准,并根据调查活动的具体事实评定某个具体调查是否达到该标准,这两者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在这里,我们只能对尽职程度给出一些参考要素:(1)尽职程度或谨慎程度应当按照律师的专业水平来衡量,这里的律师专业水平是以从事此种类型业务的专家律师所具有的一般专业水平为参照物的。不能以一个主要从事民事诉讼的律师的专业水平来衡量从事非诉讼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业务的律师的尽职程度,也不能参照该类型专家律师的较高水平或较低水平去衡量。

(2)尽职程度应当与交易的性质和交易的重要程度相对应。

(3)尽职程度的确定应当考虑法规和政府规章、律师执业规范是否有明确和具体的规范和工作指引。

2、调查资料清单的局限性

调查资料清单是律师尽职调查最经常使用的工具,项目投资、收购兼并、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使用的清单不同,但都包括公司组织结构的基本法律文件、重大资产、重大合同、税务、劳动人事管理、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基本内

容。一些律师实务书籍中也有清单范本供参考。似乎形成一种错觉,清单可以标准化,清单适用于各种调查并可以涵盖所有调查事项。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清单标准化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设计出符合个案要求的清单;清单有其局限性,使用清单并不能保证调查的质量;在某种意义上讲,清单的设计比使用的难度更大、更重要。

3、调查方法的选择

(1)资料收集与核证

律师的主要调查方法是通过向被调查对象提供调查资料清单的方法,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从而收集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充分和适当的资料。根据调查需要,有时需要律师独立地收集资料。

一般情况下,律师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是,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律师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当仅仅依赖于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在这方面有过教训深刻的案例,20xx年“杰威国际”公司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上市申请被批准并成功地公开招股,在上市前的最后关头才被发现是个彻底的骗局,虚假事实之一是该公司伪造了其在厦门的合资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如果主承销

商的律师自行到当地工商局对合资公司的工商登记进行独立核证,骗局在一开始就会被揭穿,完全可以避免重大损失。

(2)会见

必要时律师需要与被调查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如有)会见,核实一些书面资料无法核证的事实。

(3)实地考察

一般考察对象是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仓库等,目的是熟悉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式,观察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例如,在深圳高速公路H股香港上市时,所有中介机构都派人在不同时间全程实地考察了深圳高速经营管理的3条运营公路和1条在建公路,观察了车流量、路面维护状况、土地占用情况、收费站的设置、收费票据、施工进度等。而在“银广夏”事件中,如果对“银广厦”直接实施造假行为的天津子公司的车间、仓库等进行实地考察话,可以提前发现该公司虚构销售收入的问题。

(4)分析和总结

在搜集了足够的相关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进行分析,确定已核证的事实、待核证的事实、未核证的事实。根据分析结果形成结论性的法律意见,就交易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发表意见,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

尽职调查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历史及结构:The basic information, evolve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

法定注册登记情况 Registration

股权结构 Ownership structure

下属公司 Subsidiaries and branches

重大的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 Key events of purchasing and selling assets

经营范围 Business scope

二:企业人力资源 Human resources

管理架构(部门及人员)Management structure (Departments and staffing)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Resume of Directors of the Board and members of the upper management team

酬薪及奖励安排 Policies on compensations, rewards and penalties

员工的工资及整体薪酬结构 Salary structure

员工招聘及培训情况 Recruitments and training arrangements

退休金安排 Benefits Policy, e.g. Pensions

三:市场营销及客户资源 Marketing, Sales and Customer resources

产品及服务 Products and services

重要商业合同 Important business contracts

市场结构 Market structure

销售渠道 Distribution channels

销售条款 Sales policies and terms

销售流程 Sales management procedure

定价政策 Pricing policy

信用额度管理 Credit & Risk exposure management 市场推广及销售策略 Marketing and sales strategy 促销活动 Promotion activities

售后服务 Post-sales services

客户构成及忠诚度 Customer base composition and customer loyalty

四:企业资源及生产流程管理 Enterprise resources and production management

1. 加工厂 Factory and plant

2. 生产设备及使用效率 Equipments and production capacity

3. 研究及开发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4. 采购策略 Purchasing policy

