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排查事项…………………………………………..2
第三章 日常排查…………………………………………..6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集中排查…………………………………………. 9 处置措施………………………………………….11 排查工作要求…………………………………….12 附则……………………………………………….13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从业行为管理,增强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主动预防、及早发现和有效化解案件风险,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行为排查,是对全行员工涉嫌案件的行为以及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进行主动识别,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控制、化解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 员工行为排查工作在各级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级监察部门归口管理和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配合。
第五条 员工行为排查应坚持依法合规、审慎实施。排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员工行为排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排查反映问题不得无中生有、颠倒是非,不得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
第七条 员工行为排查应坚持主动预防,教育为先。要加强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主动预防和避免发生案件。
第八条 员工行为排查应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机
1
构、部门要建立排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
第二章 排查事项
第九条 员工行为排查重点关注员工以下两类行为:
(一)涉嫌案件的行为;
(二)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涉嫌案件的行为,是指可能构成犯罪案件的可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贪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和外部查办等类别。
第十一条 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贪污或侵占银行及客户的资金;
(二)是否涉嫌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
(三)是否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
(四)是否涉嫌组织、参与私分银行财产。
第十二条 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索取、收受贿赂;
(二)是否涉嫌行贿;
(三)是否涉嫌介绍贿赂。
第十三条 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二)是否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或金融票证;
2
(三)是否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四)是否涉嫌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五)是否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六)是否涉嫌违规出具保函;
(七)是否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八)是否涉嫌盗窃公、私财物;
(九)是否涉嫌诈骗公、私财物;
(十)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社会融资。
第十四条 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
(二)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三)是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
(四)是否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第十五条 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是指虽未构成案件线索,但如果不及时关注或采取处置措施,可能会发展为案件或给银行资产及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 工作表现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规操作的情况;
(二)是否有受他人指使、胁迫、诱骗违规操作的情况;
3
(三)是否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有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的情况;
(五)是否有随意简化、改变业务流程的情况;
(六)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或经常擅自离岗的情况;
(七)是否有故意推脱、延迟、拒绝轮岗、交流或休假的情况;
(八)是否有故意躲避、抵制录像监控、稽核、检查、审计,或在不合理的长时间内未接受检查、审计的情况;
(九)本人经办或管理的账务是否有非因业务差错或特殊业务处理的原因造成的账务不符或不正常挂账的情况;
(十)是否有故意造成业务差错或账务混乱的情况;
(十一)是否有隐匿、销毁、篡改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档案的情况;
(十二)是否有违规为自己办理业务,或违规为父母、配偶、儿女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的情况;
(十三)是否有违规代客户保管存折(单)、办理开户、存取款、更换印鉴、购买重要空白单证、签字等代客服务的情况;
(十四)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本单位财务费用的情况;
(十五)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客户资金的情况;
(十六)是否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4
(十七)是否有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人的商业事务或交易活动的情况。
第十七条 经济往来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与本人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炒股、炒期货、炒外汇、买卖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的情况;
(三)是否有违规集资或介绍集资、高利借贷、参与经营地下钱庄等情况;
(四)是否有热衷于赌博、大额购买彩票,或购买非法彩票,参与赌球、赌马等博彩活动的情况;
(五)是否有收受、索取客户回扣的情况;
(六)是否有借用、占用客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向客户大额借款的情况;
(七)是否有让客户支付或报销不正当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不正当、不合理要求的情况;
(八)是否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情况;
(九)是否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聚财敛钱的情况。 第十八条 社会交往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与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来往密
5
切的情况;
(三)是否有向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提供私人借贷、担保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家庭状况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从事传销、赌博、涉毒等非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因从事大额风险投资活动(如经商、炒股、炒期货等)而出现资金紧张或大额亏损的情况;
(三)是否有重大家庭变故造成情绪异常、消极悲观的情况;
(四)是否有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规定》(邮银发?2009?12号)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查事项由总行统一负责修改、增减。
一级分行可以结合实际补充、增加排查事项,但不得修改、删减总行统一规定的排查事项。
第三章 日常排查
第二十一条 日常排查,指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是否存在第二章所列事项和员工行为的合规性及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进行持续关注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日常行为排查,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
6
行为动态,及时纠正员工的风险隐患苗头,是预防和化解案件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员工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教育和引导员工形成良好职业操守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日常排查应当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观察的方式。随时用心观察、留意员工的言行举止,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二)谈话的方式。主动与员工谈心,及时掌握所辖员工思想、行为动态。
(三)查阅的方式。不定期抽查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文件以及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
(四)问卷的方式。组织员工填写调查问卷,及时了解员工行为状况。
(五)走访的方式。走访员工家庭、客户以及当地公安、司法、银监、纪检、工商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第二十四条 日常排查应建立工作台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员工谈话记录,走访客户及外围调查记录,监控录像调阅记录,员工行为排查登记表,网点工作日志,发现问题核实处理情况等。排查台帐及工作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是日常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日常排查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7
员工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负责建立和管理员工日常排查工作台帐,认真做好排查工作相关记录,对日常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机构日常排查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发现问题的核实和处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等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日常排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定期向上级监察部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一级支行应每季度向二级分行监察部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二级分行应每半年向一级分行监察部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一级分行应每年向总行监察部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监察部门应定期对辖内日常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级分行监察部门应按季度对辖内日常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一级分行监察部门应每半年对辖内日常排查工作情况检查一次。
