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时间:2024.4.21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 陈吉宁

20xx年4月16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 6月5日起施行。


第二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1 主要任务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机构构成

2.2 职责

3 事件分类及响应

3.1 事件分级

3.2 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

4.1 信息接送

4.2 应急准备

4.3 现场应急

4.4 报告

5 信息报送与发布

5.1 信息报送

5.2 信息发布

6 相关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后勤保障 目 录

1

为实施《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本市环保系统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主要任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主要承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污染物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处置、监督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机构构成

北京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郑江(副局长)

副组长:庄志东(副局长)

成 员:应急办主任、大气处处长、水处处长、污管处处长、辐射处处长、机动车处处长、宣教处处长、固管办主任、监察队队长、监测中心主任、局办公室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及区县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日常工作;主要担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任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工作。

应急办公室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辐射应急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危险废物处置组、保障组和专家组。

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办、监测中心、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相关区

2

县环保局组成。应急办副主任任组长。

应急调查组:由市环保监察队和事发地区(县)环保局组成,监察队副队长任组长。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监测中心、事发地区(县)环保局监测站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监测机构等组成。监测中心副主任任组长。

辐射应急组: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由大气处、污管处、机动车处、监察队、监测中心组成,大气处处长任组长。

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聘请的专家组成,应急办主任任组长。 危废处置组:由固管办、应急办、监察队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人员组成,固管中心副主任任组长。

保障组:由局办公室、宣教处和后勤服务部等部门组成,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组长。

2.2 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查应急办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后方组织指挥和协调。

应急处置组:负责统筹安排、规划应急日常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督导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的处置工作。大气处、水处、污管处承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技术支撑,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应急处置;必要时,参与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调查处置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现场的勘察、协调和事故的调查、处罚;完成应急办赋予的临时任务。

3

应急监测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任务,及时报送监测数据,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物的建议。

辐射组: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负责《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启动和组织协调,制定应急措施,并组织检查督导。

危废处置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组织和监督任务。

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提出污染物处置与控制方案。

保障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中信息发布、通信、生活、医疗、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区(县)环保局:为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的主责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为后期应急处置提供作业条件,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协调和善后工作。

4

应急机构编成图: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6

3 事件分类及响应

根据《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类的要求,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参照本市环境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本着“突出重点、防处结合、规模戒备、快速高效”的工作原则,针对本市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规模,将《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三、四级可由环保系统独立或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按其后果分为三级。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一、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按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3.1 事件分级

3.1.1分级原则

(1)污染地区:事故地点所处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和人口密集度,是否为人口稠密区或重点交通路段。

(2)污染性质:污染源是否为危险化学品或辐射物。

(3)污染程度:泄漏、遗洒的污染物数量和面积。

(4)周边环境:是否有水源(含饮用水井)、河流、居民区、文物等及地貌特征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敏感地段等情况。

(5)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1.2事件分级

7

一级:发生地点位于五环路以内,省级以上公路、高速路两侧;遗撒、泄漏的污染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数量在10吨(含)以上;污染点周边0.5千米范围内有水源、重要河流和重点文物;人员居住密集或地处敏感地带;或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已经造成了环境污染,可能采取或已经采取人员疏散措施。。

二级:发生地点位于五环路以内,省级以上公路、高速路两侧;遗撒、泄漏的污染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数量在5~10吨;污染点周边1千米范围内有水源、河流和文物;人员居住较为密集;或突发环境事件较大,污染物可能出厂界,可能或已经对环境造成小范围影响,没有造成人员撤离。

三级:发生地点位于五环路以外,非省级以上公路、高速路两侧;遗洒、泄漏的污染物为非危险化学品;污染物数量在5吨以下;污染点周边1.5千米范围内没有水源、重要河流和重点文物;或突发环境事件较小,污染物能控制在厂界范围内,对环境和社会影响不大。

3.2 应急响应

3.2.1分级响应

三级响应

事发地区(县)环保局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面负责;随时将事态和处理情况报市局值班室和应急办;事件处理完毕后将事件处理情况书面报市应急办。市局启动应急通信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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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专线,随时掌握有关情况。