5. 采购渠道 Purchasing channels

6. 供应商 Suppliers

7. 重大商业合同 Important business contracts

五:经营业绩 Business performance

会计政策 Accounting policy

历年审计意见 Auditing results of the last three years if available

三年的经营业绩、营业额及毛利详尽分析 Analysis on business performance, sales revenue and gross profit of the last three years if available

三年的经营及管理费用分析 Analysis on ope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expenses of the last three years if available

三年的非经常项目及异常项目分析 Analysis on non-frequent and abnormal activities of the last three years if available

各分支机构对整体业绩的贡献水平分析 Analysis on the contribution of each subsidiary to the overall business performance

六、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分析 Industry analysis

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Current situation and anticipation of

industry development trend

中国特殊的经营环境和经营风险分析 Analysis on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operational risks in China

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 The subject company’s position and influence in the industry

七:公司财务情况 Financial status

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分析 Three years Balance Sheet if available

资产投保情况分析 Analysis on assets insurance status 外币资产及负债 Capital and debts in foreign currency 历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及审计意见 Auditors’ opinion on the financial reports of the past years

最近三年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Financial budgets and performing status of the last three years if available 固定资产 Fixed assets

或有项目(资产、负债、收入、损失)Contingent Items on assets, debts, income, losses

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其他知识产权)Intangible Assets, e.g. patent, logo and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八:利润预测 Profitability forecast

未来两年的利润预测 Profit forecast of the next two years 预测的假设前提 Assumptions of the forecast

预测的数据基础 Foundation of the forecast

本年预算的执行情况 Current year’s budget performing status

九:现金流量预测 Cash flow forecast

资金信贷额度 Commercial and Bank Credit Limits 贷款需要 Needs on loans

借款条款 Borrowing terms

十:公司债权和债务 Creditor’s rights and liability

(一)债权 Creditor’s Rights

债权基本情况明细 Details of rights

债权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 Collateral/guarantee status on the rights

债权期限 Duration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债权是否提起诉讼 Legal actions pursued

(二)债务 Debts and Liabilities

1.债务基本情况明细 Details of the liability

2.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Collateral/guarantee status on the Liabilities

3.债务抵押、质押情况 Mortgage and pledge

4.债务期限 Duration of the liabilities

5.债务是否提起诉讼 Legal actions pursued

十一: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 Properties, valuable assets and intangible assets

土地权属 Land property

房产权属 House property

车辆清单 Automobiles

专利权及专有技术 Patents and self-developed technologies 以上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Mortgage and collateral status on the above listed assets

十二:公司涉诉事件 Lawsuits

作为原告诉讼事件 Lawsuit put out by the subject company,

as Plaintiff

作为被告诉讼事件 Lawsuit against the subject company, as Defendant

十三:其他有关附注 Other issues and comments

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 Violations by any of the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executives if there’s any

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 Significant business operational violations by the company

上级部门对公司重大影响事宜 Impact and influence from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n the subject company

十四:企业经营面临主要问题 Business obstacles and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困难或积极因素 Obstacles & difficulties and the negative impacts or positive if there’s any

应对措施 Solutions

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

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在资本市场上,按照调查行为主体的不同,尽职调查一般可以分为律师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投资银行尽职调查等三种类别。“银广夏”丑闻的发生,使得业界对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中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和风险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20xx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行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担任股票公开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主承销商关于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的必备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发行业务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

律师尽职调查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也比较早,是随着中国大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出现的。律师尽职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

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在近期新兴的企业担保服务和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中,委托人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但是,律师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在大陆的出现却是在不久以前。20xx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 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在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第一次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律师尽职调查”这一概念。遗憾的是,该规则并没有对律师尽职调查给予具体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而在律师行业内部对尽职调查也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规范;而在一些重大资本项目中,委托人也往往只重视财务尽职调查而忽视律师尽职调查的重要性,而承担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甚至出现了许多收购、投资和上市失败的案例。