总行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检查一级分行及其辖内机构日常排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在日常排查过程中发现所辖员工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事项之
8
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或移交有关机构、部门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
第四章 集中排查
第三十条 集中排查,指由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或部门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流程,对规定的事项进行的排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 集中排查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机构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各业务条线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监管部门安排开展的集中排查。
第三十二条 集中排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自查、员工互查、单位排查、突击排查。
员工自查,是指员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自己是否存在相关行为进行自我检查,如实向组织报告。
员工互查,是指员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一定范围内其他员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单位排查,是指员工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门人员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所辖员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突击排查,是指被举报员工存在风险隐患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员工存在风险隐患,立即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员工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9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构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由监察部门按照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安排牵头制定排查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计部门等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配合;各业务条线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由业务条线制定年度排查计划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并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协调配合;监管部门安排开展的集中排查,由相关部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监察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实施。
集中排查结束后,各级机构对集中排查情况应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报上级行监察部门。各业务条线组织的集中排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向监察部门报备,监察部门汇总后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 全行性的集中排查由总行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实施。
一级分行每年组织1次(含1次)以上的集中排查。 二级分行每年组织2次(含2次)以上的集中排查。
下级行按上级行要求开展的集中排查,计入本行的排查次数。
各级机构对关键岗位人员的集中排查可适当增加频次。 第三十五条 发现员工有集中排查所规定事项的,由排查机构、部门或排查人提出处理建议,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督促、协调被排查员工所在部门、机构组织核实,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监察部门、被排查员工所在部门和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
10
和消除风险。
对于问题重大的,监察部门应当提出建议,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行监察部门报备。
第五章 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排查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严格按照案件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立案管理和调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排查发现员工有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之一的,被排查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教育、提醒谈话、责令限期改正等纠正措施,劝诫、督促行为人及时改正。
第三十八条 对被排查员工采取纠正措施仍不能控制或消除风险的,其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或移交有关机构、部门采取组织离岗检查、实施强制休假、调离本职岗位、责令离职待岗、责令限期退赔、制定并组织实施处置和化解风险的专项方案等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九条 被排查员工的行为经查实且符合惩戒条件的,应当按照《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员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机构应当采取
11
建立专门档案、指定专人监督、责令定期汇报或其他适当措施,对排查发现有本办法规定事项的员工进行持续跟踪,动态掌握行为纠正和风险化解的进展情况。
持续跟踪的期限以确认排查发现的问题不会引发案件或给我行造成资产、声誉风险为必要条件进行合理确定,但最短不少于六个月。
持续跟踪期间,排查发现的风险不能及时消除,或新发现有其他风险的,应当采取更为有效和严厉的处置措施。
第六章 排查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各级机构、部门要充分发挥日常排查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案防工作主动性,认真组织和落实辖内排查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面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行为动态、工作动态和生活动态,防微杜渐,有效规避案件风险隐患。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部门在集中排查中,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排查内容,落实排查方案,确定排查重点内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集中排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机构、部门要将日常排查和集中排查作为加强员工从业行为管理和防范案件风险的两种重要手段,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组织开展员工行为排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时,应当严格控制
12
知情范围,严禁泄露、扩散排查人和被排查人等敏感信息。
第四十五条 排查应逐级建立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畅通信息反映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员工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排查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排查人应当受到表扬和肯定,并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十七条 排查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失实或基本失实的,除明显为恶意的以外,不得追究排查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对辖内机构开展排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将本机构排查工作计划和开展情况及时向上一级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员工直接管理人员在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组织排查而未组织排查的,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二)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三)排查发现问题之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四)对违反保密要求造成排查信息泄露或扩散,产生不良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13
第五十条 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总行监察部报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机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支行)员工行为排查表(样表)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支行)员工行为排
查事实确认书(样表)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员工行为排查工作情
况统计表(样表)
14
第二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尽职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海市分行
尽职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检查分类................................... 4
第三章 职责分工................................... 5
第四章 检查管理................................... 6
第五章 检查程序................................... 8
第一节 现场检查.................................... 8
第二节 非现场检查................................. 12
