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1)爆破施工单位资质经审核符合要求,爆破相关手续符合要求
(2)监理工程师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爆破施工的统一指挥系统,检查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切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办法,爆破施工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布置应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是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
(4)装药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对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和炮眼状况的检查记录。如炮眼中的泥浆、石灰末清理,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遇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6)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巡查爆破作业,爆破人员严禁穿化纤衣物;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严禁火种
(7)进行爆破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场监督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安全标示的布设应齐全、醒目,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洞间不少于50m
4)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5)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4—5m)时,不少于500m
(8)隧道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预留8倍循环进尺时,应停止另一端工作,将人员及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9)隧道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由明确的规定,装药离爆破时间不得过久
(10)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起爆技术方案和安全交底记录
1)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面
2)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电力起爆主线的布置方式应采用临时敷设方式。接线时应从内到外(即由工作面到起爆站的顺序进行),并应加强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在漏水及涌水较大的工作面,应使用带塑料脚线的电雷管并以塑料导线作连接线。敷设网络要避免接头落入水中。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3)隧道附近有高频发射台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能采用电起爆;电力起爆必须避免产生杂散电流、感应电流及高压静电等不利条件,加强对洞内电气设备和电线的管理,经常进行维修;但也可以使用抗静电雷管和杂散电流雷管起爆、
4)导爆管起爆网络敷设应注意不应使导爆管出现打结、打折(180°)、管壁破损、受力拉细管径、异物入管等情况,否则会导致爆速降低、不稳或产生抗爆
(11)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相距15分钟后,才准许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及记录应包括: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破损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1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装炮前应使用木质爆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第二篇: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规定
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规定
1 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公安部中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并经
监理单位聘用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需取得国家公安部中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需取得国家公安部中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爆破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需取得国家公安部初级及以上爆破安全作业证或爆破员、爆破安全员证。
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2.1 项目监理机构
2.1.1 监理单位履行爆破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2.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2.1.3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爆破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爆破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爆破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爆破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2.1.4 爆破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爆破施工单位。
2.2 监理人员的职责
2.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
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经委托单位同意
??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委托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织监理人员对待
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