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使用权研究报告

时间:2024.4.1

自然资源使用权研究报告

摘要:

在厘清相关概念的情况之下,对现行各学者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的定论作简单的梳理并总结出目前研究的不足、难点。

关键字:

自然资源;使用权;用益物权;准物权;特许物权

前言:

自然资源使用权最开始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能,随着资源价值的不断强化,国家将部分自然资源的交个企业、个人管理,开始出现自然资源所有权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分离,使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主体、性质、范围等出现了争议和冲突。目前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都集中在对其性质和流转制度的讨论之上。本文限于篇幅,仅从概念出发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做初浅的研究。

我国《物权法》中物权体系的建构,乃是在理论上先将物权以客体为自己还是他人所有之物划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再以他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利用还是对债的担保而将之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对部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规定也是如此。但这种规定越来越受到自然资源使用权中公法性质的质问,故提出了准物权、特许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三分制”等诸多理论研究,本文将立足于他人观点之上,给予评述。

一、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评述

“资源”一词来源于经济学,广义上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而狭义的资源指自然资源。法学上的自然资源的概念既不能脱离其原有的自然属性,也应能够反应法学调整的特征。

蔡守秋教授在其《环境资源法教程》中提到:“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有的学者在这个基础上,将自然资源的形态扩大到整个环境系统中提出自然资源指:“能为人类利用的、与自然环境之间具有相互生态联系的一切物质和能量。3汪劲教授认为:“自然资源是在一定技术条件下的环境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4可见目前法学界对自然资源的1

22宋旭明.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及立法模式评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8,22(5);20. 王树义.环境法学文库[A].见;邱秋.中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1. 王树义.环境法学文库[A].见;邱秋.中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5. 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64. 34

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基本上解决了在法学领域什么是自然资源这一问题,其特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性,自然资源来源于地球生物圈,没有凝结任何抽象的劳动,是非劳动产品;(2)效用性,主要指自然资源可以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和带来经济利益。5那些还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或者不能对人类社会产生物质保证和经济效益的自然资源当然也属于资源科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的范畴,单却不应该成为法学所调整的客体。所以本文的自然资源是指“可供人类使用且带来经济效益”的那部分自然资源;3、整体性,一切能量和物质作为一个整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任何一种自然资源的破坏都会影响其他的自然资源。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评述

1、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名称

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名称上还有许多争议,从权利的出处看,有学者称特别法上的物权;6从权利的取得方式角度讲,有学者称为特许物权;7从权利的性质角

8度讲,有学者称为准物权;从权利的客体角度讲,有学者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9或

1011资源利用权或自然资源利用权。本文采用通说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

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概念及主体

对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概念,有些学者是参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下的定义:“指非所有权人对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或利用和收益的权利。”12有些学者利用列举的形式阐述:“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权利的集合,是包括矿业权、水权、养殖权、渔业权、捕捞权、狩猎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的集合。”13还有一些学者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提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自然资源使用者在法定范围内和在一定的契约关系下,对自然资源按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实际利用的权利。”这些概念表明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是一个单项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而各种概念中对该权利的主体是持不同的态度的,《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这本书中的概念倾向于将国家和集体也包含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中,因为在我国自514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65.

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10.

7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9.

8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24.

9屈茂辉.用益物权论[M].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271.

10张浩波.自然资源利用权对民法物权理论的新发展[M].烟台大学学报,2004,167.

11王树义.环境法学文库[A].见;桑东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之变革[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65.

12黄桂琴,王盛云,闫学玲.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属性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7,29(6);61. 13闫雪玲.自然资源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D].石家庄:石家庄经济学院,2010.

14孟庆瑜.刘武朝.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43.

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公有,国家或集体作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另一些学者则将国家或者集体排除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的范围之外,是由于作为所有权人的国家和集体当然的享有使用权,在这种情景之下讨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没有积极意义的,所以他们将权利主体限定为“非所有权人”或“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主体”。本文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因为现阶段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讨论研究主要是建立在现代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的法律实践上,自然资源使用权应该脱离其所有权的控制而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所以本文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定义为“非所有权人”。

3、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客体

自然资源使用权来自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分立或者派生,其客体应该也是自然资源,只是应该小于所有权的客体。另一类观点认为我们可以对一些自然资源使用权本身设立抵押,抵押权也是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种使用,而此时的客体是自然资源使用权,不是自然资源。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以自然资源使用权做抵押并不是对自然资源本身的使用,而是对自然资源权利的使用,其应该称为自然资源权利抵押权,该抵押权并不是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当然内容。同时此处的自然资源的概念已在前文中进行了一定的限缩。

4、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容

如前所诉,一种说法认为该权利内容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个方面;另一种说法认为:“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指?所拥有的对自然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16即只包含了使用和收益两个方面。一些学者的理由是,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能应只包括使用和收益两方面的权利;另一类学者则认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不享有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所以当然不享有对自然资源的占有的权利。笔者不认同上述理由,认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应该包括占有、适用、收益三项权利。首先,《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中明确规定了其权能包括“占有、适用、收益”三项;17其次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在用益物权的角度,只有转移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权利才能够得以行使和实现。即使并非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都归纳到用益物权中,仅从理论上理解,一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也表现了占有的权能。例如航运水权、竹木流放水权等则含有占有权,因为权利人不占用水则无法驾船航行或流放竹木等,只不过这种占有并非持续的,仅在权利行使时才实现化。在后者情况下,占有是15

161518梁伟.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 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64.

