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乡(镇) 行政村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救灾工作年度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乡(镇) 行政村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填报单位(盖章): 乡(镇) 行政村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
(1) 初报: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级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上报到县。
(2) 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时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行政村级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
(3) 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级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到县。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房屋情况,行政村级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并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上报乡镇,乡镇汇总上报到县。
2、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灾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行政村应及时了解灾情,并上报乡镇,乡镇汇总情况后上报到 县。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填表说明
1、救灾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统计前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灾情工作情况。
乡镇村应在每年6月上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相关内容,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于7月1日前汇总上报到县。
2·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
每年6月上旬开始,行政村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接到行政村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1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各级报表会同《救灾工作年度工作情况表》一起上报。
每年9月上旬开始,行政村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行政村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日前将本地区域汇总数据上报到县。各级报表会同《救灾工作年度工作情况表》一起上报。
第二篇:自然灾害情况快报表
(一)《自然灾害情况快报表》
1.灾害种类:指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受灾乡镇名称: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的名称。
5.受灾乡镇数量: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乡镇(街道)数量。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8.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9.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0.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1.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进行临时安置的人员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
13.被困人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等原因被围困,生命受到威胁或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紧急转移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5.需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需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临时生活救助或伤病救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
16.需过渡性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18.受淹城区:指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城区个数。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19.受淹镇区:指江河洪水进入镇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镇区个数。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20.受淹乡村:指江河洪水进入乡村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村个数。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区域。
21.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下同)。
22.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4.草场受灾面积:因灾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
25.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6.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7.农房倒塌间数:指因灾倒塌的农房间数。农房是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农村住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下同。
28.农房倒塌户数:指因灾农房倒塌的家庭户数。
29.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0.农房严重损坏间数:指因灾严重损坏的农房间数。
31.农房严重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严重损坏的家庭户数。
32.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3.农房一般损坏间数:指因灾一般损坏的农房间数。
34.农房一般损坏户数:指因灾农房一般损坏的家庭户数。
35.因灾死亡大牲畜: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36.因灾死亡羊只: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羊只数量。
37.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38.农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39.工矿企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40.基础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41.公益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42.家庭财产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A008≥A009;A008≥A010;A008≥A011;A008≥A012;A008≥A013;A008≥A014;A008≥A015≥A016;A021≥A022≥A023;A026≥A032;A027≤A028+A029+A030+A031;A033≥A039;A034≤A035+
A036+A037+A038;A040≥A046;A041≤A042+A043+A044+A045;A049≥A050+A051+A052+A053+A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