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时间:2024.4.20

附件1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第二篇: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押运员)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xx年4月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6.2.2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器材押运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4、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 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3、签署核发《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予批准意见及理由。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

2、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登记内容有变化或有效期满前30天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员)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xx年4月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

准)6.2.2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负责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已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所属正在或需要从事与爆炸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申请。

2、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3、签署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核发《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意见。

(三)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

2、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登记内容有变化或有效期满前30天,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已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所属正在或需要从事与爆炸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申请。

2、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员作业证审批表》;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副支大队长。

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3、签署核发《爆破员作业证》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负责人: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破员作业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

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破员作业证》登记内容有变化或有效期满前30天,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破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爆破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保管员)许可证核发(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xx年4月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6.2.2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所在地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爆破器材保管的人员, 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由当事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已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所属正在或需要从事与爆炸相关工作的人员提出申请。

2、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副支大队长。

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主管副支大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组织申请人参加考核。

2、申请人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3、签署核发《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意见。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当场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登记内容有变化或有效期满前30天,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在《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变更决定;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技术员)许可证核发――初级(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xx年4月公安部发布)6.2.1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取得相应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手续齐全,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所属正在或需要从事与爆炸相关工作,并具备爆炸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出申请。

2、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设计书、获奖证明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2、申请人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记录表》上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和相关证件。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定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工作单位及户口变更后2个月内或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换发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许可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技术员)许可证核发――中、高级(工作规范待调整)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xx年4月公安部发布)6.2.1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公安部。

许可条件: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取得相应技术职称从事爆破工程技术的人员,手续齐全,经考核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由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相关证件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所属正在或需要从事与爆炸相关工作,并具备爆炸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出申请。

2、持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技术主管部门盖章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设计书、获奖证明等材料。

3、持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治安管理总队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2、申请人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记录表》上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3、材料齐全的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审查,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审查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签署“同意” 并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4、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

(三)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负责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查人员。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审查人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统一印制证件,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查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和中级或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审查人员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

险物品管理处审查人员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定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5、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工作单位及户口变更后2个月内或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原申请单位提出变更和延续申请。

(二)具体工作程序:同上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程序。

1、变更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审查人员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查人员送达申请人。

(1)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换发中级或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2)不批准变更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延续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审查人员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送达申请人。

(1)批准延续的,在中、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上加注准予延续决定;

(2)不批准延续的,应当制作《不予批准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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