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资环境研究报告
战后数十年来,外国对日直接投资呈现起点较低、发展有限的总体态势。50年代前半期每年规模仅有二、三百万美元。19xx年日本政府实施第一次资本自由化后,正式揭开较大规模引进外资的序幕。至1981~19xx年,外国对日直接投资5年累计总额达42亿美元。从纵向比较看,投资规模呈连年增长势头,但其金额无论同日本对外投资相比,还是同世界其它一些国家吸引外资相比,相差都十分悬殊。例如,19xx年~19xx年日本引资总额还不到同期其对外投资总额的5%,甚至不及80年代任何一年对外投资额。日本一直不是世界上一个重要的直接投资对象国,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90年代后期。
进入90年代,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广大中小企业和不少大企业经营恶化,战后罕见的失业、破产等现象渐趋严重。特别是19xx年以后,亚洲金融危机及本国经济动荡的打击使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为外资大规模打入日本提供了机遇,大型企业并购项目开始出现。自19xx年起,日本吸引外资连续3年猛增,并连创历史新高。20xx年度外额比上年继续增长31.5%,总额达282.76亿美元。美国为当年度最大对日投资国。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致力于海外事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上半年就有至少7000家中国企业开始进行海外投资,并且有不段增加的趋势。现在我们就来将全面为您分析日本投资环境,。
一、投资日本的魅力:
◇发达的日本市场,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98年497兆日元)。
1,日本市场的特点
日本的产品生产、开发能力非常高,资本积累非常雄厚。拥有高度发达的技术、丰富的人才以及大量的资金。最近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全社会正在加速信息化,更加充满活力。另外随着对外开放的进程加快,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在许多领域采取了实际措施推进市场化进程:1)信息产业(NTT的分拆、并入其他公司);2)金融领域(银行、证券、保险的混业经营的放开);3)批发行业(削减流通环节);4)运输行业(公共汽车、出租车、航空等行业的运费放开);5)零售业(放开大型零售店铺选址),这些措施极大的提高了市场活力。另外日本消费者特别喜欢欧美的高档奢侈品,对于名牌产品特别推崇。 ◇丰富的人才、技术储备
至今为止,日本优秀的制造能力仍然被世界认同。大企业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依靠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拥有高超制作能力的人才。日本高度发达的按定制生产、快速交货、高精度加工、完整的配套能力,同时也在向欧美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学习,加强竞争能力。
◇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年薪制、弹性时间工作制、合同制等灵活的雇佣手段,发挥个人的积极性。这些变化也反映了企业为了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对于人才的需求以及求职者的心态变化。企业能够采取更加有效的发挥人才的作用,同样人才也达到自我实现的目标。另外信息化社会的进程,也从一定程度推动了这个潮流的发展。
2、日本的证券结构和制度:
日本的证券市场基本上有俩个形态:证券交易所和柜台交易。柜台交易是
由加入日本证券行业协会的证券公司开设在营业部的股票交易。19xx年随着经
济的高速发展,资金的投资意向越来越高,在要求股票更加流通的呼声下,公司
资金、银行资金等都通过各种途径进入证券市场,造成了一度的繁荣。进入1990
年后,市场进入了低迷的调整,政府对于交易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度作出许多改革。
最近几年,证券市场又有了活跃的迹象。
现在,日本共拥有6个证券交易所和1个柜台交易市场。其分别为:
a东京证券交易所b大阪证券交易所c名古屋证券交易所d札幌证券交易所e
京都证券交易所f福冈证券交易所g柜台交易市场
在这当中,东京证券交易所是最大的市场,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在20xx年
10月达到2014家企业;当时的市价总值达到400兆日元。当时,日本的上市公
司必须首先在当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才能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个规则
在20xx年已经取消,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上市交易的证券市场。1999
年,各个证券交易市场还放宽了对于要上市交易企业的审核标准。
进行证券交易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代理,现在的各大证券公司已经完全实现
了交易计算机化,包括由日本证券业协会所管辖的柜台交易市场也已经实现了计
算机交易。前面提到的证券交易所还开设许多为新型企业开办的交易市场,其中
东京证券交易所在19xx年11月成立的小企业板以及大阪证券交易所设立的那斯
达克日本交易市场最受瞩目
3、日本的税制: 根据日本的税制,征收的税金分为国税、地税2种。根据日本宪法,为了
保证地方政府的运行,地方政府对于所管辖的区域征收税金。下面就是主要的税
目介绍:
1,根据所得缴纳的国税是所得税和法人税。根据所得缴纳的地税是都道府县
民税、事业税、城镇村民税。个人、法人都是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法人,无论日
本法人和外国法人还需要承担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城镇村民税。法人的利息
收入、有价证券的股息、工业产权收入、都属于所得税征收范围。对于跨国公司,
只要双方国家签署有防止双重收税的协议,就可以在一个国家缴纳就可以了。