第六章 质量控制.................................. 13
第七章 检查监督.................................. 14
第八章 附 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海市分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推动各部室、支行认真履行尽职检查职责,及时排查、发现和有效化解风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尽职检查,是指各部室、支行为实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目标,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的健全性、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价。不包括纪检监察和党群部门开展的检查。
第三条 尽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尽职检查应当涵盖所有条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检查范围无盲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尽职检查应当围绕各条线主要工作,将外部监管部门关注事项、关键岗位、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薄弱环节作为检查重点。
(三)统筹安排。各条线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进行尽职检查,也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检查,协调安排时间,防止尽职检查工作可能出现的漏查。
(四)务求实效。尽职检查应当权衡检查成本和预期效果,充分运用计算机系统数据分析结果和风险预警提示,有的放矢地开展现场检查。尽量做到共享检查成果,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风险控制目标。
(五)持续跟进。尽职检查应注重查后跟进工作,不断督促所查机构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整改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部室、支行,邮政代理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检查分类
第五条 各部室、支行尽职检查按检查内容,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综合检查是指部室、支行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开展的全面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部室、支行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特定对象、特定事项、特定环节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第六条 各部室、支行尽职检查按检查主体数量,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一)联合检查是指两个及以上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的检查;
(二)单独检查是指某个职能部门独立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 各级部室尽职检查按是否进驻被检查机构,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是指进驻被检查单位,对其经营管理进行的监督、核查、验证、测试、询问等活动;
(二)非现场检查是指不进驻被检查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核查系统信息、调阅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的监督、核查及监测等活动。
第八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行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是尽职检查工作的直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全行尽职检查各项制度办法;
(二)负责审议本行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及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三)负责听取尽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
(四)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重大问题的整改。
第九条 部室、支行尽职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条线尽职检查工作制度;
(二)制定本条线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三)监督控制本条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缺陷和风险;
(四)监督、指导下级机构尽职检查职责的履行;
(五)对尽职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六)监督、落实内外部各类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
(七)尽职检查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法律与合规部门作为尽职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行尽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级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整合方案;
(三)协助牵头部门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四)跟踪、通报本级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五)协助牵头部门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协助职能部门对尽职检查发现的需追责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
(七)案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尽职检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职能部门尽职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职能部门尽职检查履职情况作为部门、支行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室、支行应以风险为导向,兼顾重要性、前瞻性和时效性,于每年年末拟定本条线下一年度现场检查计划(见附件1),并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报送法律与合规部门。
第十四条 法律与合规部门应对各类检查计划的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等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归并整合,统筹制定本级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报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内容整合原则。在检查内容上,凡部门内部、部门之间检查内容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应当进行整合;近半年内,上级行、外部监管部门已检查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同或相近的检查。
(二)数量精简原则。在检查方式上,能联合检查的,不组织分头单独检查;能合并为综合检查的,不多头组织专项检查;能利用非现场手段或调研方式开展的,不安排现场检查。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现场检查时间。
(三)均衡覆盖原则。在检查时间和对象上,对于不同的检查项目,同一时间段原则上不安排同一个检查对象,避免出现同一机构反复接受检查的现象。各类尽职检查在一定周期内要实现对辖属机构和业务的基本覆盖。
第十六条 各部门按照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以外,职能部门临时需要开展的现场检查,应和法律与合规部门协商。检查通知应经法律与合规部门会签后下发。
第十七条 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法律与合规部。
第十八条 部门、支行应将合规检查管理相关系统作为尽职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全流程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尽职检查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部门、支行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即工作报告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及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报送法律与合规部门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案防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部门应当总结、分析本部门现场检查工作,形成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报送上级机构对口部门,并同时反馈法律与合规部门。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一节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工作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检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成立检查组
现场检查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明确组长及组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二)下发检查通知书
对下级单位进行检查,应提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并保证检查期间被检查岗位人员在岗。
(三)开展查前调研
1.收集相关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职责权限情况;业务经营及管理状况;内控规章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以往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系统预警及模型分析筛选相关风险信息。
2.审核、分析相关资料,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四)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中应包括项目名称、检查目的、检查重点、组织分工、检查对象、检查方法、检查工作起止时间、检查依据、检查要求等内容。
(五)组织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查前培训。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进场会谈
根据检查的内容、范围,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座谈,说明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提出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调阅资料
根据检查的需要和权限,调阅规章制度、业务档案、会计账簿、账表、统计资料、工作计划、接受监管机构或上级检查等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做好资料交接工作,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得将被查单位的原始资料带离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资料交还被查单位。