17参见王利民.中国法评注与适用丛书 物权法系列[A].见;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7;31.

行使使用和收益权的基础与前提。19

5、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大量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法律特征的概括都集中在七个方面:(1)在客体的特定性方面.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客体在特定性方面表现出较大差异,或者有的权利不具有特定性,例如:探矿权的行使在勘探过程中在探矿区域矿产资源是否存,以及矿产的储量也不确定,因此探矿权的客体不具有特定性。20

(2)在权利构成方面,矿业权、渔业权和狩猎权具有复合性。以渔业权为例:第一方面的权利为占有一定水域并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之权;第二方面的权利为水体的使用权;第三方面的权利为保有水体适宜水生动植物生存、成长的标准之权。21

(3)在排他性或优先性方面。水权具有优先性,原则上无排他性;养殖权具有排他性而无优先性;在同时并存于同一水域内的数个捕捞权相互之间无排他性,在对非捕捞权人的权利方面具有排他性。矿业权具有排他性,也具优先性。22

(4)在权利是否具有公权色彩方面。

(5)在权利取得方面大多需要行政特许。

(6)在一物一权主义方面。捕捞权有时无从体现;养殖权的一物一权主义体现在特定水域上,航运水权也往往因数艘船舶航行于相同的航线,不宜解释为贯彻了一物一权主义。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所有制单位对国家林地的使用权、个人对集体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个人对集体所有森林的承包经营权、采伐权、用水权(取水权、航运权)、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海域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捕捞权、养殖权、环境使用权(排污权)等。23目前除《物权法》将其中的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养殖权归纳到用益物权中,对其他权利性质的探讨并没有定论,甚至对物权法中规定的这些权利是否应该归于用益物权也存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应将所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归纳到用益物权中,也是《物权法》118条的立法意义。他们主张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为了自然资源有效和可持续利用19

20吴玟.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制度构建[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05. 闫雪玲.自然资源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D].石家庄:石家庄经济学院,2010.

21肖卫.自然资源使用权若干问题探讨[J].学术界,2006,4;204.

22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25.

23王树义.环境法学文库[A].见;桑东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之变革[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66.

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所拥有的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符合用益物权的诸多特征,即(1)直接支配他人之物;(2)权利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3)客体可以为动产或不动产;(4)其具有独立性,即不以其他的权利的转让而转让,也不以其他的权利消灭和消灭;(5)权利通常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但通过对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特征的分析比较发现自然资源使用权和传统的用益物权的概念有很多冲突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受制于公法的规制,大部分权利的取得需要行政上的许可;而用益物权的设立则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主要受制于私法的规制。虽然用益物权的产生过程并非没有行政权力的介入,但这种介入却仅仅是一种确认行为。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是由民事主体双方的交换行为引起的——所有权人将所有之物让与他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以此收取相应对价。因而用益物权的产生必须基于民事主体双方的合意,其产生过程必须经过两道“工序:”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为设立用益物权提供双方的合意并产生约束效力,而物权行为则通过公示登记使原因行为(债权)完成,并最终产生用益物权。24虽然在用益物权的变动过程中存在行政行为的介入(登记行为),但这种介入仅仅是将权利的产生进行公示,并不是权利的产生要件。

(2)用益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而一些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客体却呈现不特定性。虽然目前已经将用益物权的客体扩大到动产和不动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些用益物权的客体都是不动产。而且客体具有特定性或对权利客体的特定性要求不严格,如渔业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舍去水质、水深、水温的因素,仅考虑水域的面积来界定渔业权的客体。25但如前文所述的探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就具有客体的不特定性。客体的不特定性使得无法将一些自然资源使用权归纳到传统物权法按客体分类的标准表格中。

(3)用益物权可以自由转让,而大部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则受到一定的限制。用益物权的转让属于民法领域的活动。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之间可以根据双方合意转让用益物权。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来自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例如树木采伐权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森林法》的规定中:“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除非与能够进行转让的林地使用24

25官建东.海域使用权的权利归属与制度的完善[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24.