2,列入财产税的地方税有固定资产税,所有个人以及法人拥有房地产都需要
缴纳。
3,列入消费税的国税有消费税,无论个人、法人只要发生消费就必须承担,
它的征收与收入的高低无关。消费税的税率为国税4%,地方税1%。
4,列入交易税的国税有印花税、注册登记税;地方税有不动产交易税。无论
个人、法人都需要承担这些税务。
4、日本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
日本为中小型企业设立了很多优惠的税收政策:
1)法人税 中小企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使用优惠的法人税优惠条款,一般法人
税的标准是30%,当企业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税金总额在800万日元以下就可
以按照22%的税率征收法人税。
2)交际费用 在期末资本金超过5000万日元的法人,不能以交际费作为成本,削减应
该缴纳的税金。5000万日元以下的法人分为如下两种情况缴纳:
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下可以抵扣400万日元的80%即320万日元
资本金5000万日元以下至1000万日元的可以抵扣300万日元的80%即240万日元
3 ) 提取坏账准备金
根据法人税法,对于债务分为一般应收款不能收回两种,计算方法也不同。 对于3年以内的一般应收款,按照实际坏账比率提取坏帐准备金。对于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根据行业不同提取当年的坏帐准备(批发零售1%、制造业0.8%),以合理避税。
对日投资都包括哪些行为(包括资本交易和投资的不同)
5、对日直接投资的范围
对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家在日本开展业务而设立公司,或为了参加日本企业的经营而取得企业的股份,并且长期处理资金贷款。外汇法,如有参加经营意图的行为,并符合对日直接投资(对内直接投资)并对其规定。
非公开的股份 持股的取得(但外国投资家之间的股份转让,不属于对内投资)。在成为非居住者以前拥有的非公开股份的转让(外国人一次成为居住者并取得非公开股份,之后出国,转让属于其它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股份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对内直接投资)。公开股的持股比率成为10%以上的取得(10%未满的公开股的取得不属于对内直接投资,是外汇法上的资本交易)。同意公司事业目的的变更得情况(持股比率3/1以上的外国投资家(外国投资家在复数时,持股比率的合计时)同意那个公司的业务目的得章程变更,属于对日直接投资) 关于分店等的设置,种类,事业目的的变更(非居住者个人或外国法人的外国投资家在日本开分店等(分店,工厂及其它营业所)的设置,种类,事业目的的变更属于对内直接投资)且,没有独立性,通常不进行营业的活动得办事处,驻在员办事处其中不包括分店。
贷款(期间1年以上5年以下2亿日元。期间5年以上1亿日元) 社债的取得(到偿还日为止超过1年的私招债。但,金融机关做为业务取得的情况,日本人外国投资家取得日本通货表示的私招债时,从取得到偿还1年以上5年以下时可以取的2亿日元以下,超过5年的情况除取得1亿日元情况。并且,特殊法人发行的出资证卷的取得,全部属于对内直接投资)资本交易和对日本直接投资的不同 。
即使取得外国资本的日本法人的股份及持股,以资产运用为目的的为资本交易,但根据取得参加公司的经营或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影响的情况下,关于贷款长期多额贷款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影响时,关于外国资本想和日本企业有永远关系的投资,规定为和资本交易有区别,按外汇法被规定为对日直接投资(对内直接投资)。
还有,从在市场上如取得10%的公开股并给经营带来影响的观点来看,根据外汇法的直接投资应申报或报告。
6、对从外国投资的优惠
对进行日投资的外国企业来说,有对特定对内投资事业者的税制优惠,债务保证,还有根据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的低利贷款制度。在以进口促进和地区振兴
为目的的FAZ(Foreign Access Zone)地区也有优惠措施.
对特定对内投资者的优惠税制和债务保证
特定对内投资事业者,根据19xx年的[关于进口促进及对内投资事业顺利发展的临时措施法(进口 对内投资促进法)的制度,向地区的经济产业局提出认定申请书,章程,登记薄,受理认定便可以得到税制的优惠和债务保证.
认定条件
1)外国企业在日本的分店或外资比率超过3/1(包括100%外资)的分公司. 2 )设立后8年以后的企业
3)日本特定的制造业,批发业,小卖店,服务业等151种行业都属于.
税制优惠
1,该欠款项的期限通常是5年,但只限事业开始5年内终了各种事业的年度,限度可以到7年。但这种情况,要根据青色申告去确定申告。
债务保证
根据产业基础整备基金的债务保证:
关于开始后5年内的事业活动需要资金的借入,产业基础基金可以保护债务保证。保障限度额是10亿日元,限度为借入额的95%,保障期间做为原则10年(3年不变动)运转资金限度为5年(其中3年不变动)
根据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保证:
对于特定对内投资事业者和一些中小企业,可以从信用保证协会得到资金介入的债务保证。
在FAZ地区的优惠
在FAZ地区内进行进口商务的事业者,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为了促进进口设立的低利贷款制度,在FAZ地区为了进口商务的集中的特定集中地区,在这有为了促进进口和外企的税制和金融上的优惠条件。 税制上的优惠措施
在特定集中地区进行进口商务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企业,对这些企业设有房地产取得税及固定资产税的减税,特别偿还,特别土地保有税的非课税等优惠政策.
金融上的优惠措施
在特定集中地区实行进口商务的事业者来说,有根据产业基础整备基金的设备基金的运转资金的债务制度.对进行进口商务的中小企业设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的特列制度.
有根据行业和利用目的受到优待措施的地域吗?
日本有工厂布局用的工厂用地,工业团地以外,特定的行业和利用目的特性的事务所,研究所等的办公室用的业务用地,产业住宅区。这些让地方更有发展,具备高科技都市技能的生活空间和促进业务的技能为目的而被指定和准备的各种开发地区.
