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遏制事故扩大,防止和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反馈。
3.职责
3.1 总经理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事故分析、事故教育、事故责任人处理、事故预防及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事故处理费用的投入,解决事故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3.2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事故的直接处理,剖析事故教育全司员工,制定行之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3 安全员协助公司领导事故处理,负责作好事故调查,作好记录,建立事故台帐和事故档案,并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处置情况、措施情况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情况的相关资料报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
3.4 财务人员负责事故处理的资金筹集及伤员救治联系和食宿安排等后勤服务工作。
4.报告制度
4.1 凡发生事故(包括工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积极抢救伤员,作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4.2 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报告安全科和公司领导。
4.3 凡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122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安全科,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4.4 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5.事故处理的原则
5.1 事故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5.2 事故处理应遵循“事故的原因未调查清楚,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没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按责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事故调查
6.1 凡发生事故,公司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启动,公司
领导应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查勘,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性质及责任人进行确定。发生重大以上或死亡事故,配合相关管理机关作好事故调查工作。
6.2 凡发生火灾事故,应配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作好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6.3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和公司领导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并及时地抢救伤员,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7.事故处理
7.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一级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伤者或死者进行损害赔偿,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
7.2 一般事故由安全科和分管领导负责处理,发生重大以上或死亡事故,应协助专门管理机关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7.3 严格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7.4 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员工对事故进行剖析(制作事故现场图),让全司员工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8.事故反馈
8.1 事故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填写《伤亡事故登记
表》、《伤亡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处理意见》、《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表》,报公司领导深黑后,由安全科存档备查。
8.2 事故处理终结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并按规定和程序将事故总结报告及相关事故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9.考核
9.1 对重视安全生产,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或积极参加事故救援,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和荣誉奖。
9.2 对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不报告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者,按公司有关奖惩制度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予以处理。
9.3 对发现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延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致使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者,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9.4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事故情况和资料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罚。
9.5 对事故责任者,按期责任划分大小,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分别给予罚款、警告、严重警告、待岗、辞退、开除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 本程序未尽事宜,执行国内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2 本程序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 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
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不在单位的应立即返回。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由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事故抢救完成后,事故现场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一般、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现场需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方可撤除和清理。
二、重特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报告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属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分公司报告。
三、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有权作出事故批复结案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90日。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事故单位自作出批复结案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30日内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自作出结案批复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六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重伤(含急性中毒,下同)3人以下、没有死亡的事故(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街道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在时限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谎报、不瞒报。
三、认真做好地区安全稳定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善后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
四、监督事故发生单位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和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