(三)现场检查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方案(见附件3),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互相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留存工作底稿(见附件4)。
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第二十四条 检查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汇总检查发现问题
检查组依据相关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检查事实和评价。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检查组与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涉及代理网点的,应与邮政企业进行沟通。
(三)形成检查意见书
检查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反馈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意见书(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检查处理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违规行为处理
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理、处罚的,应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处理。
(二)下发检查通报
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条线《检查办法》规定时限要求下发检查通报(见附件6), 没有《检查办法》的部门每半年至少通报 一次。对代理营业机构的检查通报应抄送同级邮政企业。
(三)后续跟踪整改
1.职能部门收到被检查单位整改反馈后,应逐项审核。对未按规定时限(10个工作日)回复整改情况的,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催办。
2.职能部门对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可采取组织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在以后的检查中进行复查。
3.被检查机构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消极抵触致使风险隐患得不到消除的,职能部门应专题向本级行行长汇报并同时抄报上级行。
第二十六条 档案整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检查反馈意见、检查报告等纳入尽职检查归档范围,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1〕62号)等制度进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室、支行在实际检查工作当中可根据检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但下发检查通知书、问题确认、编写检查方案、记录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和下发检查通报不能省略。
第二节 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非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处理与跟踪、结果反馈与通报、资料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信息收集与核实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根据非现场检查管理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职责,确定被检查机构、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
(二)获取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有疑问或需进一步确认的,应采取系统查询、电话询问、书面询问、实地核实、约见谈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问题处理与跟踪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检查人员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评估业务和管理中执行各类制度的合规性。
(二)检查人员根据检查事实,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被检查机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四)检查人员对整改资料进行审核。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应督促被检查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有必要,可实施跟踪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结果反馈与通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编写非现场检查通报;各部门、支行每半年向本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和上级行对口职能部门报告非现场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涉及代理网点的,应与邮政企业进行沟通。
第三十二条 资料归档与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尽职检查应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检查质量及后续整改效果。
第三十四条 尽职检查前应当认真搜集、分析被查单位相关信息,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纪律,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充分收集检查证据,真实反映检查发现问题,并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真实、完整地记录工作底稿,确保检查“有迹可查”。
第三十七条 检查意见书应包括事实和评价、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等。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充分的数据和资料支持。评价要对照适用规章制度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列举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典型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力求具体、有针对性。
第三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被查单位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第三十九条 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对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 尽职检查应当注重利用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数据分析和监测,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延伸检查:
(一)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检查结论或支持检查结果;
(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关注点或接到异常情况举报,需要与相关部门、机构或客户进行核对;
(三)发现与被检查机构相关的机构存在重大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
(四)其他需要延伸的情况。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级机构部门尽职检查履职实际效果进行监督,并进行年度检查质量考核。
第四十三条 职能部门应对本条线尽职检查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检查质量考核。
第四十四条 部门、支行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履行尽职检查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被检查单位发生资金案件或重大风险损失的,应当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海市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有关规定与上级行不一致的,以上级行为准。
附件:1.乌海市分行20XX年度现场检查项目计划
2.乌海市分行关于开展XX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3.乌海市分行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4.乌海市分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5.乌海市分行事实确认单
6.乌海市分行现场检查意见书
7.乌海市分行关于对XX业务检查情况的通报
附件1
乌海市分行20XX年度现场检查项目计划
填写说明:项目类别,填列“联合检查”或“单独检查”。
附件2
乌海市分行关于开展XX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XX部室(支行):
根据XXXXXX号文,XX部室(支行)定于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对你部(支)行XX业务(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
二、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四、检查要求
附件3
乌海市分行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二、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间
四、检查范围
五、检查内容
六、检查依据
七、检查要求
八、其它
年 月 日
附件4
乌海市分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检查项目: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第 页,共 页
附件5
乌海市分行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
××现检确字××年第××号
被查网点名称: 检查派出单位:××(支)行
备注:
本事实确认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查派出单位留存。
第 页 共 页
附件6
乌海市分行现场检查意见书
根据XX要求或安排,XX部门(支行)组成检查组,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对XX分行XX业务(管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检查实施情况
二、被查单位基本情况
三、检查结论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整改要求
检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乌海市分行关于对XX业务检查情况的通报
XX部室(支)行:
依据XX要求或安排,XX部门(XX支行)组成检查组,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对你XX部(XX支行)XX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实施情况
二、被查单位基本情况
三、检查总体评价
四、检查发现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