指定开发地区
介绍开发地区的一部
高度技术产业集中地区
是按照19xx年被施行的新事业创出促进法,都道府县及政令指定城市选定,得到了国家的同意的新事业创出的基础和变成的地域。新事业创出促进法通过风险型企业和venture事业的创出安排地域产业的活性化的事成为那个目的。
作为高度技术产业集中地区的事情,高度技术根据企业的集中前进的事,进行高度技术的研究大学和研究机关等存在的事等提高。对这个地域的布局企业在税制方面的优待措施(设备的特别偿还,特别土地保征税的非课税),自于国家的投资和贷款的低利融资,对工厂用的土地?建筑物取得的支援等。
(2)地方开发据点
改正对东京的一点集中,牵引地方的自主性和搞活创意办法的地方的自主的增长,成为地方定居的核心地方据点城市地区的一体性的整备的同时,工厂以外的面向办公室和研究所及尖端的服务企业等广泛的适合企业的产业业务住宅区的整备(办公室?Arkadia),是进行地域基础的整备的地域事业。
地域产业集中化开发
把支援制造业的将来的基础的技术产业的水准提高和高度化,安排产业以集中的活性化为目的,进行出赁工厂?出赁事务所的整备,产业住宅区的整备。已经许多的地方城市被指定,不过,关于出租工厂?出租事务所的整备,是大城市圈进行的事业计划。
同时,地域振兴整备公团和住宅?城市整备公团商业?服务行业等的布局在目的中也包含的卫星城市开发和中心市区的活性化事业。
7、在日本对风险企业支援制度
风险企业支援的概要
作为泡沫崩溃后的日本经济的长期不景气的解决策略,政府应该以中小企业政策为主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风险型企业支援和对策。19xx年4月被施行的「有关中小企业的创造的事业活动的促进的临时措施法」(中是小创造法),按照这个法律各种支援策略被实施。中小企业创造法,关于风险型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从资金和技术等的经营资源的确保,把政策支援给于风险型企业的经营资源获得事业为目的。同时,政府的方针,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也变得开展独自的风险型企业支援策略。并且,作为从税制方面支援策略,优待向风险型企业投资家的安吉尔税制被导入。
中小创造法的支援措施
基于中小创造法的支援策略经过多方面,不过,根据作为资金方面的支援策略,都道府县设立的venture财团利用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高度化融资制度的事,支援风险型企业的资金筹措的制度被设置。支援的内容大致区分有下面的3个。
间接投资:
从风险财团得到低利息的投资资源的民间企业,进行对风险企业的投资 直接投资:
风险财团直接向风险企业进行投资。
债务保证:
为了促进风险资本的公司债接受,风险集团关于风险资本的公司债接受额70%进行债务保证。
中小企业综合事业集团的支援策
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为了支援创业阶段的风险企业。支援企业主要如下: 新事业创出促进出资事业
民间的风险资本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联手组织中小企业等投资事业有
限责任组合,对在日本初期阶段成长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
新事业开拓助成金交付事业
事业项目的具体化,根据风险企业的样品开发,提供试验的服务,开拓销路,并由专家知道,交付助成金的制度。
新事业开拓支援助成金交付事业
对在地区创业者及新事业开拓序学习班及研修事业,创业者及新事业开拓者进行情报提供和指导的助成金的交付制度。
对于这么有力的投资环境,可以看出日本在吸引外资方面是做的如何的全面。为何如此,其实受日本投资环境中许多因素影响,比如人力资源不足,物质资源缺少,运营成本仍属于世界最高水平等.日本市场可是被公认世界上最难以打入的市场之一,就连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著名跨国企业也不得不三思而行,发展中国家企业更感到举步维难。然而,日本具有经济发达,人口多,市场容量大,科技水平高,信息渠道丰富,产业基础设备完善,劳动力素质高,接近亚洲市场等诸多固有比较优势。而且日本也意识到自己国家所存在的吸引外资的劣势,因此,在最近十几年一系列的政策出台,日本企业实力的下降,投资成本的降低,各行业放宽限制等使得19xx年后外国对日本直接投资规模比之前数十年要明显上升好几倍。
现在日本的投资环境总得来说是越来越适合投资了,虽然有一些不好的方面制约着。但是试着去投资可能会有让你诧异的利润!我们要更具自己企业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编制好投资计划书,一步步的按照计划进行。充分利用日本良好的投资环境,避开其不利因素。并且在投资中学会吸收学习日本先进的管理技术,要在产品科技含量上立足日本商场比较困难,最好以绿色高质量的日常用商品为主,先打开日本市场,然后再取得进一步发展。这才是取胜之道。日本虽是科技大国,也是物质小国。我们先投资物质,一物质做基础慢慢发展科技。我想这是投资日本采取的最稳定可靠的方法!
08国贸一班 郑琦鎏 张冲 叶磊
第二篇: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xx-日本
日 本
【风险提示】涉及工业用品、家庭用品、农产品2008年日本颁布了多项技术法规,
等领域。其中,《修订食品用玻璃、陶瓷或珐琅用具和容器中镉和铅析出的规范》大幅提高了陶瓷铅镉溶出限量,提醒相关企业应尽可能按照要求,使用无铅无镉或低铅低镉的颜料装饰陶瓷和玻璃,确保产品出口不受影响。此外,日本政府拟于2010年出台日本版
对两万多种化学品规定报告义务,公布危险性较高的“优先评价物质”,对REACH制度,
危险化学品将实行从供货商到生产的全过程管理。提醒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同比增长12008年中日双边贸易总额为2667.9亿美元,3%。其中,中国对日本出口1同比增长1自日本进口1同比161.3亿美元,3.8%;506.5亿美元,增长1中方逆差3照相、2.5%;45.2亿美元。2008年中国对日出口的主要商品是光学、
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服装及衣着附件等,自日进口的主要商品是电机、电器、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钢铁、有机化学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中国公司在日本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完2008年,.13亿美元;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4.4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中国在日本的非金融类对外2008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
直接投资额为3427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日本对中国投资项目1实际使用金额32008年,438个,6.5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其发展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关税管理制度1
日本与关税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日本财务省是关税管理制度的制定机构,其下属海关是执行机构。
日本的关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一般特惠税率、最不发达国家WTO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临时税率、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六种。基本税率由《关税定率法》规定,LDC)
204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长期适用。WT规定在WTO协定税率适用于WTO成员方,O关税减让表之中。一般特惠税率由《关税暂定措施法》规定,是指日本履行联合国贸发会议决议自1971年8月起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的优惠待遇。中国是日本普惠制的受惠国之一。最不发达国家(特惠税率和临时税率均由《关税暂定措施法》规定。自由贸LDC)
