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源民:英国法在航运业的地位
当今世界,商人们每天都在签署大量的航运合同,例如租船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建造合同等,这些航运合同都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合同使用英语订立、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伦敦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这些特征同样也出现在合同双方均不是来自英语国家当事人的航运合同中。虽然我们也能看见一些约定香港法律在香港仲裁,或者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仲裁的航运合同,但这些合同实际上同样说明了英国法的国际航运业的地位,因为英国普通法依然在香港和新加坡得到适用。
英国法在国际航运界得到最为普遍的适用已是不争之事实,英国的律师们几乎是在为全世界的商人提供服务,挣着全世界商人们的钱。但全世界的商人又为何对英国和英国法情有独钟呢?究其原因可以简单归纳为历史、法律和语言三个方面。实际上这三个方面的原因并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关联。 历史的原因
1588年英国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后,开始了对北美洲的殖民。1600年起英国通过东印度公司开始了在印度的扩张。从17世纪初到18世纪中叶,英国和法国进行了4次战争,英国凭借强大的海军力量,在海外夺取了法国在印度、加拿大和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大片领土,一跃成为世界第一流的殖民大国。以1763年英国与法国和西班牙签订《巴黎条约》为标志,英国取代西班牙,成为世界头号殖民强国。随着英国的殖民活动的推进,英国法开始逐渐渗入英国的殖民地,成为当地的法律或对当地法律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英国势力逐渐被削弱,英国各殖民地的人民纷纷要求独立。19xx年英国国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令》,创设了“英联
邦”(Commonwealth of Nations)。英联邦成员大多为之前的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英联邦的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巴哈马、孟加拉国、加拿大、印度、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等。虽然英联邦的成员均为独立国家,但英国的法律和语言则对英联邦国家形成了重大的影响。英语也成为了很多英联邦国家的官方语言。而英联邦成员国家施行的法律都是普通法或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英国的枢密院 (Privy Council) 曾经是部分英联邦国家的最高法院。
法律的原因
英国属普通法国家,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采用判例形式。法律报告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大家熟悉的《劳氏法律报告》(Lloyd’s Law Reports) 从19xx年就已将开始对英国各级法院的商事和海事判例进行报道;《法律报告》(Law Reports) 则收集了1865年以后的判例;《全英法律报告》(All England Law Reports)自19xx年开报告判例,而《全英法律报告再印版》(All England Law Reports Reprint) 则收录了早自1558年的判例。英国普通法得到的了比较完整的保留,人们通过各种法律报告便可查阅英国法的具体内容。从判例中可以比较直观地了解英国法的原则及其具体的要求。由于英语的作用,英国法的判例便顺利地流传到英国境外,为懂英语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人士所了解。
由于是判例法,法官对法条理解偏差导致相同或类似事实的案例出现截然不同结果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了。阅读法律报告的人可以从案件的具体事实中大致判断出自己在与他人的争议中的地位。因此,适用英国法相对而言比适用其他
国家的法律更具有可预见性。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英国法得到适用的机会。相反,人们尤其是外国人对大陆法国家法律的了解往往只能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当事人几乎无法预测法官对相同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和自己的或自己律师的理解相同。
此外,不可否认的是,英国确实拥有一大批相当优秀的法律人才,既包括法官,也包括出庭律师(barristers),尤其是皇家大律师 (QC)。这些专业人士的专业和敬业精神也为英国法的适用提供了保障。实际上在英国进行商业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中已鲜有英国的当事人。法律服务已经成为英国为整个世界提供的具有相当强竞争力的服务。
语言的原因
英语虽然不是这个世界上使用人最多的语言,但毫无疑问英语是世界上使用地域最为广泛的语言。尤其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英语更是成为了国际商业的“官方语言”。无论租约、船舶买卖合同以及船舶建造等,无论是在日本还是在韩国那些英语并不十分流行的国家里都相当普遍地采用英语订立。高傲的法国人又能订立几个用美丽的法语起草的航运合同呢?在航运界流行着不少常见合同的标准格式,但这些标准格式无论是由谁制定,采用的也多是英语。
由于在商事合同或交易中使用的特定的词汇和用语是英语,英国的法院自然而然成为对这些词汇和用语作出权威解释的不二人选。相反,很难想象法国或中国的法院会对航运合同中的英语词汇或用语使用法语或汉语作出解释。这一特征实际上导致人们对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ais) 和1861年的《德国商法典》(Deutsch Handelsgesetzbuch) 毫无疑问是两部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具有相当重要地位的法律,但是又有多少人是通过法语和德语了解《法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呢?恐怕大多数外国人都是通过法德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来阅读和了解《法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但这又有何用?中国的《海商法》也有英译本,目的是为了推广。但法律与文学不一样,是不能翻译的。一句“以中文为准”足以吓退试图通过其他文字理解中国法律的人。英国人几乎从不花时间将自己的法律或案例翻译成其他文字,为了全世界人民服务也不用学习一门外语。
在中国这个英语相当普及但水平并不很高的国家,我们也只能偶尔看到一两分用中文起草的航运合同,与此同时我们却能看见均为国营企业的合同双方使用英语订立航运合同。在航运合同采用英语订立的情况下,适用英国法并通过伦敦仲裁解决争议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