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报告

时间:2024.4.8

第二篇: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 财政厅 琼土环资函?2010?203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管理 办法 函

抄送: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xx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80份)

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审查、实施,规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促治”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以奖代补”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查、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以奖促治”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中央财政事前给予资金补助,用于鼓励地方政府为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以奖代补”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事后给予资金补助,用于奖励地方政府为巩固和提高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建设成果的项目。

第四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公开透明,公益服务;群众参与,村民收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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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对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实施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审查、筛选、申报和验收考核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解决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勘测和设计、项目建设占地和青苗赔偿、项目验收和考核等经费;负责向环境保护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成效和验收考核等情况。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的审核、申请和下达,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安排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用于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勘测和设计、项目建设占地和青苗赔偿、项目验收和考核等项费用;负责向财政部报告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将市(县)级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目标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年度目标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 2

序向市(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解决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招投标、项目监测、验收及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进行指导,对项目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进度、工程量和建设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用于项目招投标、项目监测、验收及农村环保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十条 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并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明确项目建成的环保工程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村委会负责做好村民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发动村民配合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村民利益问题,保证项目用地、用水、用电的供给,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并在项目建成后做好环保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级环保部门应牵头组织对村庄环境问题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村庄所在地域的环境敏感性和突出 3

的环境问题,编制全市(县)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或计划,并报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和市(县)政府批准实施;优先选取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村庄,以及选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推荐的农村环保技术,指导乡镇级人民政府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分期分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省和所在市(县)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或计划,在每年4月底前初步筛选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名单,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方案,做好村庄申报动员和材料准备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村委会),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部分或全部自然村。

(二)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

(三)治理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污染问题。

(四)预期治理目标要求(项目验收最低限值):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2.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4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生活污水处理率≥60%。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70%。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内容要求。申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划定村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拆除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建设水源周边截污设施、护栏等。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采取适当的水源污染防治措施。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1.生活污水处理。

城市周边的村庄,主要支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规模较大村庄,主要支持通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主要支持采取分散式、低成本的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方式进行处理。

2.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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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支持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小型垃圾处理设施等建设。靠近城镇、交通便利的村庄,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的农村垃圾处理;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地区,主要支持采取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的农村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受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排放影响的村庄环境污染治理,重点用于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和粪便资源化率。

2.村庄分散养殖污染治理。

对于分散养殖户,主要支持建设养殖小区,实现人畜分离,对养殖小区废弃物统一进行处理,重点用于养殖小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废水达标排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责任主体已经灭失,遗留环境污染的工矿污染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工业企业“三废”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问题。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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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见附件

1)、项目设计方案、保证落实项目用地及青苗赔偿费用和负责对建成的环保设施进行运行管理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由所在村庄的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政府向市(县)政府提出申请。

(三)经市(县)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经省级环保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

(一)审查依据。

1.《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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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二)审查内容。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2.申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是否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的重点保持一致。

3.治理技术是否成熟可行。

4.项目预算是否经济合理。

5.当地村民是否支持项目实施,以及是否符合当地村民改善环境的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申报时间。申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般为每年5月底前提交当年项目申请材料,具体时间根据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确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报备制。

(一)乡镇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及实际下达资金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用途,逐一细化各项工程预算,对中央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村民自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

(二)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级环保部门会同 8

财政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市(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环保部门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资料、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经市(县)级环保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等材料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市(县)级环保部门应在项目通过工程预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总投资200万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对于需要采用环保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环保工程技术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帐制和核算制。

(一)根据施工合同付款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拨付,由项目施工单位填写“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报帐申报表”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帐申请,并附有效报帐凭证;乡镇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市(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

(二)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在项目验收通过批复20个工 9

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并报经市(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施工单位。

(三)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在门户网站或报纸公布项目、资金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验收考核情况。乡镇级人民政府应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参与制。乡镇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组织有关村委会发动村民自筹资金,出资投劳,参与共建家园。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考核。

(一)验收和考核的时间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考核。

(二)验收程序。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乡镇级人民政府会同市(县)级环保、财政 10

等部门对项目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再由市(县)级环保部门报请省级环保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三)验收材料要求。申请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应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应附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和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工程竣工预验收意见、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以及项目目标责任制、报备制、招标制、报帐制、公示制、参与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验收依据和内容。依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以及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经审批的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的规定要求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预算书的要求进行核查,对项目经费核算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五)考核方式和依据。采用评分方式进行考核,根据自查报告,检查有关照片、凭证、文件、会议纪要、管理制度,对项目目标责任制、报备制、招标制、报帐制、公示制、参与制等执行情况逐项打分。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 11

(六)考核内容。

1.项目建设成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和专项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工程实际进度及时拨付施工单位,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3.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级人民政府是否建立领导机构、明确人员责任分工和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4.报备制执行情况: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资料、工程预(决)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等是否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5.招投标制执行情况: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6.参与制执行情况:村民是否有自筹资金投入和投工投劳。

7.公示制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在有关部门网站或报纸上进行公示,是否在村庄张榜公布。

(七)考核结果使用。项目考核合格的乡镇在申报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推荐,并优先考虑安排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项目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将由省级环保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通报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乡镇 12

级人民政府进行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期限整改或整改后报经省级环保部门复核仍不合格的乡镇,在 2年内将被限制申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经费;同时,由省级环保部门对有关市(县)级环保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乡镇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2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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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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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附件2: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考核评分标准

关于印发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注:考核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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