易协定税率适用于日本与特定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日本根据该自由贸易协定免除或削减该特定国家原产的产品关税。目前,日本已与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菲律宾、智利、泰国、文莱、印度尼西亚、东南亚国家联盟、越南和瑞士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日
临时税率、基本税率。本进口关税税率适用的优先顺序依次为特惠税率、WTO协定税率、
日本海关公布了《关税定率法》部分修改法案,自22008年3月,008年4月1日起
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扩大通关手续例外措施的范围,加强对侵害知识产权产品的管理;免除生物E汽油添加剂)以及高碳素铁铬合金的关税;追加生丝为关税配额制TBE(
度的对象;将2与农产品有关的特别紧急关税制度以008年3月31日到期的临时税率、
将2及与牛肉与猪肉等有关的关税紧急措施延长一年;008年3月31日到期的加工再进
口减税制度以及飞机零部件的免税制度延长三年。
日本海关公布了《与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办理的进出口相关业务的处理2008年5月,
有关的法律》部分修改法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旨在使海关及其他与进出口相关的手续更加快捷,以确保港口、机场货物的顺利流通及人的自由往来。根据该修改案,处理海关进出口手续及相关民间业务的N(通关信息处理系统)与处ACCS
理港口手续的港口EDI被整合为NACCS中心。原来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关情报处理中心被解散,成立了新的进出口、港口相关情报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来管理NACCS中心。
还可办理港口手续、进口管理手续、食品卫生NACCS中心除了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外,
手续、动植物检疫手续、贸易管理手续以及其相关的其他省厅手续等,成为可以一体化处理这些手续的中心。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2
日本对农产品关税实行“肯定列表”制度,仅对特定产品适用特惠税率,目前主要涉及除鲤鱼、金鱼以外的观赏性活鱼、松茸菇、笋干和食用香料。对工业品关税实行“否定列表”制度,对除皮衣、夹板、生丝等特殊产品以外的其他所有工业品均适用特惠税率,一般为零税率。
日本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为5其中农产品简单平均税2007年财政年度,.1%,
率为2非农产品简单平均税率为21.8%,.6%。
日本大幅取消对中国产品的特惠关税,主要针对水产品、厨房用品和家用2008年,
鳗鱼及肢节类以外的鱼)(只限定品。具体包括:HS编码第1604.19ex的其他成品鱼(
于整条鱼以及断片状的鱼,切成细长状的鱼除外);()HS编码第1605.9023ex的成品软体动物(熏制品以外的产品,乌贼、鲍鱼以及贝柱以外的产品)(密封容器包装以外的产品);厨房用HS编码第2836.201的苏打灰;HS编码第6912.00的陶瓷制餐桌用品、
品等其他的家庭用品以及其他盥洗用陶器;缝纫用刀以及HS编码第8213.00的剪刀、
日 本205
其他与此类似的剪刀及刀;叉子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厨房HS编码第8215.99的调羹、
用品及餐桌用品;除了床垫和睡袋)HS编码第9404.90的寝具以及与此类似的产品(
(限定于带弹簧的产品、以任何材料为填充物或者内部塞有东西的产品以及发泡橡胶或者发泡塑料制品)。
2.进口管理制度
日本实施进口管理的主要机构是经济产业省和海关。进口管理制度的主要法律有《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关税法》、《进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
日本《关税法》规定了毒品、枪支弹药、炸药、化学武器材料、可能用于生物恐怖活动
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假钞、影响公共安全和道德的出版物、儿童色情产品等1的细菌、1类禁止进口的产品。《关税法》还规定,有些特定货物的出口还必须获得其他法律的许可或承认,如《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进口贸易管理令》、《持有枪炮刀剑类等管理法》、《毒药及有毒物质管理法》、《药事法》、《水产资源保护法》等。
除禁止进口产品之外,《进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还规定,部分产品必须获得审批方可进口,包括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须经主管大臣事前确认才能进口的产品和须向海关提交特定文件的产品等,具体包括未签署《国际限制捕鲸条约》的国家原产或装运的鲸及其制品,以中国、朝鲜及中国台湾省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鲑鱼、鳟鱼及其制品,来自公海的海生哺乳动物、鱼贝类、海藻等及其制品等。
3.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出口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关税法》、《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进出口贸易法》和《出口贸易管理令》,规定了出口限制、技术提供限制、出口的事前审批、事后审查等制度。另外,日本不仅是《瓦森纳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加入了绝大部分国际出口管制体系,包括核供应国集团、澳大利亚集团、导弹技术控制制度,对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货
许可等出口管制措施。经济产业省是日本管理出口贸易的主管部门。其物实施审查、
他相关的出口贸易管理部门还包括:海关、财务省、日本银行及日本授权外汇银行。
日本《关税法》规定了四类禁止出口的物品有:麻醉药、精神药物、大麻、鸦片、罂1.
粟粉及兴奋剂;儿童色情出版物;侵害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专利设计权、商标2.3.
权、著作邻接权或者表演者权的产品;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1项1号至4.
第3号规定的行为的产品。《关税法》还规定,部分特定货物的出口还必须获得其他法律的许可或承认,如《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出口贸易管理令》、《文化财产保护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植物防疫法》等。
4.贸易救济制度
关税定率法》、《关于反倾销税的政令》、日本与贸易救济制度有关的法规主要有《
《关于反补贴税的政令》、《关于实施紧急进口关税等的政令》、《关于中国货物紧急进口关税的政令》。日本负责贸易救济的机构是财务省、有关产业的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但终裁权由财务省单独行使。
长期以来,日本实行消极的贸易救济制度。到2日本只发起了7件反倾008年为止,
206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
销调查。近年来日本开始向积极的贸易救济制度转变。2008年日本财务省宣布计划自
放宽企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条件,对不能提供完整证2009年开始调整反倾销调查制度,
