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量事故处理方法

时间:2024.5.4

企业质量事故认定及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和原材料采购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事故,包括以下九点:

(1)    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    生产指挥错误;

(3)    操作不认真负责;

(4)    检验员漏检、错检;

(5)    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器仪表失准;

(6)    材料混杂或发错;

(7)    运输保管不善

(8)    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9)    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第三条:质量事故等级

(1)    轻微质量事故: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

(2)    一般质量事故: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连续三次轻微质量事故;

(3)    中度质量事故: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万以下或连续两次一般质量事故;

(4)    重大质量事故: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①  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损失达10000元以上(含10000万元)或连续两次中度质量事故 ;

②      产品出库后接收《事故报告》;

(5)    故意行为质量事故:违规违法、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所有产品质量事故(不论金额大小)。

第四条: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1)    事故的第一发现人,必须立即主动向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技术部报告;

(2)    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按《质量手册》第8.6章节《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的程序写出故事报告,一般质量事故,中度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技术部及时报告总经理,一般质量事故,中度质量事故的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重大质量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3)    报告的内容应有产品名称、合同号(生产批号)、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经过、处理情况与结果,损失金额和数量,改进措施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对质量事故后,由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

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解剖工作。

(1)    对轻微、一般质量事故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罚款;

(2)    对中度质量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按照责任大小通报批评,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罚款;直接领导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

(3)    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按照责任大小通报批评,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罚款,罚款金额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罚款,同时加扣当事人当月奖金50%,当月无奖金扣岗位工资;直接领导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二级领导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罚款。

(4)    对故意行为质量事故责任人给予直接经济损失100%罚款,超过2000元以上质量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其直接上级负有对员工要求不严,管理松懈的责任,给予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的罚款。

(5)    为保障员工基本经济收入,保持员工生活水平,全年质量事故总罚款不超过员工工资总收入的20%。

(6)    对生产、管理环节中产生不合格品,责任部门能够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使不合格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不合格品继续发生,也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不追究质量事故责任,由部门处理。

(7)    若责任部门无法确定当次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处罚费用则由责任部门主管直接承担。

第六条:责任调查:

(1)    技术部为落实责任事故单位,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协助调查,其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全过程的原始资料由技术部保管、归档。

(2)    轻微、一般质量事故由技术部根据责任单位事故报告提出处罚建议,填写《产品质量事故罚款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执行处罚。

第七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个人。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图

 

                                  

 

                           

 

                                                     

 

产品质量事故处罚单

制表人:                            审核:                                   批准:

时  间:                                                  时间                                                               时间:


第二篇:企业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企业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

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和

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用户提供满意

的产品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质量、

工艺质量、生产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未满足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和退赔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个人。

第四条、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

量事故的原因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严格生产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分析解剖工作。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和原材料采购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第六条、质量事故的等级

一、质量事故的划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

细化,具体如下:

1、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2、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8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总成件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废品或返修工时在12小时/批以上的因质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媒体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场的等。

3、严重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8小时/批上的;

4、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或(和)给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事故。废品或返修工时在4小时/批上的;

5、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下(不含5千元),一千元以上(含)的,对公司声誉影响较小的。

第七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

1、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单位在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填写《公司质量事故报告单》,并在次日内报公司品管部同时报企业分管领导。

2、凡发生造成人员或是财产损失等涉及安全的质量事故时,应按照安全事故的管理程序上报。同时应将事故中涉及有关质量事故的问题上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分管领导。

3、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且必须按企业成本核算程序由财务部门进行损失核定。

第八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

1、一般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报公司品管部。

2、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3、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企业成立联合调查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4、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事故调查机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调查人员向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无论事故的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品管部和企业领导。

3、对一般质量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直接责任者100~300元的罚款,直接领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较大质量事故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处理,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实因返工损失的费用,公司质量事故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

和处理意见,经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评审,对事故的直接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70%进行处罚。另给予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300~500元的罚款。

5、对于重大、特大质量事故责任者,除参照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外给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80%进行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给予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500~1000元的罚款。

6、对质量事故相关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还必须按照公司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对其业绩进行考核,凡涉及责任的当事人和领导者以及连带责任的人员其绩效考核工资一律先行冻结其绩效考核工资,待质量事故认定后按承担责任大小给予处罚。

7、涉及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已作出安全方面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

8、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而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出,将加倍处罚。

第十条、质量责任

1、由于工艺文件标准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设计人员承担4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2、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4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10%。

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A、操作者不执行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B、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的,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60%,其他人员承担10%;

C、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局部质量事故的但不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50%,其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15%;

D、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列入合理化建议申请奖励。

4、检验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

A、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50%责任、领导承担20%;

B、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质检员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C、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50%责任、领导承担10%;

D、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人员负40%责任,品质主管承担20%责任,领导连带承担10%责任。

5、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在质量事故中的责任

A、因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

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管理人员承担60%的责任,操作员承担1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B、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60%,车间领导承担20%;

C、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原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或外购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30%责任、领导承担10%;

E、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的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70%责任。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30%,检验员承担50%的责任;

F、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就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的,索赔等质量事故。由生产部门主管和品管部门主管以及其直接领导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G、直接领导是指当事人的第一上级领导,领导责任是指下一级部门须承担的责任其上级领导须负的领导责任。例如:营销总监必须对大区经理和销售部经理、市场企划部经理所发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此类推。

H、上一级领导兼任下一级部门的职务负双重责任,上一级领导越级管理下一级部门须负其越级的各部门责任。例如:营销

总监越过大区经理和销售部经理直接管理办事处经理的等。

第八条、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30%,主管承担15%、直接领导承担10%、领导责任承担5%;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

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6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5%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又未事先申报申请许可的而继续使用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由生产总监、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设备主管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报批: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

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车间主任(或品质管理

部),同时逐级上报并按最终批复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车间主任、生产经理或生产总监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

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车间主任或生

产经理应会同质检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帮进行分

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

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车间,则质

检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传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由责任部门在三天内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

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

企业领导签署意见;再转交行政部门依据领导签署意见,

公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四条、质量奖励办法

一、质量等级按其重要性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创新性的,有科学依据,可行性强,经济效益高。

B级:较重要的、改良性的,目的明确,有可行性,投入少,见效快。

C级:一般性的,针对解决个别问题,内容清楚,可操作性强。

D级:对现有正常管理或经营有所改善,作用和效益较小。

二、质量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1、评定为A级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发给1000元奖金。

2、评定为B级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发给500元奖金。

3、评定为C级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发给200元奖金。

4、评定为D级的合理化建议,每项提案发给奖金100元。

5、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的,每次奖励20元。

第十五条、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

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

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

“XX车间”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

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第十八条、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品质事故的本道工序和以前

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原材料费用、水电费用、工

人、生产(含品质)管理人员薪资等项综合成本之和,

作回用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具

体计算由财务部门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事故赔偿费由财务归入

成本外,扣罚的奖金、薪资等作为企业奖励基金,用于

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费用。

第二十条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总经理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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