市环保局通常只需应急办和监测中心各派一个应急组执行应急处置任务。

二级响应

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应急领导小组视现场情况实施遥控或现场指挥。市局值班室启动应急通信网络,随时掌握现场情况。

市环保局应急办、监测中心需出动2个以上应急组执行应急处置任务。

一级响应

应急领导小组指派相关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现场指挥。市环保局成立后方指挥部实施后方指挥,并视现场情况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指挥。局值班室启动应急通信网络。全局处于应急状态,各处室相关人员全时在位,随时执行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各项任务。

市环保局应急力量全部出动,同时可调动相关区县环保局实施应急力量支援的应急处置行动。

3.2.2应急力量编成

市环保局应急办编成2个应急小组;监测中心组成2个常备应急综合监测组,其他人员编成应急监测预备队。应急小组都处于日常应急准备状态。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辐射应急力量编成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

9

案》执行。

区县环保局要组成一支不少于17人的应急队伍,其中含2个监察组(每组2人)、2个监测组(每组4人,含司机)、1个辐射组(3人)、1名应急指挥员、1名应急联络员。 4 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

4.1 信息接送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来源通常是12369投诉举报中心(含应急值守系统和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值守台)、局值班室、区县环保局报告或相关委办局的通报。

接报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要详细记录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事发地点、事发单位、事件种类、可能涉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规模、危害程度、周边环境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接报人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应急办,同时报相关局领导并通报事发地区县环保局。

应急办根据事件的性质、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通知监测中心、监察队等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准备或赶赴事发现场,同时联系事发地环保局,了解现场情况。

4.2 应急准备

4.2.1区县环保局应急队伍为第一出动力量,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应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随时向市局应急办报告现场情况。

10

4.2.2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先遣应急组立即携带应急设备、器材赶赴事发现场,同时通知应急监察和应急监测小组,通报现场情况,协调有关事项。

4.2.3监测中心、监察队、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等相关单位接到应急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明确任务,检查、准备、装载应急设备、器材,做好应急出动的准备工作。

4.2.4根据事发情况决定是否召集专家组成员。

4.3 现场应急

4.3.1报到

区县环保局、市局应急办先遣应急组到达事件现场人员,立即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

4.3.2现场调查

区县环保局或市局应急办先遣应急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主要工作内容有:可能泄漏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消防退水的流向,周边居民情况等,调查情况应急随时向应急指挥员报告。

应急办先遣应急组到达事发现场,了解有关情况,随时通报现场情况,视现场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等级,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协调有关工作,执行临时赋予的相关任务。

4.3.3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立即组织研究应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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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应急监测任务,主要内容有:监测对象的种类、携带应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个人防护的方式、进入现场的方向、监测和取样的要求等相关内容。

布点监测事发现场的大气、水环境等特征污染物扩散情况,监测员到达监测点后,监测出的结果要迅速上报。

4.3.4提出报告建议

应急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和监测的情况,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市局后方指挥部提出报告建议,主要内容有: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控制污染扩散的方式、方法,环境安全边界,人员撤离的范围和群众防护的要求等。

4.3.5专家组依据现场勘查及监测数据,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的方案和有关建议。

4.4 报告

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应急办和局领导进行初报。视应急处置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局领导进行最终报告。环保系统在参与联合处置行动时,应会同相关委办局或事发地政府联合向市应急办做出综合报告。

5 信息报送与发布

5.1 信息报送

区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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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应急办报告,事件处置中,要随时通报情况,应急处置终结后,2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提出终结报告。

环境应急处置对上信息由市局应急办统一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信息,按市政府应急办的要求,提交应急处置报告。

5.2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环保局宣教处组织实施,应急办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6 相关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12369投诉举报中心担负应急值守系统和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值守台的应急值守任务。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局值班室兼负日常应急值班,处理非紧急应急工作信息。市局应急办、辐射处、监测中心、辐射中心确定800兆手持台加入应急值守,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接听、传达应急信息。

区县环保局应急联络员和值班领导要保持24小时手机全时开机,确保通信联络的畅通。

6.2 后勤保障

保障组为应急人员做好通信、生活、交通及医疗等各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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