据的申请也可以考虑受理,同时,增加在正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先采取临时措施的做法。另外,在临时措施实施期间,允许当事人对申请提出反驳意见,该意见也将影响到最后是否正式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日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是《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另外《进出口贸易法》和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等也规定了投资管理制度。
经济产业省是日本投资的主要管理部门,财务省及其下属机构海关、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日本银行等机构均涉及部分贸易及投资管理方面的职能。
日本对外资采取事后报告制度,但涉及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行业,以及属于日本要保持自由化特征的行业,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度。日本没有明确对哪些行业采取禁止、限制或鼓励的条文规定,只局限于对行业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区分,行业分类基于日本总务省告示《日本标准产业分类》。日本对外国投资除农林水产业、矿业、石油业及皮革和皮革制造业外原则上均实行自由化。
日本政府为促进海外投资基金和企业对日投资,宣布对满足拥有资金2008年6月,
运用实质决定权、与海外投资者签订成功酬报合同、收入等不依赖特定海外投资等条件的日本国内受托运营商免除法人税。
日本政府决定通过修改税制,免除部分海外投资者对日投资税赋,以2009年1月,
促进对日投资。根据日本政府的税制修正案,要成为免税对象的海外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投资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在投资基金运营公司中的出资比例不超5%、
投资者在日本国内没有任何业务,投资目的仅限于资本运营而非企业并购,以过50%,
及投资者必须有一年以上的投资业绩等。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日本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日本工业标准法》、《日本农林物资标准法》、《食品卫生法》、《药事法》、《蚕丝的日本农林规格》、《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气用品安全法》等。
1.国家标准制度
日本国家标准分成工业标准()和农林标准()。JISJAS
()工业标准()制度1JIS
日本工业标准法》,依据《JIS标准由经济产业省的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组织起草制修订、确认和废除,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批准。除药品、农药、化学肥料、蚕丝、食品以及其他农林产品另制定有专门的标准或技术规格外,JIS标准对象涉及各个工业领域。其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形状、尺寸、质量、性能等)、方法标准(试验、分析、测量方法和操作标准等)、基础标准(术语、符号、单位、优先数等)。专业包括:建筑、机械、电气、冶金、
日 本207
运输、化工、采矿、纺织、造纸、医疗设备、陶瓷及日用品、信息技术等。
《日本工业标准法》于2并于2004年6月修改,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JIS标志表示制度,同时给旧制度以3年的过渡期,200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的JIS标志表示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将原来的国家认定制度变更为由第三方民间机构(登录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制度;废除指定商品制(即政府指定可以标注JIS标志的产品范围)、扩大认证对象产品,认证对象为J扩大申请IS定义的所有矿工业品及其加工技术;
者范围,旧制度下,认定对象仅限于日本国内外的制造商或加工业者,而新制度在此基
增加了商社、进口商以及海外的出口商;变更J础上,IS标志的设计等。
)农林标准()制度(2JAS
依据《日本农林物资标准法》,日本的农林标准()由具有消费、流通、生产经验的JAS
各界代表组成的调查会来制定。医药品等产品以外的农林JAS标准适用于除了酒类、
物资,包括()饮食产品及油脂;()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以及以此为原料或材料制造12
()由政令规定的物资(一般材料、三合板、生丝等)。或加工的物资;3JAS认定制度的主
要规定如下:在通过J用J以确AS认定的企业里,AS规格制定的标准对企业实施管理,保产品品质的可靠性;取得J在通过登记定级机关的核查,确实符合AS标记的产品,
将取消其J农林水产消费JAS规格后方可登记定级。对于不合格的产品,AS标记资格;
技术中心进行J对上市销售产品进行调查和登记定级,判定取得AS的后续管理业务,
还要对认定企业的品质管理状况、登记定级JAS标记的产品是否符合JAS规格。同时,
机关和企业的定级业务进行调查。
《日本农林物资标准法》于2对农林标准()制度进行006年3月1日改正实行,JAS
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增加了有关流通方法的标准、把注册认证机构移交给第三方民间机构、废除注册评定机构等的评定、扩大能够贴加JAS标志者的范围等。
2.其他标准制度
除了工业标准()和农林标准()外,还有日本电机工业会J汽车技JISJASEM规格、术会J以及信息技术设备干扰自愿控制委员会VASO规格,CCI认证等其他的行业标准。
(四)2008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1.技术法规
日本颁布了许多技术法规,涉及包装容器、电器、玩具、化学用品等各个行2008年,
业,主要规定如下:
()修订有关包装容器的标准1
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修订设备、容器/包装及其材料一般规范,2008年1月14日,
及修订设备及容器/包装的制造标准》。降低与食品接触的锡镀层、金属及用于生产或修理设备或容器/包装的焊料内铅含量的最大限量;修改按生产标准要求不得电镀的铜或铜合金设备、容器/包装的范围。该法案批准日期为2008年4月底。
()修订《电器及材料安全法》2
日本经济产业省通报了根据电器及材料安全法颁布的内阁法2008年1月18日,
208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
令。根据该法令,锂离子电池必须符合供应商合格声明(的技术要求,并且上市时SDoC)
必须粘贴P)标签。该法案生效SE(ProductSafetfElectricalAliance&Materialsyopp
日期为2008年11月20日。
()修订玻璃制品等的镉和铅析出标准3
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了《修订食品用玻璃、陶瓷或珐琅用具和容2008年2月5日,
器中镉和铅析出的规范》,修订了适合于食品的玻璃、陶瓷或珐琅用具和容器通用的镉和铅析出规范。该通报于2008年10月生效执行。修订后的陶瓷铅镉溶出限量比原来大
2,2,例如扁平器皿,原来规定铅溶出限量为1/新标准规定为0/幅加严,.7mdm.8mdmgg
2,2。原来规定镉溶出限量为0/新标准规定为0/.17mdm.07mdmgg
陶瓷是中国出口大宗商品之一,为确保出口日本的陶瓷、玻璃制品符合日本政府关于铅镉溶出量限量的新要求,相关生产贸易企业应密切关注日本陶瓷和玻璃制品铅镉溶出量新规,尽可能使用无铅无镉或低铅低镉的颜料装饰陶瓷和玻璃,确保产品出口不受影响。
()修订气体公用工业法技术要求4
日本经济产业省通报其将修订《气体公用工业法技术要求部颁2008年3月19日,
法令和政府法令》和《安全及优良交易之液化石油气法技术要求部颁法令和政府法令》。燃气灶具(带小型液化石油气瓶的除外,包括烤架和烤箱的燃烧嘴)将被包括在以上两种法令涵盖的产品之内;环形燃烧嘴将被要求安装燃烧嘴安全关闭装置和燃烧嘴温度控制装置,但商用燃气灶具免除安装上述装置。该法令于2008年10月生效。
()修订玩具安全标准5
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了玩具安全标准的修订本。该修订本包括2008年3月31日,