风险投资尽职调查四原则

作者:肖和保

尽职调查(Due Deligence)是风险投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必不可少的一项功课,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每一个尽职调查,动辄花费数十万的律师费,加上时间、机会成本,其效率和精准性极为重要。笔者在此总结诸多的案例的实战经验,认为以下几个原则,在做尽职调查列表时极为重要:

全面原则:首先:调查内容要全面。就企业组织而言,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涉及到企业的沿革、合法性、股东的构成与变更、内部治理结构、下属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等;就企业权利而言,其涉及到企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等;就企业义务而言,其涉及到银行贷款、借款、或有负债、正在进行或者面临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税收等;就劳动人事而言,其涉及到所有关键雇员的劳动合同的年限、竞业禁止、是否存在与原单位未了的纠纷;就股东而言,其是否从事与被投资企业的类似业务、其是否涉及重大的诉讼、

仲裁或者行政处罚、其股权是否被质押等。

其次,材料要全。调查者必须调集所有材料,单就拟投资对象的股权结构而言,除了查阅拟投资对象当前的工商执照之外,还要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书、出资协议、验资报告、股份转让协议、股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文件。

透彻原则:以专利为例,投资者需要不仅需要了解其是否拥有专利权,还要了解其是专利权还是专利申请权、是否存在权属上的纠纷、有效期间、专利权的地域范围以及专利许可情况等内容。再以应收账款为例,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其应收账款的数额,还要调查应收账款的性质、产生原因、账龄、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债权人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调查者不仅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详尽的审核,还要求调查者与相关当事人、政府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沟通。如若关键员工属于从同行业其他单位跳槽过来,则需要了解其与原单位合同关系是否已经了结,是否与原单位有竞业禁止的约定等。但单凭员工个人提供的信息显然不能确保真实,因此还有必要向原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

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对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应该有所

侧重。

首先是处于不同发展期的企业的调查重点不同。众所周知,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可以分为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因此不同时期的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应该不同。就种子期的企业而言,因为其法律关系十分简单,所以重点应集中于其创业团队、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对于比较成熟的企业,尤其是Pre-IPO项目,因为其成立时间相对较长,其牵涉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隐藏的风险点也就更多,因此就应该全面调查,但重点是应比照拟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开展调查。

行业不同也决定了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不同。在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若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则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缺失,甚至连企业存在的基础也将丧失。曾有一企业为归国留学人员创办,而所用技术均为其曾经工作单位的专有技术。待公司产品一面世,国外公司立即提起诉讼,公司随之倒闭。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也付诸东流。对于化工企业,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必须高度重视,如是否进行过环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和是否因污染被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等。

企业背景不同同样要求调查的重点不同。企业设立之初即

为股份制企业的,其股权结构相对清晰,因此其重点应集中于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那些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改制是否规范、改制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已经妥善解决则是必须关注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则要重点关注其内部制度的规范性、公司的股权架构、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联交易等因素。

独立原则:风险投资机构能够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并做出自己的判断,风险投资机构和尽职调查人员均保持独立。

当前的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自行调查,即投资团队中具备从事法律尽职调查的成员;二是委托调查,即风险投资机构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此外还有在联合投资时由一方进行调查,其余各方以其调查报告作为参考或者在Pre-IPO项目中以券商或者保荐人的调查报告作为投资依据。

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作者:刘天永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并购,特别是外资并购大幕的拉开,并购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瞩目的一道亮丽的彩虹。但是,在并购过程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往往会导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为了尽量减小和避免并购风险,在并购开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是十分重要的。

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一种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能够核实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当为买方公司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以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

买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一、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

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二、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的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及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

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

但是,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简化。通常,卖方(或者目标公司自身)会自行协助买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而不用聘请投资银行来进行协调工作。卖方可能不会将所有资料放在数据室中,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准备一份详细的清单索要有关资料,直到尽职调查完成以后并且各方已就交易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并购合同的草拟阶段。