权一起转让,其他的情况下不能买卖,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转让的要求就非常不符合属于民法领域的用益物权。另外,一些自然资源使用权也被认为具有公权性质,如矿业权、水权。但传统的用益物权产生于民法体系,具有完全私权的效力,对其进行公示、公告的并不是权利形成的必备要件,所以不具有公权的性质,两者之间形成了冲突。

另一些学者在传统用益物权概念无法解决其与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特征之间的冲突的情况下,进行了准物权的研究。按通说,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总称,它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其理论来源于这些准物权的法律特征同典型的物权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在总体上又呈现着相当的共性。崔建远在其《准物权研究》中认为“准物权的个性只是在符合物权基本属性前提下的特殊性,其共性处于更重要的地位,更应该受到法律的重视和评价。例如他们都存在绝对性、支配性、对抗效力、物上请求权、法定主义等,所以准物权属于物权。”

其具有权利构成复合型、权利私权兼公权的性质、其产生来源于行政许可“催生”、“准生”与确认。这些性质部分解决了上文提到的一些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特性与传统用益物权之间的矛盾。例如准物权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性,使得大部分自然资源使用权需通过行政许可取得这一公法特性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但同时如果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就认定为准物权将同样会遇到瓶颈。首先,因为对准物权的概念及其衡量标准的不明确,一些学者主张准物权的衡量标准是客体具有不特定性27,但因狩猎权等在略去生态环境因素,只看到了有形的场地时,就可以说起具有特定性,是否排除在准物权之外?同样渔业权、以特定池塘中的水作为客体的取水权是否也应该被排除在准物权之外?另一些学者做出了这样的反驳。没有一定的衡量标准就无法将相关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归类。其次,“准物权”首先产生于权利可以作为财产为人类所控制之时.当时的学者认为这些权利不同于物权理论对“物”的理解——有体物,只得用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见“准物权”从产生之初看,并非作为一种物权,若使用“准物权”的概念必然混淆人们的理解。

在准物权的概念模糊,评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下,一些专家倾向于将矿物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称为特许物权。29这一概念主要的有点在于对这些权利的取得是经过行政许可而产生的,使人一目了然,但其同时也为其缺点,因为在262628肖卫.自然资源使用权若干问题探讨[J].学术界,2006,4;204.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24.

28黄锡生,杨熹.设立自然资源物权初探[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2);92—93. 29王智斌.宪政论丛[A].见; 王智斌.行政特许的私法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44. 27

这些权利中有些并不经过行政特许,而是基于其他事实产生,例如取水权,在英美,基于河岸权当然取得水权不需经过行政许可。我国作为生活用水取水时,也不用经过行政许可。

还有一些学者采用普通物权和特别物权的说法。将传统民法中的物权认为是普通物权,将特别法上规定的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明明为特别物权。30这样由特别法规定的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都是特别物权。但另一些学者认为特别物权在强调权利的取得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权利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诸方面,与上述特许物权说相同,同时认为特许物权就是准物权。31

正是由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诸多特点,完全将其归纳到一种权利中去,将失之偏颇,所以一些学者提出了“三分制”的说法,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分为:典型用益物权、典型自物权、准用益物权 :其中林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水域使用权、探矿权、海域权等归为用益物权类;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采伐林木权、狩猎权等定位为自物权,他们具有客体可消耗性、自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完整性、可交易性、弹力性等共同性;将大气、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是可再生的资源归结为准用益物权。可见这种三分制将打破传统理论对物权的客体分类,比如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是对矿产资源的适用,其客体相同,在传统理论中将其做一类处理,但此处,采用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是否可持续利用、取得是否来源于对允许使用部分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等诸多条件进行了分类。

但其也有自身的不足,以自物权的概念为例,通说认为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而如果将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采伐林木权、狩猎权等权利的客体定位为所有对应自然资源的整体的话,此处将其概括为自物权是完全错误的。但如果将其客体定义为已经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那一部分动产概念下的自然资源,此处的概念又是行的通的。

笔者认为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分类思考的思路是对其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趋势,也是对传统理论无法概括自然资源使用权这一集合权利体诸多特点和特性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否遵循上文阐述的“三分制”的分类,或者遵循三分制又是否分为上文所叙述的三类,仍然有待研究和讨论。

小结:

本文在篇幅要求之内对自然资源的概念、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概念、主题、客30

31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25. 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25.

体、内容、性质等做了一个初浅的探讨,其中的难点是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客体及性质的讨论,因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个存在共性但有特定很多的权利集合体,特别是其客体的理解具有不特定性,但对其客体的研究又直接关系到对其性质的定论,由于本文理论水平有限,只能对各家学说做一个简单的评述,仍存在许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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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崔建远.准物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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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梁伟.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

【12】参见王利民.中国法评注与适用丛书 物权法系列[A].见;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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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肖卫.自然资源使用权若干问题探讨[J].学术界,2006,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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