扩大指定玩具范围、通过修改玩具涂层说明及增加新类别“金属珠宝玩具”说明来强化可溶性铅的规范要求。
()修订工业安全和健康法6
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了《〈工业安全和健康法〉执行令修正案》。2008年6月24日,
日本政府禁止生产的含石棉产品的范围已经于2参见日本的通报007年10月1日扩大(
////)。此外,日本政府将禁止生产目前尚未禁止生产的某些含石棉的GTBTNJPN198
产品(诸如用于国内现有的化学和钢铁工业设备等包装的产品)。
()修订药事法7
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其部分修订了《日本药典》第1肝素2008年7月18日,5版本(
钠的规范),于2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通报《部008年7月底生效。2008年11月12日,
药事法〉实施细则》。本修正案旨在规定在药品直接接触的容器上标示危险等分修订〈
级,拟批准和生效日期为2009年6月。
()修订化学危害标签指南8
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了《化学危害标签指南修正案》。本修正案2008年8月12日,
反映了《工业安全和健康法案》的修订,并且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统。
日 本209
()规定“指定药物”9
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通报《“指定药物”的名称以及基于〈药事2008年11月12日,
法〉规定的其适当的用途》。为了控制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化学药品的滥用,并且根据《药事法》,日本政府将此类化学药品认定为“指定药物”。除“适当的用途”(例如:医药品、化学分析标准、在大学和化学公司研究)之外,将禁止“指定药物”的制造、进口和销售。该法案批准日期为2生效日期为2008年12月,009年1月。
2.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加强对进口宠物食品的安全管理1
日本农林水产部、环境省通报其拟颁布《宠物食品安全保证法》,2008年1月15日,
用于预防由有害宠物食品引起的动物健康损害。该法律规定了宠物食品成分的生产与标签的标准规范,禁止生产、进口及出售不符合这些标准规范的宠物食品;禁止制造、进口及出售被有害物质等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宠物食品;如有害宠物食品已出售,农林水产
宠物食品生产商与进口商在交易前必须省或环境省大臣可下令处置或召回这些食品;
向农林水产省或环境省通报;宠物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必须保存生产、进口、装运和引进宠物食品的记录等。《宠物食品安全法》颁布,将于22008年6月,009年9月正式实施。中国是日本进口宠物食品的主要对象国之一,主要以猪肉类宠物食品为主。这项法律的实施将对进口宠物食品的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中国对日出口宠物食品企业应积极应对。
()修订植物保护法执行条例2
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植物保护法执行条例的修正案草案概2008年5月20日,
要》。该修正草案增加了无需检疫措施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增加了两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如携带这种有害生物的植物为非种植用植物,则不需接受检验;在需接受检验的出
在禁止进口名单内增加植物和地区;在需接受检口国种植地名单内增加了植物和地区;
验的出口国种植地或禁止进口名单内作了其他修改。
()修订食品卫生法及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准和规范执行令3
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品卫生法及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准和2008年5月20日,
规范执行令的修订》,批准乳酸链球菌素()为食品添加剂,并规定这些物质的标准Nisin
与规范。在2批准谷氨酸铵()008年8月11日的修订中,MonoammoniumLGlutamate为食品添加剂,并规定这些物质的标准和规范,同时还修订了乙虫清()、欧索林ethirolep
酸()、肟醚菌胺()、苯噻菌胺()及呋OxolinicacidOrsastrobinbenthiavalicarbisorolyppy草黄()的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在2修订了杀虫剂Benfuresate008年8月22日的修订中,
设定了虫螨脒()、环氧乙烷()、二氯丙烯胺()、烯残留标准,amitrazetoxazoledichlormid
酰吗啉()、环丙氨嗪()、氯吡嘧磺隆()、咪dimethomorhcromazinehalosulfuronmethlpyy唑菌酮()及噻嗪酮()的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在2fenamidoneburofezin008年10月2日p
的修订中,批准硬脂酰乳酸钠、异戊醛及V并制定这些物alealdehde作为食品添加剂,y
质的标准规范。
210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
()修订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部级条例4
日本农林水产省通报了《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部级条例的修2008年11月14日,
订》。根据日本家养动物传染病控制法,被划分为雁形目的鸡、鹌鹑、鸵鸟、火鸡及其产品为必须经过动物检疫的指定产品。为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日本将增加雉、几内亚野雉及其产品为指定检疫项目。在动物检疫局()签发进口检疫证书前,这些新增禽AQS
鸟及其产品还要接受以下检疫检验:进口商必须自抵港前4—向A070天前,QS提交填有说明物种、数量、抵港日期等内容的申请表;进口必须附带出口国政府签发的卫生证
除一日龄雏鸡外的进口禽鸟必须在检疫设施内保留1一日龄雏鸡必须书;0天接受检验,
在检疫设施内保留14天接受检验。实施日期为2009年3月1日。
()修订番茄加工产品质量标签标准5
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通报《番茄加工产品质量标签标准修订概2008年11月18日,
要》,将番茄加工产品的定义修订如下:()水果和奶制品不允许作为原料用于番茄水果1
番茄酱、番茄汁和辣酱;(番茄汁可溶性固形物总百分比从“变为汁、2)9%—25%”“,因为食品酱需要低浓度的番茄汁。该法案于28%—25%”008年底批准。
()对全部自有品牌商品制定统一安全标准6
日本生活协同组合联合会(以下简称“日生协”)决定对全部自有品牌2008年12月,
的5该标准假设出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物流、销售000种商品制定统一安全标准,
等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制定对策防患于未然。日生协设定了从产品采购到销售环节约1对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日生协正在研究更换采购对象等方案。60项标准,
()对中国进口产品强化三聚氰胺检查7
日本对中国产的奶制品进行强化监管。根据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2008年9月起,
会发布的公告,自中国进口的奶及含奶制品被检查出含三聚氰胺的,将按照食品卫生法
检出限量为0。日本厚生劳动省做出决定,第10条废弃或退货(.05m)2008年12月,pp
将中国产养殖鳗鱼、虾、蟹、河豚、甲鱼等五种水产品及其加工品列为三聚氰胺进口监控检查对象。如果因饲料原因间接导致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超过2/,进口商需要.5mkgg