三、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买方的顾问应考虑以下几点:

1.尽职调查的着重点

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并向其专家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

2.重要性

买方和卖方的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并确定尽职调查的过程着重于买方所要达到的目标及从中发现有关法律事项。这一过程将明确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

3.保密性

在买方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卖方通常需要涉及尽职调查的人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特别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但是,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4.支撑

在一个大型的尽职调查活动中,买方通常应促使其自己的雇员和顾问及其他专家一起实施调查,更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个有序的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始终专注于买方订立的目标。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1.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资产是否具有卖方赋予的价值;

2)卖方对相关资产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

3)相关资产有无价值降低的风险,特别是其中是否有法律纠纷;

4)有无对交易标的产生负面影响的义务,如税收义务;

5)隐藏或不可预见的义务(如环境、诉讼);

6)企业/资产控制关系的改变是否影响重要协议的签订或履行;

7)有无不竞争条款或对目标公司运营能力的其他限制;

8)主要协议中有无反对转让的条款;

9)有无其他法律障碍。

下述因素亦应引起足够重视:

1)相关交易行为是否需要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第三方同意;

2)目标公司或资产的商业运营是否有法律限制;以及

3)由于购并是否会导致目标公司对员工的任何义务(如养老金/退休金以及技术上的补偿)。

2.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在完成资料和信息的审查后,买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将为买方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其所依据的信息。 法律尽职调查有助于交易合约的准备和谈判,对买方来说,在起草任何协议,特别是作出任何保证之前完成尽职调查更为有利。

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交易的框架,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免使其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争议的标的

公司并购中常做哪些尽职调查

针对不同的目标企业,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

1、对目标企业合法性的调查,即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2、对目标企业发展过程历史沿革的调查,主要对目标企业的背景和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3、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查阅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

(2)查阅目标企业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

(3)查阅目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

通过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调查,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限

制、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4、对目标企业是否存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企业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核实,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

5、对目标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查,以确信对本次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

6、对目标企业人员状况的调查,主要是核实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是否会对此次并购产生影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

7、调查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需要查阅目标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做出判断;目标企业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8、对目标企业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查。律师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还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以上提及的尽职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涉及到

的,而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目标公司则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尽职调查计划,进行详尽、全面、谨慎的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

第一, 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

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

尽职调查作用

1)帮助调查方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并判断该情况是否能使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

2)帮助调查方决定是否调整该商业计划或交易的价格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

3)帮助调查方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商业计划或交

易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时间表。

4)帮助调查方更加准确地确定该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

5)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调查方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

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

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两者对同一事实的调查角度不同。例如,两者的调查中都包括被调查对象享有地方政府给予的“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师审核的是返还税款的数额、时间和帐务处理的合理性,而律师审查侧重此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有的上市公司丑闻中只有注册会计师和投资银行遭到了处罚,而有的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都遭到了处罚,从而引发了对中介机构责任界定的争论。对此,我们也在探索和研究中。

从实际业务操作分析,我们认为,律师与会计师的协作问题主要出现在:(1)国内会计师不善于发现其财务调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善于主动寻求律师协助。(2)律师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不敏感或不熟悉,在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上有缺陷。(3)部分工作的性质兼具法律和财务性质,工作范围划分不明确。例如,对应收帐款的准确性应由会计师负责查账并向相关单位发函核证,对合同的合法性应由律师审核,但合同的真实性由谁负责向第三方核实则存在争议。(4)投资银行没有有效地发挥总协调人的作用。

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工作范围

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

-审核并确定被调查对象所提供交易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协助委托人更加充分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产权状况和法律状态;

-发现和分析被调查对象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风险的程度。

要作到非常详尽的调查是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人力投入的,而这是委托人的交易时限和成本所不能承受的,调查范围过小则不足以达到调查目的,因此,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必须明确。律师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

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调查范围原则上一般包括构成交易基础的法律问题、委托人尚不明确的事项、可能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等。根据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人协商调整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也是不可少的有效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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