对该批食品进行回收;如果食品中的三聚氰胺是人为加入的,则需要按照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理。针对日本严格的三聚氰胺检查标准及措施,相关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从源头控制产品质量,减少出口损失。
()继续对中国进口食品严格监管8
日本继续对中国进口食品严格监管,增加强化监控检查的项目和命令检2008年度,
查的项目。厚生劳动省公布了22008年12月8日,008年度进口食品监管指导计划监
其中对中国实施强化监控检查的项目有鳗鱼中的硫丹;羽衣甘蓝、韭菜中的毒管结果,
死蜱;荞麦中的黄曲霉毒素;大粒落花生中的丁酰肼;松蘑、芝麻籽中的乙草胺;菠菜中的噻虫胺;青椒中的苯醚甲环唑;油菜中的二甲嘧菌胺;葱中的二甲嘧菌胺;甜菜中的莠去津;蜂王浆中的硝基呋喃类。对中国实施的由监控检查转向命令检查的项目有鸡肉中的呋喃它酮、呋喃唑酮;胡萝卜中的乙酰甲胺磷;乳和乳制品及以这些为原材料的加
日 本211
工食品中的三聚氰胺。对中国实施的命令检查的项目有鸡肉、虾、鳗鱼、鲐鱼、蜂蜜、蛤仔等中的硝基呋喃类、四环素类抗生素、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葱、香菇、胡萝卜、青椒等中的虫酰肼、甲氰菊酯、甲胺磷、二甲嘧菌胺等;双壳贝中的麻痹性贝毒、腹泻性贝毒;鳗鱼加工品等中的细菌数、大肠菌群;全部加工食品中的甜蜜素。自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来,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就不断面临着严苛的技术要求。因此,为保证产品能够顺利出口,成功应对日本的加严监控措施,广大企业亟须从源头加强管理,保证食品原辅料的质量;积极关注日本方面新出台的技术性规范,提高技术水平以应对贸易壁垒;同时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检测机制,通过强化检测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日本仍对农产品和鞋类征收较高的关税,例如奶及奶制品3海藻类2008年,5%,
香蕉、柚子4糖类3口香糖3可可粉、巧克力3面点3果酱40%,0%,5%,0%,5%,5%,桃子罐头3番茄汁、葡萄汁3咖啡茶等3发酵酒饮料、烟40%,5%,5%,5%外加从量税,
草3其中皮鞋高达65%。鞋类关税为20%—30%,0%。日本对纺织品也征收10%—
日本的关税高峰给中20%的关税。中国对日出口产品中包括上述大部分高关税产品,
国出口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2.关税配额
目前,日本对大米、大麦和小麦、乳制品、生丝等农产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配额外进口实行高关税。配额外进口原则上实行自由贸易,但由于高额关税大大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导致配额外的一般进口数量极少。配额内进口部分往往对品种、价格、国别、用途等均有限制,以大米为例,日本政府招标时以长粒米为主,中国大米所占
美国大米份额占5导致中国大米难以对日出口。另外日本对皮比重很少,0%—60%,
革、皮鞋等制成品也实施关税配额制度。
日本关税配额管理程序复杂,透明度有待提高。例如,日本以经验不足为由拖延公布配额分配结果,或仅公布获得配额的企业名单,但不标明各企业获得的配额数量,致使配额申请人无法通过横向比较来评估分配结果的公正性。中国希望日本提高关税配额管理制度的透明度。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1.加强对化学品管制
日本政府表示将在22008年11月,010年以法律形式要求从事化学品业务的相关
进口量以及用途等每年向政府报告一次,目的是对可能造成环境和企业就化学品产量、
健康危害的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这项制度被称为“日本版R。新制度将在对EACH”
现有的“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修改的基础上引入。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厚生劳动省已草拟了相关方案,并将在2009年提交国会审议。日本版REACH将对两万多种化学品规定报告义务。政府通过对企业报告资料的汇总分析来把握化学物质总量,并监督其
212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
不会对环境和国民健康造成损害。同时,政府还将公布危险性较高的“优先评价物质”,并把有害化学品由354种增加到462种。对危险化学品将实行从供货商到生产的全过程管理。估计这项制度的实施将涉及日本包括化学品生产、汽车、电器等数千家企业。由于这项制度的实施可能给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增加出口成本和出口难度,中国对这一提案表示关注。
2.频繁修改食品质量标签要求
日本对于食品质量标签要求修改非常频繁。2008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先后宣布对鱼火腿、香肠、醋、调味料、脱水汤料、挂面、方便面、糙米和精米、酱油、番茄、咸肉等约片、
除了修正定义外,还提高了上述产品的配料清单标示要20种食品的标签标准进行修改,
求。中方认为,日本对于食品标签的修改过于频繁,导致生产商将为了满足日本的要求而不断更改标签,不必要地提高了生产成本。
(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高标准农兽药残留指标
肯定列表实施后,日本不断大幅提高各类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指标,2008年先后加强环丙酰亚胺、戊唑醇、替米考星、莠灭净、稻瘟灵、茚草酮、苯酮唑、禾草丹、吡草醚、氟酰胺、氟虫酰胺、苯噻酰草胺、苯并双环酮、乙虫清、欧索林酸、肟醚菌胺、苯噻菌胺、呋草黄、虫螨脒、环氧乙烷、二氯丙烯胺、烯酰吗啉、环丙氨嗪、氯吡嘧磺隆、咪唑菌酮、噻嗪酮、甘草酸、沃尼妙林、氟啶虫酰胺和双炔酰菌胺的最大残留限量,其中很多杀虫剂残留限量指标都严于国际标准。
2.禽肉生品出口问题
日本因中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而全面停止中国禽鸟2004年1月,
及其产品的进口。其后,日方同意有条件解除对中国熟制禽肉的进口限制,先后分两批
国家质检总局曾与日本开放中国91家禽肉熟制品企业对日出口。2007年1月18日,
农林水产省会谈,希望日方恢复从中国无规定疫病示范区的优秀企业进口禽肉冻品。日方表示,在有关O尽最大能力使此问题尽IE非疫区生产小区的具体适用标准制定后,
快得到解决。后因“饺子事件”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影响至今没有解禁。
3.肯定列表制度问题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肯定列表制度实施近三年来,给中国食品农产品对日出口带来巨大影响。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直接影响到中国近8涉及60亿美元的出口额,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主产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尽管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是以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为名设立的,但是日方在设定标准和具体执行当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与歧视性,使得肯定列表制度成为事实上贸易壁垒,并突出表现为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标准设定不合理、不科学,存在歧视性标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SPS协定,“各国设定的影响产品国际间流动的技术标准必须处于科学、合理的水平,且这一水平
日 本213
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但是,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设定的5万多项药物残留标准中,只有1万多项是通过科学实验得到验证的正式标准(日本称“现行标准”),剩余的4万多项还需通过评估后才能转化为正式标准(日方称“暂行标准”)。日方曾承诺在5年内完成对所有暂定标准的审核工作,将其转为正式标准。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日方此项工作进展非常缓慢,制度实施后已有两年多时间,调整过的标准仅几百项,今后即使按照年修改
也要4这与其承诺1000项标准的进度计算,0年的时间才能完成所有暂定标准的审核,
的时限相距甚远。
日本还设定了所谓的“一律标准”,即对没有设定具体标准的药物残留,一律执行
并考虑“每日允许摄入0.01PPM的标准。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依据毒理学评价结果,
量()”和“良好农业规范(”。不同农药的A不同食品对AADIGAP)DI不同,DI的贡献不同,农药暴露量和安全风险也不一样。日本对不同食品种类制定“一律标准”的做法,既不符合国际规则,也不符合SPS协定的科学原则。
此外,日本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歧视行为。对本国能够大量生产的农产品,农兽药残标准相对宽松,对于主要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即便是相同品种的农兽药,却适用更加严格的残留限量标准,违反了WT形成事实上的贸易壁垒。O的非歧视原则,
按目前日本有关法规规定,如果一种农产品被查出违规案例达到一定标准,日方即可启动监控检查或命令检查,但是日方对违规案例的批次、解除监控检查或命令检查的条件和程序却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从目前情况看,经常是发生两例药残后就开始监控检查或命令检查,实施过于草率。而且即使中方政府、行业和企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了此类超标情况,日方也迟迟不能解除命令检查,严重影响了双方正常贸易的进行。
第二,检查措施内外有别,阻碍公平贸易。尽管日方一再声称,对内对外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对进口食品和国内食品采取“外紧内松”的差别待遇,主要表现为:一是抽查比例不同。进口食品抽查比例平均为1有些甚至为5以东0%,0%、100%。而国内食品,京都为例,抽查比例不足1%。二是检查项目不同。2006年度日本对进口食品检查农药
兽药1饲料添加剂3项,合计5448项,05项、56项。而对国内食品的检查项目则很低,比如东京都2并缺少像孔雀石绿和硝基呋006年只对50项农药和49项兽药进行检查,
喃这样日本国内也在使用的重要项目。三是监管模式不同。对国内食品查出超标后,只对该批食品进行处理,对同类食品并不采取强化检查措施,而对进口食品则采取两批超标即对同类食品实施命令检查做法。四是超标信息披露形式不同。各地方政府对查出超标食品信息往往没有公开,或者拖后很长时间才公开,比如东京都的超标信息只能
立即进行大张旗鼓宣传的做法大相径庭。查到2003年。这与进口食品一旦被查出超标,
(四)贸易救济措施
到2日本对中国发起2起反倾销调查,最终未实施008年为止,3起保障措施调查(
保障措施)。
日本对原产于南非、澳大利亚、中国以及西班牙的电解二氧化锰20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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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对象涉及中国国内2调查期限为一年。0余家企业,2008年8月日本对该案做出反倾销终裁决定。终裁维持了初裁的调查结果和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将在今后5年对中国企业征收34.3%—73.8%的反倾销税。相关措施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该裁决对中国电解二氧化锰出口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五)出口限制措施
全面控制()制度是日本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技术流出而采取的出Catchall
口管制制度。从2由政府收集信息,制定并公布《全面控制出口管制外国最终002年起,
(以下简称“名单”),每年4月修订一次。日本出口企业在向被列入《名单》的用户名单》
技术时,须向日本经济产业省进行“事前咨询”。该项措企业和组织出口有关敏感货物、
施实际上是审批,如得不到该省认可,货物或技术不得出口。
日本政府每年将多家中国公司、科研机构和大学列入日本实施的《全2002年以来,
面控制出口管制外国最终用户名单》(以下简称“名单”)。2008年6月日本经产省公布
全面控制出口管制外国最终用户名单”,中国企业新增5家、删除2家,总了2008年度“
数增至1比27家,007年增加3家。被列入名单中的中国实体有的长期从事中日贸易,有的是日本企业的长期客户,由于被列入“名单”,其对日相关进出口业务已被迫停止,甚至影响到与其他国家贸易往来。美国政府将该《名单》登载在相关网站上,造成美企业拒绝与《名单》中的中国实体开展业务或中止正在进行的业务。这既不利于中日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损于日本企业的自身利益,使两国企业均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中方希望日方能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将中国实体从名单中删除。
(六)服务贸易壁垒
日本在服务贸易方面也设有众多市场准入壁垒。例如建筑业,由于日本尚未开放劳务市场,加之本国固有的承包、分包体系,外国企业很难进入日本建筑市场。再如海
在日本的现行港运体制中,外国船公司只能租用码头,而无法进入码头装卸等服运业,
务市场。而根据《船舶法》的有关规定,日本国内海运市场,原则上只对日籍船只开放,虽然不限制外国企业对国内海运事业的直接投资,但必须在日本国内设立企业后方可进入该行业。
(七)其他壁垒
1.中国公司在日设立当地法人长期签证遇到困难
随着中国企业在日设立当地法人的增加,人员签证成为难题。中国某公司拟从国内派遣技术人员,多次申请不被批准,且不告知理由,致使企业技术人员无法按时赴日工作,导致设备已就位,无法正常开工,承担高额日常开支。
2.研修生接收企业违规案增加
2008年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统计表明,2007年度研修生接收组合和企业被判定违规操作案例多达4同比上升一倍(,为249起,2006年为229起)003年开展相关调查以来最严重的一年。其中,拖欠工资等触犯劳动法相关案例最为普遍,高达1假借78起;名义派到其他现场工作案例达1强制收押护照、存折为7随着接15起;0起。入管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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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数的增加,加强了检查力度,违规案例总数也相应增加。
3.在日中国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等情况
中国与日本尚未签署社会保障互免协定,在日中国员工(特别是在日中资企业)缴纳双重社会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保险方面,在日中国员工需缴纳国民年金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护理保险、雇用保险、劳灾保险。税收方面,在日中国员工需缴纳个人住民税、所得税。
日本社会保险厅规定,在日本缴纳6个月以上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的外国人,在
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可申请退还个人上缴的部分年金,但实践中由于以回国两年之内,
申领制度不健全,官方没有通知义务,如个人不主动提出申请则不了下原因极少退还:
了之;社会保险厅懂外语的工作人员极少,无法满足为外国人服务的要求;手续繁琐,导致很多人放弃申请。中国希望日本能够简化繁琐的申领程序,为在日中国员工退还年金创造便利。